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过错与刑事责任关系研究

2019-04-22 09:22

被害人过错与刑事责任关系研究

摘要 被害人过错在量刑时作为一个考虑因素,属于酌定量刑的情节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确定罪犯的刑事责任时,部分司法工作人员虽然会考虑这一因素,但这种考虑还远没有上升到理论高度。而理论完善又具有补足立法之不足的作用,鉴于此,笔者在借鉴中外著述的基础上,对被害人过错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展开论述。

关键词 被害人;被害人过错;刑事责任 一、被害人的内涵

对被害人的概念国内学者从不同学科角度出发进行分析界定,如在犯罪学领域,是通过对犯罪现象的研究从而找寻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以及预防对策,因此,被害人的概念应当是指由于犯罪行为而使其合法权益(包括人身权、民主权、财产权)及其精神等方面遭受到损害的个人、单位以及因为犯罪而受到严重危害的国家和社会。 由此可见,在犯罪学中被害人的范围是极其广泛的。

就被害人的内涵,台湾学者韩忠谟在其《刑法原理》中写道:“法益(系法律所保护之利益)必有其附之主体,此主体亦即法益之保有人,法律保护各种法益,实系保护各该法益之保有人,当法益被侵害时,该法益之保有人即为被害人,……依次见解,凡关于侵害国家法益社会法益之罪,国家社会常居被害人之地位,……又关于侵害私人法益之罪,其直接受害者为私人,而间接受害者为国家,刑法上所谓被害人,指直接被害人而言,……。” 由此在刑法学中,被害人应指法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法益保有人。

二、被害人过错刑事含义之辩

刑法直接和最终评价的对象是犯罪人的行为,这决定了被害人过错的理论定位,被害人过错行为只能作为一种以犯罪人的行为为载体间接的评价因素,因此犯罪学意义上讨论的被害人过错不能完全适用刑法领域。笔者认为,给被害人过错下定义应当区别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和刑法学视野下的被害人过错。根据上文可知,犯罪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指的是使犯罪行为发生的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过失和错误。

给被害人过错下定义时还应当将过错视为一种外在的行为,而不仅仅是主观错误。被害人过错应具有客观性,因为只有客观存在的行为才有被评价的价值;申言之,无论是诱因性的过错事实,还是侵害性事实,都应通过被害人自身的具体行为予以展现。笔者认为刑法学意义上的被害人过错应当是指由被害人故意或过失实施的对犯罪行为的发动、进行或者完成具有一定互动关系的不当或违法行为。

三、被害人过错刑事责任之争

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的表现为:在某些特定犯罪案件中,被害人自身存在的过错可能成为对犯罪人减轻刑事制裁的情节。西方学者在研究被害人过错影响刑事责任时,提出了“分担责任说”和“谴责性降低说”两种学说。国内学者在借鉴上述两种学说的基础之上,提出了主客观合并说。

1.责任分担说 责任分担说认为,犯罪行为部分是由于被害人过错引起,危害结果是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过错共同造成的,被害人因自己的过错应分担部分责任,从而减轻了犯罪人的刑事责任。加害——被害的互动理论使得被害人在犯罪实现中的作用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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