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质检特函[2007]402号,2007.6.7实施
《关于进一步完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其中之五:“已取得GB类和GC2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配备相应的数量起重工后,可以安装与其相关的D级压力容器,不需领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已取得GC1级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工作,不需另取压力容器安装许可证”。
5.2 告 知
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改造、维修的单位应向压力容器使用登记机关书面告知,该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书可从“中特网”上查索TSZ S002-2003《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书》表式。
5.3 改造与重大维修
1)定义解读 (2009.9.26编 张运川)
(1)改造的含义:压力容器的改造是指改变主要受压元件的结构或者改变压力容器运行参数、盛装介质、用途等。
重大维修的含义:压力容器的重大维修是指主要受压元件的更换、矫形、挖补,以及对符合本规程3.14.1规定的对接接头焊缝的补焊。
(2)压力容器的改造或者重大维修方案应当经过原设计单位或者具备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
(3) 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维修应事先编制施工方案,并经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同意。即该设计单位具有该压力容器级别的设计资格。
(4) 压力容器经过改造或者重大维修后,应当保证其结构和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5)压力容器改造或重大维修要进行告知和接受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6)压力容器改造、重大维修的施工过程,必须经过具有相应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压力容器不得投入使用。
2)改造维修前的准备工作
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要求,进入容器前对容器内部要彻底置换、吹洗、严防由于残留气体或液体造成人身伤害、死亡和中毒事故; 3)对改造或维修的焊接质量控制要点:
施工方案、焊接质量措施、焊接工艺评定、热处理、耐压试验要求等,都应措施明确、处理得当。
5.4 维修及带压堵漏必须关注安全相关事项
不得带压维修;采取有效措施方可带压紧固或带压堵漏,并应经使用方技术负责人批准;带压堵漏作业人员应经培训持证上岗,执行国家质检总局颁发的《带压堵漏作业人员考试大纲》要求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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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使用管理 (共14条款)
本章核心内容要项:
1. 压力容器在使用前应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2. 使用单位对压力容器安全使用负责;
3.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应包含十一条内容;
4. 压力容器应逐台建立技术档案,由管理部门统一保管; 5. 压力容器逐台技术档案,必须包括八项内容; 6. 编制压力容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 7.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人员应持证上岗; 8. 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应经定期培训持证上岗、按章作业,发生事故能采取应急措施; 9. 对容器、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附属仪表应日常保养,及时处理并记录;
10.坚持对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消除,并作系统的记录; 11.使用单位应制定压力容器发生异常情况时的处理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对列举的十一类情况,均应制定并采取应急措施;及时按序报告; 12.制定隐患处理对策;
13.超设计寿命(未规定设计寿命、或使用超20年的)的压力容器,如继续使用,应经特检部门检验。必须经风险检验,并经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 14.采购、停用、过户、移装等应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15.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严格水质管理与定期检测,无可靠处理措施,不得投运、; 16.特殊部位要求:具有装卸作业的压力容器,应安装连接装置,并符合本规程6.1.3的四条要求;
17.应急救援:制定应急救援予案,建立救援组织,配置救援装备,定期组织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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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条文解析
6.1 压力容器使用登记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在压力容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要求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以下统称使用登记机关机关)逐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登记标志的放置位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6.2 使用单位的责任
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负责,并且配备具有压力容器专业知识,熟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工程技术人员作为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工作。
6.3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包括:
(1)贯彻执行本规程和压力容器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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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建立健全压力容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规程; (3)办理压力容器使用登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4)负责压力容器的设计、采购、安装、使用、改造、维修、报废等全过程管理; (5)组织开展压力容器安全检查,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作出记录; (6)实施年度检查并且出具检查报告; (7)编制压力容器的年度定期检验计划,督促安排落实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和事故隐患的整治;
(8)向主管部门和当地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当年压力容器数量和变更情况的统计报表,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处理情况等;
(9)按规定报告压力容器事故,组织、参加压力容器事故的救援、协助调查和善后处理;
(10)组织开展压力容器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11)制定事故救援预案并且组织演练。
6.4 压力容器技术档案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逐台建立压力容器技术档案并且由其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技术档案的内容包括:
