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案例教学中的实际情境探析-精选文档(2)

2019-04-22 13:43

纠纷所带来的重负。审判制度是一种成本很高的制度,国家每年都要投入大量的司法业务经费,如严格依照诉讼程序办理每一起案件,法院将在送达、庭审、评估、鉴定、拍卖等环节花费大量时间及金钱。相比而言,调解案件比判决案件具有更多的灵活性,且从整体来看,一起案件调解结案后,双方当事人都不会上诉、不再上访,消除了案件审理结束之后的隐忧,既稳定了社会,又节约了司法资源。在一个国家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调解的广泛运用可以使更多的当事人享受更好的司法服务,获得更多更好的司法救济,有效克服因诉讼对抗所造成的资源浪费,有利于司法效率的体现。

3.法院调解体现的社会价值

调解,既说理,又讲法,如此,当事人更容易接受调解结果,更能自觉主动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这对于化解当事人矛盾、彻底解决案件纠纷具有特殊的作用。法院调解有着与审判制度不完全相同的价值取向。在诉讼程序中,当事人双方意见分歧很大,经过庭审,有理有据者获胜,完成案件审理诉讼程序,但双方当事人隔阂往往进一步加深。而调解制度在双方当事人心态稳定的情况下实施,通过法官的工作,使双方当事人互相妥协,达成一致,在法律上彻底解决争议,也消除了心理矛盾;调解的结果,也增强了法律的公正性,成为当事人以后约束自身行为的准则。这从社会层面体现了调解的价值。

古代法学家认为法律源于自然,不是由人创造出来的,而是

某种凭借智慧管理整个世界的永恒之物,是自然之法。西塞罗就强调法律是正确的理性,源自人的本性。约定俗成的氏族习惯是法律最初来源,一旦人民与国家达成了相互的约定,那么人们心中的对于善的信仰就成为了法律。所以站在普世价值的立场上,法律是社会成员的一种信仰,而社会的共同信仰本身也就成为了最初的法律。格老秀斯认为:“自然法是正当的理性准则,它指示任何与我们的理性和社会性相一致的行为就是道义上公正的行为……”[3]法律的终极目标是维护正义,法律的制定和运行只有符合人类内心对于善的渴望和道德诉求,才是具有生命力的良法,才能使人们心甘情愿去遵守,成为社会成员的信仰。法院调解程序恰好利用和实证了这一点。

但对当今广大的法律工作者而言,法律的生命更在于实践,法律的价值最终要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公平正义是支撑和谐社会的基本价值,在和谐社会建设这个系统工程中,社会公平是一个“测温计”,它客观地测量着社会的和谐度。法院调解能够及时、有效地化解民事争议,保持双方当事人的团结与合作,同时可以增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方便群众诉讼,减少诉讼成本,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秩序,切实维护和实现了社会公平和正义,从而促进了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 二、案例教学中的情境贯通

在课堂教学实践中,我们常常会采用一个故事作为背景导入课堂,从而激发学生的兴趣与启发学生的智慧。法学教学中所引

用的案例,表现出的实际情境非常生动,也容易留给学生深刻的直观印象,但案例本身往往没有知识结构上的缜密体系和理论上的层次,这要求教师要创造性运用材料案例,通过创设问题情景,培养学生的综合思维、创新思维和创新能力。如果能根据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创造性地把这个案例演变下去,并把要掌握的理论融入案例的思考中,则可以形成“情境贯通”,点燃灵感,激发思考,聚集智慧,收到意想不到的效果。

本文采纳的案例是实践当中的真实案例,通过分析看到了法院调解程序在实际情形中的重要作用,进而由点到面、由感性到理性、由直观到抽象,拓展法院调解的价值层次,将法律格言和法学基础理论融入到案例当中。

1.先从实际案例的直观印象分析概括

案例教学的过程可以看做一个由点到面的辐射过程,通过这种方法授课,教师应当首先引导学生做好对案例有效信息的提取。其次,在分析案例的同时掌握基本理论知识。教师提供的案例情境要符合前苏联著名心理学家维果茨基的“最邻近发展区”理论。案例问题的深度要稍高于学习者原有的知识经验水平,具有一定的思维容量和思维强度,需要学生经过“跳一跳,才能够得着”,通过努力才能解决问题。

