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会议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
(三) 子基金收益分配时间
1、子基金经营期间,因项目投资取得的现金收入,原则上不得用于再投资;如有再投资需求,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确定。
2、子基金每年12月进行一次利润分配或亏损分担。 (四) 子基金的解散
子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五) 子基金的清算
子基金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担任,也可以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子基金解散事项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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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1、清理子基金资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子基金未了结事务; 3、清缴所欠税款; 4、清理债权、债务;
5、处理子基金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资产; 6、代表子基金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基金资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基金管理费、基金财务顾问费、基金托管费、基金运营及其它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可分配资产,由全体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方式进行分配。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清算期间,子基金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有限公司 2010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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