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知识 - 图文(4)

2019-04-22 11:02

20世纪70年代开始钢化玻璃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全面的推广和普及,钢化玻璃在汽车、建筑、航空、电子等领域开始使用,尤其在建筑和汽车方面发展最快。

钢化夹层玻璃

钢化夹胶玻璃,又称钢化夹层玻璃,是夹层玻璃的一种,是2层或2层以上普通的浮法玻璃进行钢化处理后,复合而成。中间层多为PVB胶片(学名聚乙烯醇缩丁醛),经过加热、高压特殊工艺,将2层或2层以上的玻璃粘合在一起的一种安全玻璃。

中文名 钢化夹胶玻璃 别 称 钢化夹层玻璃 拼 音

gang hua jia jiao bo li 安全系数

抗弯强度低于500kg/cm 应 用

水族馆观察窗,海底世界等 注 意

避免高温曝晒、高湿雨淋等气候

目录

1简介 2特性 3产品规格 4使用注意

1简介编辑

钢化夹层玻璃不但具有钢化玻璃较大抗击力的特点,也具有普通夹层玻璃的特性,玻璃即使碎裂,碎片也会因中间胶合层的作用粘为一体。使之有效防止了碎片坠落事件的发生,确保了人身安全。

钢化夹层玻璃是以钢化玻璃为基片,再进行胶合处理后制成的特种夹层玻璃制品。它

既具有钢化玻璃强度高的特点,又继承了夹层玻璃没有碎片掉下来的优异安全性能。钢化夹层玻璃适宜安装在具有特殊安全要求的场所,如高层建筑防护窗、玻璃幕墙、玻璃采光顶等,及长期承受一定水压作用的水下玻璃场所。

2特性编辑

水下玻璃所承受的水压是长期荷载,因此应考虑玻璃的疲劳效应。疲劳效应会造成玻璃强度的明显降低。研究表明,水下玻璃的受力状态与玻璃安装的位置、玻璃的支承方式和玻璃的形状面积大小都有关系。底面玻璃受力各处相等,即“等分布荷重”作用,而侧面玻璃的受力状态与深度成正比,即“三角荷重”作用。

玻璃的支承方式分为三面支承(固定)和四面支承(固定)二种。玻璃的形状可分为矩形和圆形二种。由于这些参数的不同,必须采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和修正系数。即使水深度相同的情况下,它们在水下的受力状态也不相同,因此,我们在订购玻璃之前,一定要进行设计和验算。根据计算可以得出玻璃板的最大弯曲应力和最大挠度。考虑到安全系数,钢化玻璃的抗弯强度必须低于500kg/cm,玻璃板面最大挠度不得大于跨度的1/200。

3产品规格编辑

厚度:6~40mm

最大规格:2440×5200mm 最小规格:250×150mm

产品的执行标准:GB15763.3-2009钢化玻璃、GB15763.2-2005夹层玻璃

应用范围:水族馆观察窗、试验用水槽、游泳池水下观察摄像窗、水中陈列室观赏用窗、海底世界、船舶用观察窗、淋浴房玻璃;采光顶玻璃、雨棚玻璃、玻璃幕墙等。

4使用注意编辑

1.钢化夹层玻璃应用集装箱、集装架或木箱包装。每块玻璃用塑料或纸包装,玻璃与包装箱之间用不易引起玻璃划伤等外观缺陷的轻软材料填实。每个包装箱上应标明“朝上、轻搬正放、小心破碎、玻璃厚度、等级”等字样。

2.钢化夹层玻璃可用各种类型的车辆运输,运输时,木箱不得平放或斜放,长度方向应与输送车辆运动方向相同,并应有防雨措施。玻璃在搬运时,应避免与硬物接触、碰撞、暂时不用的钢化夹层玻璃应垂直贮存于干燥、通风的室内。

3.钢化夹层玻璃时一种有内应力的玻璃产品,它在成型后不能再切割、钻孔和磨边,否则会引起炸裂、钢化夹层玻璃的边部应力集中,要好好的保护。不能用尖、硬的物体重击玻璃边部,否则易使玻璃炸裂。

4.钢化夹层玻璃安装前应避免高温曝晒、高湿雨淋等气候环境,施工现场的玻璃要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地方,遇到天气突变、大雨时施工人员应及时检查现场,防止玻璃包装箱浸水而造成钢化夹层玻璃边部渗水变色。

5.水下玻璃安装时,必须要保证整个系统的防水渗漏性能良好。首先与水接触的部位必须采用防水材料。其次对于玻璃和金属框架之间的空隙一定要用密封性良好的聚硫胶或有机硅橡胶等密封材料填充完全。安装设计、施工操作要符合国家强制性行业标准JGJ

