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2011.2.25)

2019-04-22 17:56

恒大地产集团地区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人事管理

第一条 各地区公司组织机构设臵及定岗定编方案由集团公司统一制定并发文执行。

第二条 各地区公司制定、调整本单位薪资结构体系以及工资调整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实施。

第三条 各地区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干部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解聘等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其领导班子分工及调整须报集团高层会议于每月上旬研究后实施。

第四条 各地区公司中层干部及一般员工的入职、任免、工资、奖惩及离职等由各地区公司决定并按章办理,不符合公司入职及提拔晋升条件的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五条 各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各单位之间的人事调动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并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办理。

第六条 凡在集团系统被辞退、开除以及自行离职的人员,各地区公司一律不得录用,特殊情况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七条 各地区公司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缴纳方案须经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核,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八条 各地区公司须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其合同版本须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审定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 各地区公司均须按照集团规定由专人负责管理人事档案及编制花名册,并于每月28日前将花名册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备案。

第十条 各地区公司员工入职、离职办理时间及转正时间原则上统一安排在每月1日。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外派员工的人事关系由当地公司负责,确需申请继续在广州购买社保的由集团人力资源中心统一安排。

第十二条 集团驻地直管人员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其考勤由当地公司负责,每月30日中午12:00前报集团人力资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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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财务管理模式

财务由集团统一管理,统一执行集团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提供财务报表须经集团财务中心审核批准。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模式

1、资金由集团统一计划管理。各地区公司在每月最后三天申报下月月度及周资金使用计划,资金中心最迟于次月一日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并下发。财务必须严格执行资金计划,资金中心负责对地区公司资金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2、贷款计划、方案、报表及相关材料须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3、向银行贷款、贷款安排费、系统内的贷款担保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4、地区公司的涂销、利息支付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

5、地区公司内部各公司之间的往来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地区公司拨付集团公司款项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集团公司拨付地区公司款项,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3000万元以上再报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十五条 对外付款审批

1、地区公司除权限内个人借款、涂销、利息支出、银行手续费以外的对外付款(如工程款、归还贷款、政府规费、广告费等),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含300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30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土地合同款项的支付,按本制度第五章“土地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2、除工程预借款以外的特殊情况付款(含无合同、超合同等非正常情况的付款),每一业务事项累计30万元以下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直接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1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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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工程预借款不超过施工单位承建项目累计进度款总额10%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10%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申报时须列明该项目总借款与累计进度总额、已付进度款。当月工程预借款总额不得超过该公司当月对外支付进度总额的3%。

第十六条 费用报销和非经营性支出的审批 1、所有日常费用报销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2、非经营性开支(主要指零星的职工福利、个别奖励等),确因工作原因需要支出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实施,每项目半年不得超过15万元、全年不得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

3、业务费的开支,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年度业务费不超过100万元(含10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增加年度业务费50万元(含50万元)。如确因工作需要,费用额度不足以支付的,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当面口头向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并提交增加业务费的书面申请报告,由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4、业务费不允许分解给各部门、不允许设限额、不允许用任何委托或签证形式处理,各地区公司负责人须严格把关。

5、业务费年终节省金额的30%部分用于奖励,地区公司负责人占40%,其余60%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分配奖励给相关员工。

6、各地区公司负责人及其秘书、司机的费用报销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七条 借款

各公司借支备用金必须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公司所有员工已经审批尚未报销的借款,只有一个项目的公司,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万元(含50万元),每增加一个项目累计余额增加30万元(含30万元)。

第十八条 固定资产购臵、报废、处理的审批权限

1、购臵固定资产金额在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的,由各公司负责人审批;10万元以上、100万以内(含100万元)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100万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所有车辆(包括运输车辆、工程车辆、商务车辆和小轿车)的购臵、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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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处理必须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已完成立项审批程序的固定资产支付,按对外付款审批程序执行。 2、固定资产的报废、处理,单件原值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一批次原值总额100万以下(含100万元)由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超过上述权限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九条 地区公司对外投资、抵押、股权转让、担保等相关重大事项,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地区公司对外捐赠、赞助支出,每一个项目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超额部分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第三章 档案印章管理

第二十一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归属集团监察室直管,负责当地公司档案、印章事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综合档案的直接管理工作,并根据集团档案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设计、招标、工程、预决算等部门资料的管理及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

地区公司监察分室负责当地公司所有公司级印章(不含财务印章)及行政人事、招投标、工程部等部门印章的直接管理,并依据集团印章管理制度,对当地公司其它印章的使用与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合同管理及合同履约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订立审批权限

1、所有已进行招投标工作的合同报审前必须完成定标审批。 2、各种赔偿、补偿及固定资产(不含汽车)转让或处理合同金额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报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及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再报集团董事局主席审批。

3、工程类合同,金额1000万元以下(含10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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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审批;金额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报集团主管招投标的副总裁审批;1亿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4、年度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的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5、其他类合同,金额300万元以下(含300万元)的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金额300万元以上、600万元以下(含600万元)的报集团各相关口主管副总裁审批;600万元以上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6、地区公司与集团系统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经经营中心审核后,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7、集团公司已签订年度大型设备合同、地区公司再签订项目合同的,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后报集团招投标中心及合同管理中心审核后实施。

8、各地报建类合同报地区公司负责人审批。

9、严禁对超出地区公司审批权限的合同进行拆分,确因实际需要对合同承包范围分标段签订合同或对原合同承包范围另行发包的,所有合同(包括减少原合同承包范围的补充协议)一并报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

第二十四条 合同变更审批权限

1、合同约定不得调整价格(包括单价或总价)的,严禁擅自调整合同价格。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合同价格的,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2、工程类合同因涉及单价变化、补充单价或方案调整及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的,必须按以下权限完成相应核价审批后再报审合同。

工程类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上(不含60万元)的必须报集团预决算审计部核价后再报集团主管招投标副总裁审批;超过200万元(不含200万元)再报集团董事局分管领导审批。

合同金额增加60万元以下(含60万元)出现如下两种情况之一的:(1)子目单价变化导致合同总金额增加幅度超过10%且增加金额超过20万元以上(不含20万元);(2)工程量变化导致超过合同总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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