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

2019-04-22 0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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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授权条款)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性规定。

第二章 城乡规划勘察测量管理

第十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的基础资料)

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具备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现状、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和城乡规划测量等必要的基础资料。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应当满足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规划管理的需要。(本条至第十三条中的“城市”改为“城乡”)

第十一条(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

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阶段与城乡规划编制阶段相适应,分为总体规划勘察阶段和详细规划勘察阶段。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资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乡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删除“《城市规划工程地质勘察规范》”)的规定。

第十二条(城乡规划基础测量) 城乡规划基础测量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本市平面坐标系统应当采用高斯正形投影3度带的平面直角坐标系统,投影面采用本市平均高程面,投影长度变形值应当小于2.5cm/km。首级平面控制网的等级应当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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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删除“《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二)本市采用独立的高程系统。首级高程控制网的等级为二等,其主要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及相关技术规定。

(三)应当根据城乡规划的需要测量规划区的基本地形图,并进行定期更新。基本地形图系列的比例尺为1:500、1:2000、1:5000,并且应当采用本市地形图图式及图幅分幅编号和数字测量方法,建立数字地形图库。数字地形图应当包括数字线划图(DLG)、数字高程模型(DEM)、数字正射影像图(DOM)及数字栅格图(DRG)。

(四)规划区范围应当测绘1:5000地形图,并五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还应当测绘1:2000地形图,并三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和镇总体规划确定的集中成片的城镇建设用地区域还应当测绘1:500地形图,并每年更新一次;市辖区范围内建设活动较为集中的其余建设区域还应当测绘1:500地形图,并两年更新一次。根据规划建设实际需要进行专项测绘工作的,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工程测量)

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以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为基础。城乡规划工程测量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设用地地形图及规划用地红线界址点测量。 (二)建筑工程的放线、验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三)规划道路、桥梁、隧道等市政工程和电力、电信、煤气、自来水、排水、工业管线等管线工程的放线及规划验收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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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工程测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测量规范(删除“《城市测量规范》”)和其他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城乡规划勘察测量资料的管理)

城乡规划勘察和测量资料应当逐步实行统一管理,建立统一的数字资料库,并实现资源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应当按照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城市规划区和镇规划区规划管理

第一节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十五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的内容)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范围、用地面积和有效期限等内容,必要时可以同时提供规划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一般应当明确建设单位、建设项目、建设用

地使用性质、规划用地红线、用地面积、规划条件和有效期限等内容。

(说明:将原草案第十三条第一款独立做一条,增加第一款。)

第十六条(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的确定)

本市建设用地按照使用性质和主要用途的不同,分为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特殊用地、水域和其它用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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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删除“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删除“原则”)确定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建设用地兼容性,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作出规定的,应当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的,可以按照经公布的建设用地兼容性表执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确需改变建设用地使用性质超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范围的,应当先申请按照法定程序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条件(删除“规划设计条件”)确定。

(将原草案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十四条并为一条,删除原第十四条第二款“建设用地兼容性原则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的划定应当考虑城乡规划要求、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有关技术标准与准则等因素综合确定,以现状实测地形图为依据。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

建设项目的用地面积包括建设项目自身用地面积和代征用地面积,各部分用地面积应当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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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自身(删除“的建设”)用地面积应当满足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用地规模的要求。各类建设项目独立建设的最小

(删除“建设”)用地规模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删除“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建设项目的性质、特点和有利于城乡(删除“市”)规划统一实施等因素确定(删除“另行规定”)。

代征用地包括代征道路、绿化、河涌、市政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不纳入建设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等指标核算范围,由建设单位负责征收、拆迁后,无偿交由有关部门管理使用。

(说明:将原草案第十五条两款合并为本条第二款,增加第一款和第三款。) 第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的确定)

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删除“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位于城市重要地块,且已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镇人民政府制定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还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删除“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他重点项目建设(删除“重点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删除“市”)规划编制单位(删除“或者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规划条件(删除“建设土地资源网www.tdzyw.com国内最大的土地流转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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