塔内所有钢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腐措施。 (15)仪表和控制要求 ",投标方负责设计和提供界区内所有仪表和控制装置及所有安装材料。
随本体供货的仪表和控制设备,应选用通用产品,并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投标方至少需要提供以下图纸资料: 仪表索引表; 仪表设备清单; 仪表I/O表; 联锁原理图; 仪表备品备件清单; 仪表安装材料清单;
机组监控系统的控制柜正面布置图及内部电气接线图; 中间接线箱电气接线图;
(16)在线式自清洗过滤器 (空白处由投标方填写)
冷却塔配套____台(套)功能完整的在线式自清洗过滤器。该台在线式自清洗过滤器包括本体、电机(带减速器)和电控箱、增压水泵,接口法兰、反法兰、电磁排污阀、进出口压力表,紧固件等(不限于此)
过滤器:Q=__________m/h, H=__________MPa; 滤网孔径:1___________um
电动机: 380V,防护等级:IP56、绝缘等级:F级,电机接线盒防护等级:IP56,温升按B级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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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质量保证及试验 5.1 概述
5.1.1 本章节用于合同执行期间对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包括对分包外购设备)进行检验、监造和性能验收试验,确保投标方所提供的设备符合以上章节规定的要求。
5.1.2 投标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向招标方提供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经招标方认可的监造、检验、性能验收试验标准。
5.1.3 招标方对产品的一切检验、验收并不能推卸投标方对质量问题应负的责任,如产品质量不能满足规范规定,其责任全部由投标方单方面承担。 5.2 投标方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其产品符合本技术协议书及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5.3 工厂检验
5.3.1 工厂检验是质量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投标方须严格进行厂内各生产环节的检验和试验。投标方提供的合同设备须签发质量证明、检验记录和测试报告,并且作为交货时质量证明文件的组成部分。
5.3.2 检验的范围包括原材料和元器件的进厂,部件的加工、组装、试验至出厂试验。
5.3.3 投标方检验的结果要满足技术协议书的要求,如有不符之处或达不到标准要求,投标方要采取措施处理直至满足要求,同时向招标方提交不一致性报告。投标方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时应将情况及时通知招标方。 5.4 设备监造 5.4.1 监造依据
根据本合同和国电电源(2002)267号文《国家电力公司电力设备监造实施方法》的规定,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5.4.2 监造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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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见证、现场见证和停工待检,即 R点、W点、H点。每次监造内容完成后,投标方和监造代表均须在见证表上履行签字手续。投标方复印3份,交监造代表1份。
5.4.3 监造内容(具体内容投标方确定)
设备监造内容
序号 监造内容 H 化学成分、力学性能 外形尺寸检查 焊接外观检查 外观质量检查 盛水试漏 油漆检查 资料交付 ? ? ? ? ? ? ? ? W R ? ? 数量 随机 每台 随机 每台 每台 每台 3份 监造方式 注:H—停工待检,W—现场见证,R—文件见证,数量—检验数量 5.4.4 对投标方配合监造的要求 (1)提前15天将设备监造项目及检验时间通知招标方监造代表和招标方,监造项目和方式由投标方、招标方监造代表确定;
(2)招标方监造代表和招标方有权通过投标方有关部门查(借)阅合同与本合同设备有关的标准、图纸、资料、工艺及检验记录(包括之间检验记录),如招标方认为有必要复印,投标方必须满足。
(3)招标方人员在监造过程中如发现设备和材料缺陷或不符合规定的标准要求时,招标方有权提出意见,投标方应采取相应改进措施,以保证设备质量。无论招标方是否要求和知道,投标方均应主动及时向招标方提供合同设备制造过程中出现的较大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不得隐瞒。在招标方不知道的情况下投标方不得擅自处理。 5.5 性能验收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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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1 性能验收试验的目的为了检验合同设备的所有性能是否符合技术协议书中有关条款内容的要求。
5.5.2 性能验收试验的地点由招标方确定,一般为招标方现场。 5.5.3 性能试验的时间:机组试验一般在168小时试运之后半年内进行,具体试验时间由招标方确定;单台设备的试验招标方确定。
5.5.4 性能验收试验所需的测点、一次元件和就地仪表的装设应由投标方提供,参加方配合, 并应符合有关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并经招标方确认。投标方也要提供试验所需的技术配合和人员配合。 5.5.5 制造、安装和性能验收试验的内容 5.5.5.1 材料试验
材料应根据相关的标准进行试验,并将非破坏性试验资料提供给招标方。 5.5.5.2 工厂试验
a.设备组装完成后须进行必要的试验及检查,投标方应对设备的装配和工厂试验负全部责任。投标方应提供表示所有这些试验结构的合格报告。 b.投标方应将压力试验的项目和要求在图样上注明。
c.应负责妥善地保护设备,以防止设备在试验中破坏。并应修理或更换由试验直接或间接引起破坏的一切部件。 5.5.5.3 现场试验
招标方将在投标方代表的指导下进行现场试验,以验证所提供的设备能满足指定的性能要求。
5.5.6 性能验收试验的标准和方法 GB、DL或其它适用的标准和方法。 5.5.7 性能验收内容 a. 运行平稳、可靠 b. 就地、远操灵活、准确 c. 总体性能达到设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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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噪音满足国标规范要求
5.5.8 性能验收试验由招标方主持,投标方参加。试验大纲由招标方提供,与投标方讨论后由招标方确定。具体试验由招标方认可的测试部门完成。如试验在现场进行,投标方按本章5.5.4款要求进行配合;如试验在工厂进行,试验所需的人力和财力等由投标方提供。 5.5.9 性能验收试验结果的确认
性能验收试验报告由测试单位编写,报告结论买卖双方均应承认。 进行性能验收试验时,投标方接到招标方试验通知而不派人参加试验,则被视为对验收试验结果的同意。
5.6 设备按总则中遵循标准制造、检验和验收。
5.7 投标方将明确指出所采用的标准和法规。向业主提供设备主要部件材质报告(机械性能及化学分析等),并应符合相应材质的国家标准。 5.8设备制造焊接中,对主要受力结构焊缝应进行超声波无损探伤质量检验。同时应向业主提供检验报告。
5.9设备组焊加工完成后,应进行密封和带压强度试验。合格后才进行表面防腐处理。
5.10设备防腐应严格按照相应防腐材料的防腐工艺执行,并以相关的验收标准检验。
5.11投标方成套供货设备的使用寿命为30年以上,易损件使用寿命为1 年以上。
5.12设备制造完成后,投标方应请业主及工程设计单位派员进行出厂验收。并得到招标方确认方可出厂。但这种确认并不意味着制造厂解除对所供设备质量应负有的责任。
六、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
投标方向招标方及设计院提供下列技术文件、资料和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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