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陵江草街航电枢纽船闸工程土建施工及金属结构安装工程 起重吊装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6.1.11如遇有六级及其以上的大风或大雾视线不良时,将停止起重作业。 6.1.12起重作业人员,需要进入悬吊物体下方时,应先经指挥人员同意,并待指挥人员告知起重机司机,安置好支承,稳妥后方准进入。
6.1.13高处作业递送电焊条等材料、工具时,不准抛掷,采用绳索系送。 6.1.14 吊运较大构件时,使用牵引绳,速度要均匀,禁止突然制动和变换方向。已吊起的构件不应在高处久留,如需暂停作业时,应将构件放置妥当。
6.1.15构件起吊前,应将构件上的杂物清除干净,防止落物伤人。
6.1.16 起吊构件时.应先将绳扣慢慢拉紧,复查绳扣是否绑牢,吊点平衡后,方可起吊,禁止用人体平衡重量。
6.1.17吊装不稳定的构件时,应用拉杆、手拉葫芦等方法使之固定后方可摘钩。 6.1.18作业前,必须按施工方案要求检查所用一切工具、索具、设备等是否安全可靠。
6.1.19工作结束后,要整理好工具、绳扣,放置在指定位置。
6.1.20保证起重设备的检验合格证明与验收齐全,未经过验收的起重设备不得进行现场施工。
6.1.21检查进场起重设备的超高和力矩限制器、吊钩及滑脱装置,以上安全装置有缺少及损坏的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否则不允许参加施工。对扒杆按方案要求组装后应经试吊检验,确认符合要求方可使用。起重机在安全保护装置发生故障、失效或不准确时严禁带病作业;在作业中,严禁对传动部分、运动部分及运动件所及区域做维修、保养、调整等工作;传动部分应润滑良好。
6.1.22超载或物体重量不清不应操作,被吊物体上有人或浮置物禁止操作;吊装物应绑扎平衡、牢固,重物棱角处与钢丝绳之间应加衬垫;吊运时,不得从人的上空通过,吊臂下不得有人;吊装气瓶等必须用专门吊篮。
6.1.23重物起升和下降速度应平稳、均匀,不得突然制动;左右加转应平衡,当回转未停稳前不得作反向动作;起吊在满负荷或接近满负荷时,严禁降落臂杆或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6.1.24当260T履带吊带载行走时,载荷不得超过允许起重量的70%,行走道路应坚实平整,对不平整的道路进行平整,重物应在起重机正前方向,重物离地面不得大于500mm,并应拴好拉绳,缓慢行驶;严禁长距离带载行驶。起重机的地面略微松软不平时,起吊禁止同时进行两个动作。
6.1.25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各台起重机的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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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机重机所承受的载荷均不得超过各处的额定起重能力。如达不到上述要求,应降低额定起重能力至80%;也可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降低额定起重能力使用。吊用时,技术负责人应在场指导。
6.1.26卷扬机出厂前应经过空运转和载重试验合格。
6.1.27每班开机前应先检查制动性能、钢丝绳、钢丝绳接头、紧固件及机体安装情况,一切正常方可进行空运转试机,并检查各转动部位有否冲击振动现象,开关、制动器是否灵活可靠,如发现不正常情况应先排除,然后再开机。
6.1.28卷扬机绝对禁止超载操作和用于运送人员。
6.1.29操作人员操作中应随时注意钢丝绳在绳筒上绕圈情况,如发现不良情况应及时清除,严禁在开动时用手诱导钢丝绳。
6.1.30工作完毕后必须切断电源,钢丝绳处于放松状态。 6.1.31严禁用人工打开电磁控制制动器实现溜放。
6.1.32卷扬机应安装在平整结实,视线良好的地点,机身和地锚必须牢固。 6.1.33卷扬筒与导向滑轮中心线应垂直对正。
6.1.34作业前,应检查钢丝绳、离合器、制动器、保险齿轮、传动滑轮等,确认安全可靠,方准操作。
6.1.35钢丝绳在卷筒上必须排列整齐,作业中最少需保留5圈。 6.1.36作业时,不准有人跨越卷扬机的滑轮组钢丝绳和牵引绳。
6.1.37作业时,严禁擅自离开岗位;工作中要听从指挥人员的信号,信号不明或可能引起事故时,应暂停操作,待弄清情况后方可继续作业。
6.1.38千斤顶使用前应擦洗干净,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油路、油压系统。检查时必须卸压后进行。油压式千斤顶的安全栓损坏,或螺旋、齿条式千斤顶的螺纹、齿条的磨损量达20%时,严禁使用。
6.1.39千斤顶应设置在平整、坚实处,并用垫木垫平。工作时千斤顶必须与荷重面垂直,其顶部与重物的接触面间应加防滑垫层。
6.1.40千斤顶严禁超载使用。不得加长手柄或超过规定人数操作。 6.1.41使用油压式千斤顶时,任何人不得站在安全栓的前面。
6.1.42在顶升的过程中,应随着重物的上升在重物下加设保险垫层,到达顶升高度后及时将重物垫牢。
6.1.43用两台及两台以上千斤顶同时顶升一个物体时,千斤顶的总起重能力应不小于荷重的两倍。顶升时应由专人统一指挥,确保各千斤顶的顶升速度及受力基本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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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4油压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限位标志线;螺旋及齿条式千斤顶的顶升高度不得超过螺杆或齿条高度的3/4。
6.1.45千斤顶不得长时间在无人照料情况下承受荷重。
6.1.46千斤顶的下降速度必须缓慢,严禁在带负荷的情况下使其突然下降。 6.1.47电动葫芦吊钩下降时要拉住钩头,防止钢丝绳在电动葫芦内错位,同时不准碰撞档板。
6.1.48电动葫芦吊物时,必须注意工作范围内人员的安全,不可上升过快和超负荷工作。
6.1.49工作完毕后,电动葫芦不用时把钩头提升到指定位置。
6.1.50严禁在已起吊的构件设备上从事挫、刮、凿、铲、磨等项工作,以防重物掉下伤人。
6.1.51门叶起吊前,必须将门叶内杂物清扫干净,以防吊起后落下伤人。 6.1.52禁止在立起的各闸门上徒手攀登,以防摔伤。
