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租赁合同
(3)购销合同损失:633239.30元。
A、钢材采购损失:由于我司总部不在永川,且在永川尚无其他施工项目,而多购销钢材80吨已经运抵永川项目部,现在无法处理,损失额为263200.00元。同时,因我司变更购销数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52238.10元,合计为:315438.10元。
B、木材、竹模板采购损失:我司为永川项目已采购木材比现在实际使用木材比较,规格500×100×2000、500×100×4000规格分别多购18.5立方米和30立方米,竹模板1000×2000规格多采购3200平方米,其损失为109625.00元,同时,因我司变更购销数量承担违约责任损失66960.00元,合计为:176585.00元。
证据:购销合同
C、线管采购、电线合同违约损失:依据采购合同约定:我司单方变更货物数量,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00%的违约金,导致违约损失为25649.04元。
证据:购销合同
D、塑钢窗购销合同违约损失:按塑钢窗购销合同约定,我司单方变更合同约定数量、价款均应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00%的违约金,违约损失为:115567.20元。
证据:购销合同
(4)工程管理费用、经营费用损失及公司完成减少工程合法的利润损失合计为 479666.20元。
证据:财务报表(工程管理费用汇总,各项经营费用汇总) (5)塔机、挖掘机租赁损失139400元。
A、塔机租赁及增大费用损失:132390元 B、挖掘机租赁及增大费用损失:7010.00元 (6)工程临设费用增大的损失: 59197.79元 A、临设活动板房增大损失:6463.79元;
B、其他临设增大损失(含临时房屋、道路、围墙及生活用品):52734元; 证据:租赁合同,财务报表
(7)工程垫付资金利息损失合计为20932.04元 证据:财务报表
(8)提前解除劳务合同损失合计为 306897.24 元 证据:劳务合同,领取补偿费名册表
(9)商品砼预付款资金利息损失为2580.88元。 证据:预付款票据
四、证据部分
证据:本索赔书的证据由(1)施工组织设计;(2)施工进度计划;(3)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4)施工图纸(5)2006年6月1日变更通知;(6)工程量清单;(7)工程报价单(预算书);(8)所有与工程施工相关的合同书(材料购销、设备租赁、劳务合同及领取补偿费登记表等);(9)我司有关的财务报表;(10)投标书及其附件;(11)中标通知书;(12)开工通知书共同组成。
对证据的说明:
1、对作为本索赔书证据使用的《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招投标文书确定的标准执行,本索赔书证据中没有提供相应标准文本;
2、施工图以贵司提供的施工图为准作为计算工程量标准;
3、涉及财务问题方面的证据,鉴于财务保密规定,只提供综合报表,不提供列支明细;
4、由于签署劳务合同的民工多达126多人,解除合同的民工为96人,无法提供全部合同文本,仅提供文本之一作为证据,其余文本保存在公司,可以查阅;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司按照贵司的要求组织工程施工,服从贵司工程变更的要求;但因施工内容和期限的变更而导致的损失属于贵司责任范畴,且我司在计算索赔时,充分考虑主客观因素,仅计算了我司因此而受到的直接和间接损失(利润损失),尚没有将(1)信誉损失;(2)为了本工程而放弃其他工程的利润损失;(3)为了减少索赔事件影响造成其他损失而支出的费用列入索赔范畴,我司认为计算是实事求是的,本着既不夸大,也不添项,更不虚构的索赔态度向贵司提出本索赔内容,我司的态度是诚恳的,数据是客观的,要求是合理的,希望贵司在接本报告书后,立即着手研究解决。我司为了明确责任,减少我司在施工中的损失,也为了顺利完成尚没有完成的施工内容,保护双方共同利益,我司在原工程索赔意向书的基础上,报送本索赔书,望贵司予以审查并尽快书面答复或组织面谈。
此 致 甲公司
报告人:严仁治
报告时间:2006年 7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