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城新区A2-3南延线道路建设项目工程
建设测量合同书
发包单位:四川中都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测量单位: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2011ZDCDSZ-06-F02
2011 年 8 月 28 日
建设测量合同书
发包单位:四川中都规划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测量单位: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发包单位委托测量单位承担 东城新区A2-3南延线道路建设项目的测量工 作,工程地点为 简阳市东城新区 ,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执行。
第一条 本合同签订依据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2 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测量、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 1.3 建设工程批准文件。
1.4 根据发包单位、测量单位双方商定的工作范围、完成期限及有关事宜。 第二条 测量依据
2.1 发包单位提交的基础资料及区域规划报告
2.2 测量单位采用的主要技术标准是:国家标准和中国现行建筑行业和巿政行业设计标淮及有关规程规范。
第三条 本合同项目的名称、规模、阶段、投资及设计内容(根据行业特点填写)
3.1项目名称:东城新区A2-3南延线道路建设项目 3.2工程规模: 道路长1.17公里,宽24米。
3.3工程内容:纵横断面测量全部内容。具体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3.3.1现场勘测工作包括:纵横断面测量等;
第四条 发包单位向测量单位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 4.1发包单位向测量单位提交该项目相关批文;
4.2 提供发包单位现有的气象、工程地质资料及社经资料、地方材料单价表等有关资料,并配合收集气象、工程地质资料:
第五条 测量单位向发包单位交付的测量文件、份数、地点及时间
测量单位按测量文件提交时间进度表(附后)向发包单位提交方案测量成果报告10套,并满足审查审批的报告份数。
测量单位提交成果资料的地点:成都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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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费用
6.1经双方商定:本工程测量费合同价为 1000.00 元人民币(大写: 壹仟元整),此费用为包干费用。
第七条 支付方式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测量费分阶段支付,测量完成后支付测量费总额的90%,项目竣工后支付测量费总额的10%。
第八条 双方责任 8.1发包单位责任
8.1.1发包单位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测量单位提交基础资料及相关文件,并对其完整性、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发包单位不得要求测量单位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
发包单位提交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15天,测量单位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交付测量文件时间顺延;发包单位交付上述资料及文件超过规定期限30天以上时,测量单位有权重新确定提交测量文件的时间。
8.1.2发包单位变更委托测量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测量单位测量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单位应按测量单位所耗工作量向测量单位支付返工费。因尽量利用资源的原因引起的变更除外。
8.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测量单位未开始测量工作的,不退还发包单位已付的定金;已开始测量工作的,发包单位应根据测量单位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测量费的一半支付;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测量费的全部支付。
8.1.4发包单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测量单位支付测量费,每逾期支付一天,应承担应支付金额千分之二的逾期违约金,且测量单位提交测量文件的时间顺延。逾期超过30天以上时,测量单位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的上级或测量审批部门对测量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发包单位均应支付应付的测量费。 3
8.1.5 发包单位要求测量单位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测量文件时,须征得测量单位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测量周期,且发包单位应支付赶工费。
8.1.6 发包单位应为测量单位的现场勘测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其费用由测量单位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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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7 发包单位负责各阶段测量文件及专题报告的上报、评估、审査会务及费用。
8.1.8 发包单位负责野外勘测中的占地及青苗、林木的赔偿和现场协调配合工作。
8.2 测量单位责任
8.2.1 测量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测量,按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单位交付测量文件(出现8.1.1、8.1.2、8.1.4、8.1.5规定有关交付测量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测量文件的质量负责。
8.2.2 因测量质量低劣引起返工或未按期提交测量文件拖延工期造成损失,由测量单位继续完成测量任务。对于因测量原因而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者,测量单位除免收损失部分的测量费外,损失严重的根据损失的程度和测量人责任大小向委托人支付赔偿金,赔偿金最多为赔偿委托方全部经济损失。
8.2.3 由于测量单位原因,延误了测量文件交付时间,每延误一天,应减收该项目应收测量费的千分之二。
8.2.4 合同生效后,测量单位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测量单位应双倍返还发包单位已支付的定金和已支付的费用。
8.2.5 测量单位交付测量文件后,并主动参加发包单位或有关上级的测量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
8.2.6测量单位应积极配合施工期间有关测量方面的现场工作,参与验槽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争议的解决
本建设工程测量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发包单位与测量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简阳巿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达成仲裁书面协议的,可向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11.1 发包单位委托测量单位承担本合同内容以外的工作服务,另行签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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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支付费用。
11.2 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不可抗力指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坠落或其它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
11.3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发包人、测量人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终止。合同生效测量单位应立即组织项目开工。
11.4 双方认可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5 本合同在项目完成、合同价款结清后自然失效。
11.6 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11.7本合同一式肆份,正本俩份,副本俩份,双方各执俩份,一份正本一份副本。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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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单位名称:四川中都规划设计咨询 测量单位名称: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
院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成都二环路北三段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单 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住 所:成都三色路199号
邮政编码:610023
电 话:13096160527
传 真:
收款单位:中冶成都勘察研究总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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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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