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款通知书》应明确贷款资金的支付方式。对于采取受托支付的,代理行应要求借款人同时提交《受托支付委托书》、相应的结算业务申请书/支票/贷记凭证及相关有效交易资料(交易合同、发票和收货单据等交易资料)。
代理行审核确认借款人满足提款先决条件后,按照各参加行的承贷比例计算各参加行本次提款金额,一般提前3个工作日向各参加行发出《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列明提款金额、提款日期和利息期。代理行在收到各参加行的贷款资金后,在约定提款日直接对外支付(受托支付方式)或划入借款人在代理行的账户(自主支付方式)。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在每次收到代理行的《提款通知书》复印件或《参贷通知书》后,对提款计划、金额、价格、贷款资金支付方式是否与银团贷款合同相符、提款先决条件是否落实、是否存在违约事项等进行严格复核。审核同意的,应按约定时间答复代理行,并按时足额划拨承贷资金;若有确实证据证明借款人未满足提款先决条件或已经发生了银团贷款合同中约定的违约事项,应尽早通知代理行并提供相关证据,必要时提议代理行召开银团会议并按会议决议统一行动。
第四十五条 付息。
代理行一般应在付息日前至少7个工作日,将借款人全部银团贷款在本利息期间的应付利息通知借款人,并附利息清单,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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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借款人按时支付。同时将银团和每个参加行在本利息期间的应收利息以《利息计算书》的形式通知各参加行,以便各参加行进行账目核对,各参加行对《利息计算书》确认后应立即反馈代理行。代理行在付息日收到借款人的全部应付利息后,须在同一日将各参加行的应收利息划入各参加行预先指定的账户;若代理行在付息日不能收到或不能足额收到借款人对银团的应付利息,则应立即通知各参加行,并将已收到的利息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分配给各参加行。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在与各参加行核对应收利息前,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次银团应收利息总额及各参加行应收金额。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授信经营部门在收到代理行发送的《利息计算书》后,应与本行会计部门核对本行应收利息金额,确认无误后及时反馈代理行。
第四十六条 还款。
代理行应按银团贷款合同中详细列明的还款日期、金额,在每个还款日前30天通知借款人按时将应偿还的贷款本金汇入代理行指定的账户,如借款人实际偿还的金额少于计划还款金额,则代理行应按各参加行已发放的贷款余额占银团贷款总余额的比例将已收到的贷款本金分配给各参加行,不足部分应继续向借款人或担保人追索。若贷款出现逾期,逾期部分的罚息由代理行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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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统一向借款人计收。
第四十七条 提前还款。
借款人拟提前偿还全部或任何部分贷款时,一般应提前30天向代理行出具《提前还贷通知》,代理行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进行操作;《提前还款通知》一经出具不可撤销,部分提前还款最低金额标准由银团贷款合同具体约定,已提前偿还的固定资产贷款额度或非循环流动资金贷款额度不可再次使用。
第五节 贷后管理
第四十八条 银团贷款的贷后管理主要由代理行负责。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建立《交通银行银团贷款项目台帐》(附件4),对银团贷款的发放及本息收回进行逐笔登记,包括每笔提款的本金金额、各成员行的参与金额、借款人偿付各成员行的各期本金、利息和其他款项、以及应付未付的贷款本息等。台帐应做到账目清楚、账账相符,以便随时接受银团成员行的对帐。
第四十九条 交通银行作为代理行,经办分行应按照银团贷款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按时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收集并了解借款人及项目的最新信息,定期向参加行提供借款人的财务报告、经营情况及项目进展,并及时传递与贷款项目有关的资料、通知、违约事件通报等信息,以利尽早发现银团贷款可能存在的问题。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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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存续期间,经办分行应负责定期或在认为必要时召集银团成员行召开银团会议。
第五十条 交通银行作为参加行,经办分行应主动参与贷后管理工作。一方面,应配合和协助代理行处理与贷款相关的事宜,定期通过代理行了解和查询借款人的资信情况、银团贷款使用情况及项目的最新进展,做好用途、定期及不定期监控工作。另一方面,经办分行不应只依赖于代理行提供的材料,而应结合交通银行《信贷手册》等管理办法对于贷后管理的相关要求,多方面收集借款人及银团项目的信息,并及时向代理行通报所知的银团贷款发放和管理中的问题和意见,要求代理行设法解决,必要时提议召开银团会议并按银团会议的决议统一行动。
第五十一条 交通银行参加的银团贷款项目如出现违约事件,经办分行应积极与代理行、其他成员行沟通联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违约原因并采取应对措施:
(一)对于一些如未按时提交财务报表、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及时通报借款人或项目相关信息等对借款人的偿还能力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技术性违约,在借款人向代理行提出并保证在较短时间内落实或补救后,经办分行可根据代理行的信息通报、合同约定及其他成员行的态度,通过《信贷备忘录》报有权授信审批人审批后,同意予以豁免。
(二)对于借款人不能在短时间内纠正或补救的,如因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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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工日推迟而导致项目的可行性出现问题等严重的、实质性的违约,经办分行应要求代理行督促客户采取措施限期纠正。同时可根据银团贷款协议的规定,按照银团会议的统一决议采取行动,视情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取消剩余额度的使用、向借款人和担保人追索并行使抵消权、采取法律手段处理抵质押物、实行诉讼保全等。
(三)对于借款人的实质性违约,经办分行应以《信贷备忘录》形式报告有权授信审批人。
第六节 银团贷款的转让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所指银团贷款的转让是指交通银行(作为“受让行”)通过受让现存银团参加行的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而参加该银团,及交通银行(作为“转让行”)将现存的银团贷款(贷款余额或承贷额)转让给受让行的贷款交易。
第五十三条 经办分行开展银团贷款转让业务,应使用中国银行业协会发布的《银团贷款转让交易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文本》)。对于《文本》未约定事项,应参照《交通银行同业信贷资产买断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执行,并按照《办法》规定履行业务申报、审查审批、转让合同签署、转让价款及费用支付、贷后管理等手续。《文本》约定与《办法》不一致的,以《文本》约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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