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对乡镇卫生院的业务工作量、服务质量、完成公共卫生任务情况、服务人群健康状况及服务的满意度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乡镇卫生院业绩和奖励的主要依据。
七、建立公益性保障机制
(一)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在核编定岗基础上,丙类卫生院和山区的乙类卫生院编制内人员工资按事业单位的标准由财政全额核拨。甲类和除山区外的乙类卫生院从事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和院领导的工资由财政全额核拨,其余人员实行差额补助。省级财政对困难的县(市、区)予以财力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福建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闽政〔1994〕1号)下发后,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之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其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各地开展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后,已纳入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乡镇卫生院的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由当地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未纳入参保的继续由所在地县级财政安排;现有编制内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形式由当地政府确定。进一步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政策,各县(市、区)要按规定的比例和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在编在岗工作人员配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二)建立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定额补助制度
加大对农村公共卫生的投入,确保乡镇卫生院开展公共卫生所需经费,逐步扩大农村免费公共卫生服务和免费免疫范围。至2012年,各级财政对农村公共卫生的经费投入,力争达到按农村常住人口计算年人均6元的水平。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经费补助水平。
八、加强人才队伍建设
(一)建立健全人才培养引进机制
乡镇卫生院补充工作人员要根据岗位设置的要求,原则上实行公开招聘,对乡镇卫生院在编制内补充全日制医学类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可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报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直接采取面试、考核的方式招聘。
对2008年12月26日前已聘用在乡镇卫生院医疗卫生专业技术岗位满1年,大专及以上学历并具有相应执业资格的编外人员,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乡镇卫生院岗位设置需要,经县(市、区)人事行政部门批准,可在编制范围内,直接采取考核和必要的考试方式入编聘用,并予以公示;以上人员在首聘单位服务期原则上不得少于3年。
扩大“学费代偿制”的范围,继续实施赴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的医学类专业本科毕业生补助政
策。对于到贫困地区乡镇卫生院连续工作五年的本科毕业生,给予每人每年5000~7000元的学费补助。2009年起实施范围扩大至所有山区乡镇卫生院。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会同省财政厅修订。
实施农村卫生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建立定向培养制度,为乡镇卫生院培养卫生技术人才,支持医学院校开设全日制普通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全科医学方向),实行定向招生、定向培养、定向就业。对定向培养生的招考、奖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和勤工俭学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具体实施办法由省卫生厅、教育厅、财政厅、人事厅制定。
(二)建立卫技人员工资补助制度
为了鼓励卫生技术人员在基层为农村居民提供医疗卫生服务,从2008年7月1日起,对农村乡镇卫生院在岗的编制内人员和离休人员按人均3600元/年的标准、退休人员按退休前岗位所对应的在职卫技人员补助标准70%给予补助。各级财政要保证农村卫生院人员补助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冲抵中央和省政策规定对农村卫生事业的其他投入,也不得冲抵公共卫生服务的定额补助经费。
(三)努力解决卫技人员的住房问题
对在乡镇卫生院工作5年以上且在县乡没有住房的,可优先享受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待遇,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廉租住房待遇。鼓励各地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住房问题。
(四)建立城市支援农村卫生工作的长效机制
建立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长期定点帮扶乡镇卫生院的制度,采取下派医生、资金设备扶持、技术指导等方式对乡镇卫生院进行帮扶,提升乡镇卫生院的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继续落实农村医务人员晋升职称前必须到上级医院进修学习和城市医生在晋升副主任医师职称前到农村累计服务一年的制度。有计划地选派乡镇卫生院业务骨干到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修学习,免收培训费。
(五)提高卫技人员业务素质
乡镇卫生院临床医疗人员必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必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医疗人员中要有能够运用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人员。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的医学继续教育,2009年起每年安排500名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县(市)级医疗机构进行为期3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采取多种形式开展远程培训工作,不断提高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乡镇卫生院建设,改善乡镇卫生院条件,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是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把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各项政策
措施的落实。县级政府要承担乡镇卫生院建设的主要责任,在每个乡镇办好一所卫生院。
各级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农村卫生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密切配合,推进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卫生部门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部门职能作用,负责牵头组织协调落实乡镇卫生院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措施;发展与改革部门要将乡镇卫生院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础设施建设投资;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公共财政的保障职能,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乡镇卫生院的公共服务职能,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及财务收支管理办法,根据规划安排乡镇卫生院基本诊疗设备;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人员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人事部门要做好人事管理等相关工作,努力形成政府统筹、部门分工协作、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省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贯彻落实本《意见》的具体措施,并对各地加快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发展情况开展督促检查。各级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精神,制定实施意见,确保乡镇卫生院改革和发展工作落到实处,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海峡西岸两个先行区建设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二○○九年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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