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及其预算方式发包形成的总价合同,各项目的工程量应为承包人用于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此外,总价合同约定的项目计量应以合同工程经审定批准的施工图纸为依据。 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中约定的计量支付程序:
(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根据上述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