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及保函模式

2019-04-22 15:31

合同协议书

黄陵县移民局(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黄陵县隆太塬灌区及县城供水工程施工一标项,已接受_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 黄陵县隆太塬灌区及县城供水工程施工 标项 (项目名称)的投标,并确定其为中标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l)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陆佰伍拾柒万柒仟壹佰壹拾玖元(¥6577119.00)。

4.承包人项目经理:黑玉龙。 5.工程质量符合 合格 标准。

6.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承包人承诺执行监理人开工通知,计划工期为 185 天。 9.本协议书一式 捌 份,合同双方各执 肆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 盖单位章) 承包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电 话:0911-3385555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农行延安南关支行 账 号: 账 号:26901401040002743

年月日 2016年6月26日

履约担保

黄陵县移民局:

鉴于黄陵县移民局(以下简称“发包人”)接受延安市明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2016年5月10日8时30分递交的黄陵县隆太塬灌区及县城供水工程施工一标项的投标文件。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承包人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一拾三万元整元(¥130000.00)。

2.担保有效期自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发包人签发合同工程完工证书之日止。

3.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无条件地在7天内予以支付。

4.发包人和承包人按《通用合同条款》第15条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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