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居民自愿整户转户并退出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规定执行。今后征地时不再享有房屋拆迁补偿补助权利。
(二)家庭部分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补偿的权利,不再享有取得宅基地的权利。待家庭成员整户转为城镇居民,退出宅基地、附属用地及建(构)筑物时按整户退出时的标准补偿。
(三)农村五保对象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由民政部门统一安排集中供养的,由区土地整理中心建立专户、专账管理,所取得的土地利用增值收益按《XXXXXX统筹城乡户籍制度改革社会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规定支付给民政部门,专项用于农村五保对象的集中供养。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民并自愿退出其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按下列标准一次性给予房屋及建(构)筑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购房补助:
(一)农村房屋及其建(构)筑物、附着物补偿。
1.农村住房补偿标准(见附表1)(以房屋产权证载面积为准); 2.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见附表2);
3. 宅基地附属设施用地范围内的附着物按4500元/亩给予一次性补偿。
附着物由土地使用权人自行清除,建筑物由复垦方拆除并综合利用在土地复垦上。
(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标准为1.5万元/亩。(以土地使用权证载面积为准)
(三)购房补助标准为2.0万元/人(以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前在籍农业户口人数为准,不含挂靠人数)。
第十四条 农转城人员退出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其复垦依照《XXXXXX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章 复垦与利用
第十五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当根据全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编制全区农村土地整治规划,报XXXXXX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区土地整理中心可凭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备案入库手续向有关金融机构申请贷款。
第十七条 区土地整理中心应当编制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实施方案,明确复垦的地类、规模、工程设计、工程进度及资金预算等,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审核并报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复垦后,原集体土地所有权不改变。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及时进行年度土地利用现状变更调查,并更新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涉及土地权属调整变化的,依法办理相关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九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扩展边界范围外,退出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复垦后产生的建设用地指标,通过地票交易等方式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统筹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退出后复垦前,区土地整理中心或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可向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申办农村房地产权证,并通过抵押、出租、临时利用等方式筹集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周转资金。
第二十一条 转户居民可按有关规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置换其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后,退出与其他村民置换出的质量较差、可复垦产生地票的农村宅基地。置换双方应协商确定置换的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权属、退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范围与面积、获得退出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相应价款等事宜,并经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后,按有关规定到区国土房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通过地票交易等方式尚不能平衡已支付退地补偿费的,经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确认后,通过财政投入资金或国有土地出让收益等方式弥补资金缺口。
由国有土地储备机构出资补偿的,退地补偿费计入该机构储备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成本。
第四章 监 管
第二十三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加强对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处置、利用及资金使用的监管。
第二十四条 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应商同区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对退出农村宅基地的价款和周转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农村宅基地补偿价款和周转资金及时拨付到位、用途合规。 第二十五条 有关当事人违反本细则规定,以隐瞒、欺骗、编造等手段获得补偿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转户居民退出的宅基地及建(构)筑物补偿不到位、不及时或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侵犯转户居民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区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区户籍制度改革办公室和区国土房管局、区监察局等部门及土地整理中心、国有土地储备机构、镇(街道)国土所应分设并公开举报监督、政策咨询电话和公众信箱,接受社会公众咨询并监督宅基地及建(构)筑物处置、复垦与利用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农村居民在2010年8月1日前已经转为城镇居民保留
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的,若其自愿申请退出,可按我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相关规定申请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并获得相应补偿、补助价款。 第二十九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和本细则,结合实际制定农转城退出农村宅基地及附属设施用地处置、利用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2010年8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解释。
附表1:
征收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结 构 类 别 钢砼结构 砖 混 结 构 房 屋 结 构 补偿标准 315 285 255 225 195 180 165 150 105 砖墙(条石)预制盖 砖墙(条石)瓦盖 砖墙(木板)穿逗瓦盖 砖 木 砖墙(片石)瓦盖 结 构 砖墙石棉瓦盖(含油毡、玻纤瓦) 土 墙 结 构 简 易 说明:
1. 房屋层高在2.2米(不含2.2米)以下,1.5米(含1.5米)以上的,按同类标准的70%计算补偿。
2. 房屋层高在1.5米以下的,按同类标准的50%计算补偿;在1米以下的,按同类房屋标准的20%—40%计算补偿 。
3. 预制板作楼板的多层瓦盖房屋,瓦盖一层的按瓦盖房屋补偿,其余楼层按预制盖房屋补偿。
4. 外阳台按同类房屋的50%计算。 5. 房屋面积以外墙尺寸计算。
穿逗、土墙瓦盖 石棉瓦、玻纤瓦盖 土墙毡盖(含棚盖) 附表2:
室内装修综合定额补偿标准
单位:元/平方米
类 别 单 价 备 注 土瓦或砖瓦结构,室内具有隔楼、普通地板简易装修 65 砖、水质涂料、木门窗等; 砖瓦或砖混结构,客厅和卧室均有中档地板普通装修 105 砖、硬仿瓷、防护栏、假顶等; 钢砼或砖混结构,客厅和卧室均有满顶、大精装修 145 理石或花岗石或木质地板、乳胶漆、铝合金门窗、外墙砖、卷闸门、防盗门、包门等。 说明:
1. 室内装修按具有合法产权房屋装修的建筑面积和相应类别计算综合定额;补偿后,不再单项清理、重复补偿。
2. 对不具备房屋权属证书的农村房屋装修,一律不计算补偿。
抄送:区委办,区人大办,区政协办。
XXXXXX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