6.1.53人字门门叶上的临时吊耳、爬梯必须焊接牢固,经检查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6.2 高空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6.2.1从事高处作业人员要定期体检,经医生诊断,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病、癫痫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及登高架设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6.2.2高处作业前,必须对有关防护设施及个人安全防护用品进行检查,不得使用有隐患的安全防护用品,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高处作业时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6.2.3遇有恶劣气候(六级以上大风)影响施工安全时禁止进行露天、高处、登高、架设、起重打桩作业。
6.2.4使用梯子作业时,梯脚底部应坚实,梯脚下端要有防滑措施,不准垫高使用。如需接长使用,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6.2.5单面立梯使用时,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与地面角度以70°±5°为宜,作业时有人监护。
6.2.6人字梯使用时,上部夹角度以35°—45°为宜,梯子铰链必须牢固,下部拉撑措施可靠,禁止两人同时在梯子上作业。在梯子上不应进行长时间的工作,下面应设安全监护人。
6.2.7上下梯子时,作业人员必须面向梯子,且不得手持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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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作业时,材料应妥善放置,作业所用的工具应随手放入工具袋(套)内,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不得上下同时进行垂直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加装安全网等隔离措施。
6.2.9安全带使用时必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6.2.10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肩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或仅在腰部系扎一字型安全带。安全带的绳子或挂钩应挂在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的安全副绳上。
6.2.11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等临边防护措施。
6.2.12不准攀登起重臂、绳索和随同运料的吊篮、吊装物上下,需检修起重臂时,必须有安全措施,并有专人负责看护。
6.2.13在人字门处作业时,要使用人字门专用爬梯上下人字门,不得徒手攀爬。 6.2.14在人字门处焊接切割作业时,设置专用吊篮,以焊接或吊挂的方式固定在人字门门叶上,吊篮禁止使用螺纹钢加工制作。
6.2.15反向弧门井口处设置栏杆,防止人员坠落。 6.3焊接、切割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6.3.1在有焊接和气割工作的固定场所,各设置2台灭火器以备使用,确保消防安全。
6.3.2禁止结构油漆未干进行焊接和切割。
6.3.3焊接和气割的工作场所光线应保持充足,若光线不满足要求时,加装照明设备以满足需求。
6.3.4风力超过 5级时禁止露天进行焊接或气割。下方设立安全监护人,并时刻注意掉落的焊渣对人、设备、电缆的伤害,如不法避免则设置相应的保护措施。清除下方可燃物,防止发生火灾,保证消防安全。
6.4.5工作结束后应拉下焊机闸刀,切断电源,对于气焊作业则应解除乙炔瓶的工作状态。要仔细检查工作场地周围,确认无火源后方可离开现场。
6.3.6焊接场地应经常清扫,焊条不得到处乱扔,并设置焊条头箱,焊把线应收放、整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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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焊接设备应设置在固定或移动式的工作台上,焊机各接线点应接触良好,并有可靠的独立接地。
6.3.8电焊机的裸露导电部分应装有保护罩。
6.3.9严禁电焊工自行接一次侧电源线。电焊机一次侧线不应超过5米,二次侧线不能大于30米。其接线柱及二次侧线接线柱应有防护罩保护。
6.3.10露天使用的焊机应设置在干燥场所,并有遮盖。
6.3.11焊钳应完好无损,能夹紧焊条,不得使用有缺陷的焊钳。 6.3.12从事焊接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手柄式或头戴式面罩。 6.3.13清除焊渣,飞溅物时,必须戴平光镜,并避免对着有人的方向敲打。 6.3.14露天作业遇下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6.3.15工作时禁止将焊把线缠在、搭在身上或踏在脚下,当电焊机处于工作状态时,不得触摸导电部分。
6.3.16在梯子上只能进行短时不繁重的工作,梯子下端应有防滑装置,禁止在梯子的最高踏步上进行工作。
6.3.17电焊机的开关应单独设置,禁止两台或以上的电焊机共用一组开关 6.3.18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6.3.19氧气瓶应装有防震胶圈,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和阳光直接曝晒,不得接触易燃易爆物和热源辐射加温,严禁用火焰烘烤,以免引起氧气气体膨胀而爆炸。
6.3.20氧气瓶严禁沾染油脂,检查气瓶口是否漏气时可用肥皂水涂在瓶口上试验,严禁用烟头或明火试验。
6.3.21开氧气阀时工作人员应站在阀门联接的侧面,并缓慢开放,不要面对减压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使用完毕后应立即将瓶嘴的保护罩旋紧。
6.3.22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 98~196kPa的剩余压力。氧气瓶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或火源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并应有醒目的“严禁烟火”等标示牌。
6.3.23胶管长度每根不得短于10m,以15~20m左右为宜。
6.3.24胶管的连接处应用卡子或铁丝扎紧,铁丝的丝头应绑牢在工具嘴头方向,以 防止被气体崩脱而伤人。
6.3.25工作时胶管不得沾染油脂或触及高温金属和导电线。 6.3.26禁止将重物压在胶管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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