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案,保障配电网在故障和特殊运行方式时系统的稳定性。 5.4 分布式电源投运前应根据接入配电网的不同运行方式合理配置无功容量,使分布式电源的功率因数在合理的范围内。
5.5需要进行电压调节的分布式电源应具备无功功率调节能力,能自动调整无功出力,保证输出功率因数在合理范围内,改善配电网的电压水平。
5.6 分布式电源接入点的电压正弦波畸变率和注入配电网的谐波电流不得超过GB/T14549的规定。当分布式电源接入点注入的谐波电流和引起接入点电压正弦波畸变率超过标准时,分布式电源应退出运行。
5.7分布式电源的电压波动、闪变及三相不平衡度不得超过GB/T 12326-2008 、GB/T 15543-2008 的规定。当分布式电源接入点的电压波动、闪变及三相不平衡度对供电质量产生影响或对配电网安全运行构成干扰和妨碍时,分布式电源应退出运行。
5.8计划孤岛的运行方式应按照电力部门的调度运行方案执行。
6 继电保护与安全控制
6.1 通过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电源容量小于50kW,可配置低压过流保护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6.2 通过380/220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电源容量在50kW及以上,可配置快速熔丝及低压过流保护开关,并具有漏电保护功能。 6.3通过10kV(6kV)~35kV电压等级接入公共线路的分布式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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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配置电流电压保护和逆功率保护。
逆向功率保护
系统在不可逆流的并网方式下工作,当检测到供电变压器次级处的逆流器额定输出的5%时,逆向功率保护应在0.5-2s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6.4通过10kV(6kV)~35kV电压等级接入专用线路的分布式电源,宜配置光纤电流差动保护。
6.5 分布式电源需具备一定的过电流能力,在120%倍额定电流以下,分布式电源连续可靠工作时间应不小于 1 分钟;在120%~150%额定电流内,分布式电源连续可靠工作时间应不小于10秒。 接入点的分布式电源短路电流总和不允许超过接入点允许的短路电流。分布式电源应配置具有反时限特性的保护。
6.6当检测到配电网侧发生短路时,分布式电源系统向配电网输出的短路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150%,同时分布式电源应与配电网断开。
6.7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具备一定的电压和频率响应特性,当接入点的电压和频率超出规定范围时,应与配电网的断开,其电压和频率的超出范围值和断开时间均应按照Q/GDW 480-2010《分布式电源接入电网技术规定》7.1和7.2条的规定执行。
6.8分布式电源应具备快速监测孤岛且立即断开与配电网连接的能力,其防孤岛保护应与配电网侧线路保护相配合。防孤岛保护应同时具备主动式和被动式两种保护。
主动防孤岛效应保护方式主要有频率偏离、有功功率变动、无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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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率变动、电流脉冲注入引起阻抗变动等。被动防孤岛效应保护方式主要有电压相位跳动、3次电压谐波变动、频率变化等。
6.9系统发生扰动,分布式电源脱网后,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到正常范围之前,分布式电源不允许并网。在电网电压和频率恢复正常后,对于容量小于50kW的分布式电源,延时20秒后且分布式电源满足电压、频率、相角等并网条件时才能恢复并网,对于容量在50kW及以上的分布式电源应得到当地电力部门的允许方能重新接入配电网。 6.11对于接入配电网的分布式电源,应由当地电力部门负责其继电保护定值的计算、整定,并定期进行校验。 7 自动化
(本章规定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在监测、控制、通信方面的技术要求。其中,监测应涉及监测原则、监测对象、监测信号等方面的内容;控制应涉及控制所属权、分布式电源运行控制系统与配电自动化系统的控制配合等方面的内容;通信涉及通信方式、通信媒介、通信规约等方面的内容。,电能质量的谐波量(10min\\2h\\24h))
7.1分布式电源接入配电网应对分布式电源接入点及相关设备进行监测和控制。
7.2监测的内容包括有:
--电气模拟量:电源并网点的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电网侧及电源侧),2-25次谐波值,电压不平衡度、直流电流分量;
--电能量:电源并网点的正反向电量;
--状态量:电源并网点的并网断路器状态、故障信息、分布式电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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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终端状态信号和通信通道状态等信号;
--其他数据量:分布式电源的总容量、投入容量、。。。等。 7.3分布式电源控制的功能包括有:
控制对象主要包括:分布式电源的功率调节控制设备、电源并网点无功补偿设备、并网断路器 1.2.2控制方式
1.2.3控制原则 8 通信
8.1通过10kV (6kV)~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应具备与电网调度机构之间进行数据通信的能力,能够采集电源的电气运行工况,上传至电网调度机构,应满足实时性要求,同时具有接受电网调度机构控制调节指令的能力。
并网双方的通信系统应以满足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对电力系统通信业务的要求为前提,满足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自动化系统及调度电话等业务对电力通信的要求。(是否放到一般性原则)
8.2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通信接口宜采用以太网、串行口等接口。 8.3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通信通道宜采用光纤专网、配电线载波、无线专网和无线公网。其中:
(1)光纤专网通信方式宜选择以太网无源光网络、工业以太网等光纤以太网技术;
(2)中压电力线载波通信方式可选择电缆屏蔽层载波等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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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线专网通信方式宜选择符合国际标准、多厂家支持的宽带技术;
(4)无线公网通信方式宜选择GPRS/CDMA/3G通信技术,在采用此方式时应符合电力二次系统安全防护规定。
8.4分布式电源接入系统通信规约一般可采取基于DL/T634.5101和DL/T634.5104通信协议。
基本要求
分布式电源与电力系统调度部门之间通信方式和信息传输由双方协商一致后作出规定、包括互相提供的模拟和开断信号种类提供信号的方式和实时性要求等。 正常运行信号
在 正 常 运行情况下,分布式电源向电力系统调度部门提供的信号至少应当包括:分布式电源公共连接点处电压、注人电力系统的电流、有功功率、功率因数、频率和电量。 故障信息
分布式电源需要安装故障录波仪,且应记录故障前10s 到故障后60s 的情况。该记录装置应该包括必要数量的通道。
9 启停
9.1通过0.38k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的启停管理方式可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通过10kV(6kV)~35kV电压等级并网的分布式电源启停时应执行电网调度机构的指令。
9.2 分布式电源启动时需要考虑当前电网频率、电压偏差状态和本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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