具体实施方法表现为:教师可通过设置问题的方式引出需讲授的理论知识和延伸内容,也可通过对案例内容的变动或反面假设引导学生对比分析相近事实情况的处理和结果。教师应引导学

生通过分析正反假设的方式对其进行定性,同相反结果进行比较,同时结合国外实践经验,为分析法院调解程序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在现行法体系内的价值等问题提供论点依据。 陶行知先生认为“接知如接枝”,“我们要有自己的经验做根,以这经验所发生的知识做枝,然后别人的知识方才可以接得上去,别人的知识方才成为我们知识的一个有机部分。”[4]没有经验,不能达到知识的增加和深入。奥苏伯尔①说:“假如让我把全部教育心理学仅仅归纳为一条原理的话,那么,我将一言以蔽之:影响学习的惟一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学生已经知道了什么,要探明这一点,并应据此进行教学。”[5]其体现的教学理念就是“学生原有的知识和经验是教学活动的起点”。

法学案例教学正是如此,案例教学的基础是与已有知识的契合,完整剖析案例的直观印象:法院调解程序把剑拔弩张的庭审现场变成和谐的情感倾诉,把严肃对立的原被告关系转换成开放自然的乡里关系,而得出的结论也恰与学生已有知识和印象相契合,从而产生情感共鸣,增强他们的情感体验。 2.对直观结论的抽象和向更高价值理论的引申

本文案例中,在分析过程中,教师可以通过设置问题、正反假设等方式引导学生思考、查阅资料,要求学生在查阅资料的过程中结合中国国情,与我国现阶段法律实践中的胜诉不胜利的现状相对比,形成自己对法院调解程序价值的认识,在课堂上予以讨论,通过讨论采纳不同的意见,形成有价值的见解。学生在这

一过程中,不仅能够牢固掌握基础理论知识,也能够锻炼文献查阅、分析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既熟悉了我国法律体系的内容和意义,也对国外法律的规定、历史和意义加深了了解,在学习过程中开阔了眼界,既学到了法学知识,又提高了法学素养,增进了学生思维的广度与深度。

在分析本文案例情节中,不断剖析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从而不断演绎发展法院调解程序的功能和价值,使其向更抽象、更高的层次发展,效率与公平和法院调解程序的价值分析贯穿于整个案例教学中,如此,学生很容易在分享案例的故事情节中理解知识,增加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三、结束语

如前所言,对于案例教学方法,理论界已经做了很多研究,提出了很多模式和方法,但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学教育中引入案例教学的方法其实不应太局限于采取某一固定模式,教学的方法要灵活,法学教育目的是培养出基础知识扎实并在走向社会实践时能够尽快适应法律实务的法律人才,而在此过程中,如何将生动的案例同严谨的法律知识体系相结合教授给学生,是教师可以根据教学实践不断调整的。课堂教学要将案例分析和理论知识的学习相结合,可以通过一个案例深入,由点到面铺开对理论知识的学习,这样学生在学习理论知识的同时就会有一个生动案例在不自觉地引导自己,并将案例同所学基础知识联系,养成主动思维的习惯,避免在灌输式教学过程中由于对单纯理论学习产生疲

乏心理而造成学习效果不佳。 注释:

①奥苏伯尔(D·P·AuSubel,1918—2008),美国心理学家、学者,纽约市立大学研究生院荣誉教授。1940、1943、1950年相继获得哥伦比亚大学心理学硕士学位、布兰迪斯大学医学博士学位和哥伦比亚大学发展心理学博士学位,先后曾任侯利诺斯大学教育研究所教授、纽约市立大学研究生院和大学中心教授,并担任过美国心理学会、美国教育委员会、美国医学协会和白宫吸毒问题研究小组等组织机构的成员。


法学案例教学中的实际情境探析-精选文档(2).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同步控制又换刘直流可逆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