(1)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 (2)压力容器登记卡;
(4)本规程4.1.3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制造技术文件和资料;
(5)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定期检验报告,以及有关检验的技术文件和资料; (6)压力容器维修和技术改造的方案、图样、材料质量证明书、施工质量检验技术文件和资料;
(7)安全附件校验、修理和更换记录; (8)有关事故的记录资料和处理报告。
6.5 压力容器操作规程
压力容器的使用单位,应当在工艺操作规程和岗位操作规程中,明确提出压力容器安全操作要求,其内容至少包括:
(1)压力容器的操作工艺参数(含工作压力、最高或者最低工作温度); (2)压力容器的岗位操作方法(含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3)压力容器运行中应当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和防止措施,以及紧急情况的处置和报告程序。
6.6 作业人员
压力容器的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作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与专业培训并且作好记录,保证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压力容器安全作业知识、作业技能,及时进行知识更新,确保作业人员掌握操作规程及事故应急措施,按章作业。
6.7 日常维护保养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压力容器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对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处理并且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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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 年度检查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实施压力容器的年度检查,年度检查至少包括压力容器安全管理情况检查、压力容器本体及运行状况检查和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检查等。对年度检查中发现的压力容器安全隐患要及时消除。压力容器年度检查工作可以由压力容器使用单位的专业人员进行,也可以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进行。
6.9 异常情况处理
6.9.1 应急措施和报告
压力容器发生以下异常现象之一时,作业人员应当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且按规定的报告程序,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1)压力容器工作压力、介质温度或者壁温超过规定值,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2)压力容器的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衬里层失效等危及安全的现象;
(3)安全附件失灵、损坏等不能起到安全保护的情况; (4)接管、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 (5)发生火灾等直接威胁到压力容器安全运行; (6)过量充装;
(7)压力容器液位异常,采取措施仍不能得到有效控制; (8)压力容器与管道发生严重振动,危及安全运行;
(9)真空绝热压力容器外壁局部存在严重结冰、介质压力和温度明显上升; (10)其他异常情况。 6.9.2 隐患处理
压力容器使用单位应当对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压力容器及时进行检验,消除事故隐患;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压力容器,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且办理注销手续。
6.10 超设计寿命使用的压力容器
对于已经达到设计寿命的压力容器(或者未规定设计寿命,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容器),如果要继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委托有资格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对其进行检验(必要时按本规程7.7的规定进行合于使用评价),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继续使用。
6.11 压力容器的采购、停用、过户、移装
使用单位不得采购报废的压力容器。压力容器的停用、过户、移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12 水质要求
以水为介质产生蒸汽的压力容器,应当做好水质管理和监测,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不得投入运行。
6.13 装卸连接装置要求
需要在移动式压力容器和固定式压力容器之间进行装卸作业的,其连接装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压力容器与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要有可靠的连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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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应当有防止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
(3)所选用装卸管道或者装卸软管的材料应当与介质及低温工况相适应。装卸软管的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装卸系统工作压力的2倍,其最小爆破压力应当大于4倍的公称压力;
(4)装卸软管必须每半年进行1次水压试验,试验压力为1.5倍的公称压力,试验结果要有记录和试验人员的签字。
6.14 应急救援
压力容器发生事故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或者产生重大社会影响的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救援组织机构,配置与之适应的救援装备,并且适时演练。
7. 定期检验 (共8条款)
7.1 报 检
使用单位应当于压力容器定期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及时进行检验。定检是指在压力容器仃机时进行检验和对安全状况的等级评定(安全状况分为五级)1级最高;并执行《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的规定要求。
7.2 检验机构与人员
检验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核准的检验范围从事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检验机构应当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并且对压力容器定期检验结论的正确性负责。
7.3 定期检验周期
定期检验是指在压力容器停机时进行的检验和安全状况等级评定。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1)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2)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3)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4)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5)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进行,符合其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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