113-97<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的规定要求。 公允价值(Fair Value) 亦称公允市价、公允价格。熟悉市场情况的买卖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和自愿的情况下所确定的价格,或无关联的双方在公平交易的条件下一项资产可以被买卖或者一项负债可以被清偿的成交价格。在公允价值计量下,资产和负债按照在公平交易中,熟悉市场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计量。购买企业对合并业务的记录需要运用公允价值的信息。在实务中,通常由资产评估机构对被并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 重置成本是指企业重新取得与其所拥有的某项资产相同或与其功能相当的资产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一般可以采用的方法有直接法、功能价值法、物价指数法。 现值( Present value),指资金折算至基准年的数值,也称折现值、也称在用价值,是指对未来现金流量以恰当的折现率进行折现后的价值。指资产按照预计从其持续使用和最终处置中所产生的未来净现金流入量折现的金额,负债按照预计期限内需要偿还的未来净现金流出量折现的金额。 可变现净值(Net realisable value),是指在日常活动中,以预计售价减去进一步加工成本和预计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净值。在可变现净值计量下,资产按照其正常对外销售所能收到现金或者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扣减该资产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量。 历史成本计量 目录 [隐藏] ? 1 什么是历史成本计量 ? 2 历史成本计量的利弊 ? 3 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编辑] 什么是历史成本计量 历史成本计量是指按照资产购置时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或按照购置资产时所付出的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负债按照其现时义务而实际收到的款项或者资产的金额,或者承担现时义务的合同金额,或者按照日常活动中的偿还负债与其需要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金额计量。 [编辑] 历史成本计量的利弊 历史成本计量是建立在币值稳定假设的基础上,要求资产和负债按其取得或交换时的实际交易价格入账,入账后的账面价值在该资产存续期内一般不作调整。历史成本计量强调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可靠性和可验证性,往往只对实际交易活动产生的结果进行确认,而不对尚未发生的交易进行估计。从股东及债权人的角度看。这种以交易事实为依据的金额是客观的、可验证的,以此计算的收益亦是可信且可靠的。因此,反映企业活动的实际收支额被认为是一种客观计算可分配利润的非常好的计量模式,也是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在会计实践中得以广泛应用的原因。然而,由于历史成本不涉及后续确认问题,忽视了对经济事项做全面、立体、动态的衡量,因此所提供的数据与不断变化的现时价格脱节,缺乏可加性和配比性。在历史成本会计下,经营状况和信用质量的恶化得不到反映,报表使用者无法根据报表所提供的信息对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作出评价,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 [编辑] 公允价值计量与历史成本计量对会计核算的影响 公允价值计量和历史成本计量对会计核算影响的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入账价值的确认。

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现行会计制度规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为其历史成本,即资产取得时的实际资金消耗,而且一经确定不得更改。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则不然,由于公允价值是基于市场信息的一种评价,随着市场的变化,公允价值处在经常性地变化之中,与此相适应,资产的入账价值就不能是确定不变的,而需要根据公允价值的变动进行调整。一般来说,公允价值既可以大于历史成本,也可以小于历史成本,现资产的增值或减值情况而定。 (2)资产摊销对象的确定。

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资产的摊销对象毫无疑问是其历史成本,或平均摊销,或加速摊销。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资产摊销对象的选择有两种:公允价值和实际成本。许多学者认为,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公允价值。但笔者认为,资产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实际成本。因为公允价值并非企业为取得该项资产实际付出的代价,如果对它进行摊销记入“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等科目,当资产增值时,则会虚增费用;当资产减值时,则会少计费用,造成费用不实。公允价值在性质上近似于一种客观的评估价值,它不符合费用类科目的核算内容,所以资产摊销的对象应是其实际成本,而不是其公允价值。正因为如此,以公允价值计量时,会计信息既要反映资产的公允价值,又要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所以,应采用双账户反映方式。

(3)会计反映的形式。

在历史成本计量模式下,只需单账户反映资产的实际成本即可。而以公允价值计量时,由于资产的摊销对象仍然是其实际成本,所以,会计既要反映其公允价值,又要反映其实际成本,因此需要设置双账户。在会计报表中,除了有反映资产实际成本的账户外,还需有反映公允价值与实际成本的差额账户,如公允价值大于实际成本,则两个账户同为借方余额;当公允价值小于实际成本,则实际成本账户为借方余额,差额账户为贷方余额。现行的会计科目表,出于谨慎性原则的考虑,只是针对资产账户设置减值准备账户,应该说这只是一种过渡形式,等到公允价值能够被准确把握的时候,不仅要反映资产的减值,还要反映资产的增值,如商誉、土地使用权等是可以大幅增值的。

用益物权

用益物权,是物权的一种,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的权利。比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自然资源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

目录 1定义 2特征 ? 具体特性 ? 比较特性 3发展演变 ? 概述 ? 权能变化 4法律规定 ? 法律形态 ? 法律性质 1定义编辑 “用益物权”这一概念在中国《民法通则》中没有出现,有关用益物权的规定也只有零星几条。物权法草案第123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严格说来这也不是用益物权的立法定义。因此,在中国民事立法上难以给用益物权一个明确定义。在民法学上,所谓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在他人所有的物上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他物权。[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特征编辑 具体特性

用益物权[2]作为物权之一种,着眼于财产的使用价值。在现代民法上,各国物权法贯

彻效益原则,已经逐渐放弃了传统民法注重对物的实际支配、财产归属的做法,转而注重财产价值形态的支配和利用。这种立法趋势反映到理论研究上即是学者越来越注重对用益物权的研究,然而,对用益物权的法律性质则有不同的阐述。笔者认为,用益物权除了具备物权的一般属性和他物权的基本属性之外,它与担保物权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目的的用益性。用益物权是他物权,是对所有物的利用。从物权的分类来看,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担保物权相对应,设立用益物权的目的就是对他人所有的财产进行使用、收益,即为了追求物的使用价值而对他人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支配。与此相应,用益物权的内容也主要是行使使用、收益的权能。

2.地位的独立性。用益物权为独立物权,是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对所有人的物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独立支配的排他性权利,是一种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人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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