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努力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 对行车事故的处理,公司实行分级处理,具体分工如下: 1、一般及以下行车事故由各部门负责处理;
2、重大及其以上行车事故、一般火灾事故、治安案件由安全机务部会同本公司分管领导负责处理;
3、特大行车事故及一般以上火灾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公司综合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安全机务部与本公司分管领导共同处理。
第五条 事故处理、等级、责任和损失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处罚裁决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调解协议书》等为准。
第六条 各类行车事故处理结束后,应将事故的各种原始资料复印件,送公司安全机务部备案。
第七条 公司管理人员使用自备车或酒后驾车等违章行为造成事故的费用及其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八条 事故当事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不予办理保险赔偿手 续,损失由负责人自负:
1、发生行车事故隐瞒不报或延期向单位报告的; 2、肇事后未报告公安交通管理机关,私自处理的; 3、伪造事故证明的;
4、违反保险赔偿有关规定的行为;
5、私自动用公司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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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酒后驾驶车辆的。
第九条 事故经济损失索赔时,应向安全机务部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事故责任认定或裁决书; 2、经济损失赔偿调解协议书; 3、车辆、物品损失估价清单; 4、人员伤残、亡证明; 5、有关费用发票单据; 6、现场照片; 7、保险公司回函;
8、驾驶证、行驶证正副证及上岗证复印件。
第十条 行车事故责任以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有关部门的责任认定为准。当时人不服的应按法定时间和程序申请重新认定。重新认定的,以重新认定的决定为准;没有重新认定的,仍以原责任认定为准。 第十一条 驾驶员因行车等事故受到伤害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程序按规章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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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与安全会议制度
第一条 切实开展综合安全宣传工作。要利用黑板报、墙报、通讯、横幅标语、广播、影像等工具,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活动,长抓不懈。宣传活动的主要方式有:
(一)常年宣传,即根据一年四季的不同天气和气候情况,以及不同交通特点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宣传。
(二)重点宣传,既在“安全生产月”、“安全生产周”等活动中或在重要节假日,结合实际情况进行重点宣传。
(三)突击宣传,主要针对一个时期来交通、消防、保卫安全方面的突击问题、事故隐患,配合突出性整顿和管理开展宣传。
第二条 各部门应针对不同的岗位特点进行相应的综合安全培训和教育。培训教育的主要内容是:
(一)管理岗位:综合安全管理基础知识;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规章制度;消防、治安知识;行车事故、火灾事故、治安案件一般发生的规律及处理;车辆技术等级划分;职业道德和敬业爱岗教育。
(二)驾驶员岗位:交通法规与企业规章制度;驾驶员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驾驶经验;紧急救护(险)常识;行车事故的一般规律及防范要求;消防知识;汽车例行保养、日常维护、故障分析与排除;职业道德和敬岗爱业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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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乘务员岗位: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安全驾驶和积极救护(险)常识;行车事故的一般规律及防范要求;消防知识;职业道德和敬岗爱业教育。
第三条 驾驶员上岗教育培训和公司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由安全机务部负责。
第四条 对事故或违章驾驶员的教育,除参加有关部门统一安排的学习培训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学习培训,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二天。 第五条 定期召开公司综合安全例会,遇到有特殊情况和特大、恶性事故,恶劣天气时,应召开紧急会议研究、分析和处理。 第六条 安全例会每月不得少于一次。 第七条 安全例会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综合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要求。
(二)分析、检查公司安全工作状况,总结安全工作的经验教训,针对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发生的事故,进行分析总结,吸取教训,提出具体要求和防范措施。 (三)布置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安全例会必须建立专用的会议记录,会议内容必须详细记录。 第八条 坚持驾驶员安全活动日制度。安全活动由各部门组织,每周一次,时间不得少于两小时。
安全活动实行到会签名制度,不得代签,无故缺席者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 安全活动主要内容:
(一)传达学习有关行车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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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交流行车经验,学习先进典型事例,分析事故原因,吸取经验教训。
(三)安全活动应建立活动记录,对驾驶员参加安全活动日的次数,每月应考勤上墙。
(四)对安全竞赛标兵、文明驾驶员、优秀驾驶员进行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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