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以此为准确)附件

2019-04-22 13:15

黔江区区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出差人员工作和生活的基本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完善公务活动接待制度,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级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渝财行[2007]109号),结合黔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黔江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中央驻黔单位和区级企业单位可参照执行。区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派驻市外的机构,执行所在地的差旅费规定和标准。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二章 交通费

第五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 职务/交通工具 正、副厅级及以上相当职级人员 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 其余人员 火车 软卧 硬卧 硬座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二等舱 三等舱 三等舱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普通舱 凭据报销 普通舱 凭据报销 普通舱 凭据报销 飞机 2

事业单位4级职员以上以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照正、副厅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执行,事业单位5-6级职员以及副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参照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执行。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方可乘坐飞机。

第六条 乘坐火车或长途公共汽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乘坐一般火车和长途公共汽车按照实际乘坐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火车软卧而改乘火车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七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八条 工作人员区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正、副厅级以上及相当职级人员区外200元以内,正、副处级及相当职级人员150元以内,其余人员130元以内。

工作人员在区内乡镇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为30元以内。 第九条 出差人员出现单数的(含性别差异),可在住宿费限额标准的200%内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伙食补助费按实际出差天数实行定额包干,每人每天标准为5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火车、汽车、轮船,不乘飞机,以节约开支,并鉴于在途期间伙食费用较高等原因,在途期间,连续乘车船超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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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时的,可凭车船票每满12小时,加发30元伙食补助费。

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不含城东、城南、城西、正阳、舟白所辖范围),每人每天补助15元。

第十一条 工作人员出差,由接待单位安排伙食的,不实行定额包干报销办法。出差人员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后,回所在单位如实申报,每人每天在规定标准内凭接待单位开出的凭据报销。

第五章 公杂费

第十二条 工作人员到区外出差的,按实际出差天数定额包干补助公杂费每人每天30元,用于补助出差所在地市内交通费、通讯费等支出。出差人员由所在单位、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公杂费减半发放(每人每天15元)。

为鼓励不带公务车辆外出,以节省经费开支,凡出差往返乘坐火车的,可在以上公杂费标准基础上另行包干补助50元/人/次。

第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区内出差,不报销公杂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等的差旅费

第十四条 工作人员凭会议通知外出参加会议,会议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会议主办单位按会议规定统一开支,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报销。会议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期间和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均回所在单位按照本规定报销,但不得报销会议中途往返、外出期间的交通费和住宿费。

第十五条 经有关部门统一安排、批准,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区内或区外挂职、交流、下派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由原所在单位按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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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执行;工作期间由原所在单位每人每天补助伙食费12元,不报销交通费、住宿费和公杂费。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单位同意到区外脱产学习的人员,学习一年以上的,由原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0元;学习10天以内按出差标准补助,学习10天以上一年以内的(含一年),以及各类短训班、干训班等,由原单位每人每天补助12元。

第十七条 没有固定收入的农民和城镇居民参加区级召开的会议,由会议主办单位报销会议期间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同时发给每人每天误工补贴30元。

第七章 调动搬迁的差旅费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个人自理。 以上发生的各项费用,由调入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 与工作人员同住的家属(父母、配偶〈非就业人员〉、未满16周岁的子女和必须赡养的家属),如果随同迁移,其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及行李、家具托运费等,由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已满16周岁的子女随同被调动人员迁移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

被调动人员的同住家属,一般应与被调动人员同行,暂时不能同行的,经调入单位同意,可暂留原地,其以后迁移时的旅费,以及被调动人员的非同住家属,经批准迁移到被调动人员的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旅费,均由被调动人员的调入单位按被调动人员的标准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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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职工搬迁家属的路费。按有关规定,并经组织批准,将原未随同本人居住的配偶(非就业人员)及其同住亲属迁移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的,由工作人员所在单位按第十九条规定报销旅费。

第二十一条 由部队转业到地方工作的干部,其差旅费由所在部队按合理路线、规定标准计算发给,到达调入单位后结算,多退少补,作为增加或减少单位的差旅费处理。

第八章 职工探亲、外出就医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职工符合探望配偶、父母条件的,其往返车(船)费、住宿费按相应职级开支标准由所在单位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座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价报销,多开支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三条 职工探亲途中,必须中途转车(船)并在中转点住宿的,住宿费按标准予以报销。中转住宿超过规定天数(中转点一天)的,超过部分由职工本人自理。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期间不得报销伙食补助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参观、旅游等费用,同时也不执行乘座交通工具的有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外出就医的非因工负伤的人员按本办法标准报销往返车船费。因工负伤人员经批准外出就医的,门诊期间按出差标准执行,住院期间每人每天除补助20元伙食补助外,不再报销住宿费和公杂费。

外出就医需经区内中心医院、中医院、民族医院等医疗机构出具外出就医证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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