国家政策对代理商协议的解释(2)

2019-04-21 23: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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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代理资格及权益

对于所有代理,北京东方互联尼尔森事业部将保证提供充足的货源、具有竞争力的价格、及时的供货时间、最新的市场动态指导。

省级代理 资格确认

1、公司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愿意并积极销售尼尔森园林产品,与北京东方互联签署尼尔森代理协议;

2、年销售量达到合同规定之任务; 3、年初备货额为年销售任务的20%;

4、年中有一次备货任务为该年尚未完成销售额的50%;

5、有2名以上专门从事尼尔森产品销售的人员,有1名以上的技术支持人员,有较强销售能力或利用尼尔森产品设计灌溉方案能力,具有一定的行业渗透能力; 6、有能力在当地进行产品培训、技术支持及其他开拓市场工作; i.

满足以上条件的代理即可获得省级代理资格。

权益

1、享受北京东方互联生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授权的尼尔森代理销售价格; 2、享受所代理区域的地区保护;

3、对任何在该代理区域内的他人销售均可要求返点补偿(5%以上) 4、可在无代理商的区域内销售产品(受保护项目除外)

5、公司介绍及联系方式将放在尼尔森中国网站(www.lrnelson.com.cn)主页上,以便用户就近购买。

资格审核

1、半年度审核,是否完成其承诺额; 2、是否有违反双方协议情况发生; 3、公司经营状况。

甲方将根据审核结果对乙方的代理身份进行调整。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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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销售规则:

以现有代理商为基础,在有代理的区域原则上不发展新代理,在没有代理商的省市发展经销商。

在各省市设立 代理商---经销商---零售商三级价格制度 代理商作为A级销售商,代理价格

以下暂时视为有代理商的区域(随时增减并书面通知代理商): 北京、上海、广州、云南、宁夏、新疆、山西、山东、陕西、安徽

代理商在非代理区域销售的办法:

1.允许和鼓励积极开展非代理区域的产品销售。

2.代理商在非授权地区范围之外的报价不低于公开价格的6折

3.对于被保护的项目(当地公司、其它代理也在跟踪的项目),需根据项目保护制执行

代理商在其他代理的区域内销售的办法: 1.原则上不鼓励该类销售的进行

2.若某方代理有良好的关系和项目,能确保项目能中标,需提前通过北京东方互联公司进行协调,并至少要支付公开价格5%的差价给当地代理。(具体支付点数由协商时确定)

项目保护制:

1.代理的区域内的项目原则上归代理商供货 2.非代理区域内的重点项目,按照以下方式保护:

A级保护:项目前期工作:包括进行设计(或委托当地设计院)并将产品设计成尼尔森品牌的

B级保护:客户对项目进行立项(以东方互联收到客户通知先后为准) C级保护:其他情况有利于销售的立项

对于保护的项目,按照A\\B\\C级别确认保护的顺序,被保护者有权要求供货者提供公开价格5%----10%的补偿。(请大家重视项目保护制,大项目请及时进行保护立项。对于确立的立项,本公司不进行跟踪并不透露项目信息,违反此条支付公开价格20%的补偿。)

乙方的真实想法及建议或要求:(请另附页) (以下请乙方反馈意见)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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