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处理流程和数据流程
4.3影响
4.3.1对软件的影响
本系统采用B/S模式。客户端只要安装了浏览器就可以,只要能在WINDOWS
系列操作系统上运行的软件都可以和本管理系统兼容,对其他软件没有任何影响。服务器端需要安装Oracle,JVM,不与任何其他的软件冲突。
4.3.2对用户单位机构的影响
1.人员:本系统时一个基于微软产品的开发,操作简便,只需使用者懂基本的电脑常识,平时使用过微软产品的员工都能轻松上手使用,不需专门的培训。
2.设备:采用建议系统后,改进了原有系统的性能,所以对设备要求自然更高,建议系统使用了最先进的技术使设备也必须跟着升级,可用设备可以继续使用。
4.4技术条件方面的可行性
Web技术的迅猛发展正推动Internet上信息服务类的进步。WWW服务的基础是HTML语言。这个系统模块中用到的JSP技术是在HTML语言的基础上使用脚本语言对网页的对象模型进行编程。JSP全称Java Server Pages,它是由Sun Microsystems公司提出、许多公司参与建立的一种动态网页技术标准。它诞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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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999年6月1日。目前国内外已经在广泛地使用JSP。随着JAVA语言得到普及,越来越多的公司开始关注JSP的前景。
传统的动态网页制作包括CGI、ASP、JSP三种,而JSP具有明显的优势。使用CGI-BINJ接口是一个最早的动态WEB页面问题的解决方案。缺点,CGI程序必须从CGI接口读入一长串的字符串,再从字符串中取得所需要的数据并加以处理。过程十分繁琐。另一个缺点,除了Perl是解释语言外,其他都是编译式的语言。每次修改后,都必须重新编译一次,这给开发人员带来麻烦,增加了工作量。ASP和JSP都能取代CGI使网站建设和发展变得简单快捷。尽管JSP技术和ASP在许多方面都有相似的,但仍然存在很多不同之处,其中最本质上的区别在于:两者是来源于不同的技术规范组织,其实现的基础,WEB服务器平台要求不相同。 1)作为Java平台的一部分,JSP拥有Java编程语言“一次编写,各处运行”的特点。一次写入,之后,可以运行在任何具有符合Java语法结构的环境。取代之过去单一平台开发。
2)从开发人员的角度来看其区别在于: JSP技术提供的组件都是基于Javabean技术或JSP标签库。
3)JSP标签可扩充性。JSP技术能够使用开发者扩展JSP标签,JSP开发者能定制标签库,减少对脚本语言的依赖
4)生成可重用的组件。JSP基于组件的技术方法加速了总体开发过程。 JSP组件(Javabean,或定制的JSP标签)是跨平台可重用的。Javabean组件可以访问数据库,并能以分布式系统模式工作于UNIX和WINDOWS平台。
5)易于维护性。 基于JSP技术的应用程序比基于ASP的应用程序易于维护和管理。JSP突出的组件技术使修改内容而不影响逻辑或修改逻辑而不影响内容变得很容易实现。
如上的比较不难看出,JSP技术编写的程序运用要更加灵活,可扩展性更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能够完成功能目的。
5社会因素方面的可行性
5.1法律方面的可行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4号发布) (修改后的新条例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可知:软件著作权人享有下列各项权利: (一)发表权, 即决定软件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开发者身份权, 即表明开发者身份的权利以及在其软件上署名的权利; (三)使用权, 即在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 以复制、展示、发行、修改、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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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使用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 即许可他人以本条第(三)项中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方式使用其软件的权利和由此而获得报酬的权利;
(五)转让权, 即向他人转让由本条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的使用权和使用许可权的权利。
第十二条 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 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协议约定, 如无书面协议或者在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 其著作权属于受委托者。
第十八条 在软件著作权的保护期内, 软件的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有权许可他人行使本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使用权。著作权人或者其受让者许可他人行使使用权时, 可以按协议收取费用。
另外,软件权利的使用许可应当根据我国有关法规以签订、执行书面合同的方式进行。被许可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和时间内行使使用权。合同中未明确规定为独占许可的, 被许可的软件权利应当视为非独占的。
第二十二条 因课堂教学、科学研究、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等非商业性目的的需要对软件进行少量的复制, 可以不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 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使用时应当说明该软件的名称、开发者, 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依本条例所享有的其他各项权利。该复制品使用完毕后应当妥善保管、收回或者销毁, 不得用于其他目的或者向他人提供。
第三十条 除本条例第二十一条及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外, 有下列侵权利为的, 应当根据情况, 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并可以由国家软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给予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 (一)未经软件著作权人同意发表其软件作品; (二)将他人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的作品发表;
(三)未经合作者同意, 将与他人合作开发的软件当作自己单独完成的作品发表; (四)在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署名或者涂改他人开发的软件上的署名;
(五)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修改、翻译、注释其软件作品; (六)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作品; (七)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公众发行、展示其软件的复制品;
(八)未经软件著作权人或者其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向任何第三方办理其软件的许可使用或者转让事宜。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法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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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使用方面的可行性
该系统是一个电子商务型系统易操作、易掌握,对于现在中小型物流公司来
说,可以最大限度的合理调配其资源,可以及时反映货物、财务的情况信息;只要按照系统提示的正确操作方式,方可对整个公司的情况进行了解,处理。
6结论
综上所述,该项目在技术、经济和社会效益上是完全可行的,可以进行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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