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差超过 10m 时取1),地上一、二层0.65,地上三层0.75,地上四层及以上1.0。
经计算,每100 m2需要疏散宽度分别为:地下二层0.42~0.56m,地下一层0.45m,地上一、二层0.28m,地上三层0.29m,地上四层及以上0.3m。从以上数据可以看出,地上各层所需疏散宽度相差不大;但地下商场比地上增加50%~100%的疏散宽度,相差很大。商场因为人员密度大,所需疏散宽度也大,成为大型商业综合体疏散设计的重点,而解决地下商场的疏散问题也就成为重中之重。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营业厅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需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3.4.2商场内的通道宽度
商场内的走道设置也是疏散设计的组成部分。通道太宽会缩小营销的范围;通道太窄则会影响使用和安全疏散,为此《上海规》规定营业厅内通道面积不宜小于营业厅面积的30%.。营业厅内的走道宽宜为2~4m,主要疏散走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商规》、《密管》的规定。
3.4.3其他场所疏散人数
餐饮人数可依据《饮食建筑设计规范》确定:餐厅每座最小使用面积根据餐馆等级的不同取值0.85~1.3 m2,餐厅与厨房的面积比为
1:1.1 ;由于物流配送及厨房设备的发展,可根据实际情况提高餐厅面积的比例。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人数的确定依据《建规》、《高规》:最大容纳人数按录像厅、放映厅为1.0人/m2,其它场所为0.5人/m2计算,设计中可根据实际座位的排布来确定观众厅等有固定座位场所的人数。
有标定人数的建筑物,可按标定的使用人数计算;对无标定人数的筑物应按有关设计规范或经调查分析确定合理的使用人数,并以此为基数计算安全出口的宽度。
3.5疏散距离
疏散距离是保证人员安全到达安全地段的主要途径。它主要是包括房间内最远一点到门口、门口到楼梯口、楼梯到室外地面等三方面。《建规》、《高规》对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有明确规定,但对营业厅等大空间的行走距离没作要求。考虑到营业厅内柜台对疏散距离有影响,《上海规》、《重庆规》都规定其行走距离不应大于45m。当疏散距离超过时,可在防火墙开设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做为辅助出口,缩短疏散距离。
3.6地下防火隔离区与屋顶避难空间
地下防火隔离区:当地下商场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 时,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应选择采取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等封闭式防火隔离区或室外下沉式广场等开敞式防火隔离区进行防火分隔。封闭式防火隔离区及
前室应设加压送风系统,在隔间的相邻区域分别设置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常开式甲级防火门。
屋顶避难空间:《商规》规定大型百货商店、商场建筑物的营业层在五层以上时,宜设置直通屋顶平台的疏散楼梯间不少于2座,屋顶平台上无障碍物的避难面积不宜小于最大营业层建筑面积的50% ;《上海规》对面积的要求为每座楼梯通向屋面平台的出口处设置不少于200m2的避难区,或在屋顶设置连接相邻楼梯的通道。而《重庆规》则规定避难空间的面积应满足最大防火分区疏散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人/m2计算。相比之下,《商规》按层计算的面积会大很多。若《商规》中的“最大营业层”改为“最大防火分区”,则上述三规范计算出的避难面积大致相同,建议新的国家规范对此作统一规定。 3.7防火救援窗
防火救援窗是为了消防人员到达着火层发现需要施救的人员后,通过大型消防车的臂伸向可开启的外窗处,能够以最短的时间通过“非常出入口”进行灭火或救援。《密管》、《上海规》、《重庆规》都对此有类似的规定:外墙上应在每层设置外窗(含阳台),其间隔不应大于15.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1.5m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0.8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1.2m。 3.8疏散指示
营业厅内设置的疏散指示标志应符合规范要求,营业厅疏散路线应用固定标识线标明清晰;疏散走道与营业区之间应在地面上应设置
明显的界线标识。疏散走道的地面上应设置视觉连续的蓄光型辅助疏散指示标志,使其在平时和灾时都容易看到,就能有效地疏导人群走向安全出口,尽快脱离火场,也有助于消防人员在烟雾中辩认方向,进行快速扑救。 4.问题探讨
每个防火分区安全出口的数量越多就越安全。商场业主总是希望楼梯少一些,营业面积多一些,但从防火角度考虑,又必须保证商场的安全疏散。合理解决这个矛盾成了一个很重要的问题。笔者对疏散宽度计算涉及的几个问题作一些探讨:
4.1 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是否可计入宽度?
前面已经提到,划分防火分区后,火灾影响范围可得到一定控制。通常火灾都是偶发的,一个防火分区内发生火灾,其他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因而其他防火分区是相对安全的。基于这一点,对于地下室,《建规》、《高规》都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对于地上建筑,《高规》规定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面积之和不超过标准的1.4倍时,也可利用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由此可见,防火墙上的甲级防火门是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的。《上海规》就明确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作为辅助安全出口,其总宽度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疏散总宽度的30%.《重庆规》也有类似规定:可将通向与其相邻防火分区
的防火墙上符合疏散规定的甲级防火门计入该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个数和宽度,但计入的总宽度不应大于3m。同时规定甲级防火门的位置应与两边防火分区内的商业营业厅疏散通道相连,确保防火门的疏散能力。
4.2相邻防火分区开向同一个楼梯的疏散门的宽度如何计算? 规范对疏散宽度的要求,是为了保证发生火灾时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内能够安全疏散。如前所述,几个防火分区同时发生火灾的几率很小,发生火灾的分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疏散完成,没发生火灾的分区疏散时间可适当加长。参照《高规》相邻两个防火分区面积之和不超过标准的1.4倍的规定,厦门的惯例做法是,两相邻防火分区疏散门开向同一个楼梯共用疏散宽度时,其宽度各按该梯段宽度的0.7倍分别计算。每个防火分区共用楼梯疏散宽度与借用防火门疏散宽度之和不超过该防火分区所需总宽度的50%,其中借用防火门疏散宽度比例不大于30%。
4.3高层中的低层部分、裙房及地下室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取值是否参照《建规》?
《建规》规定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m/百人)不大于1,根据层数的不同而有所不同,而《高规》规定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均为1,对于高层中高度小于24m的低层部分、高层裙房及高层地下室是否可参照《建规》的指标计算没有明确。考虑到垂直疏散的距离只与层数有关,《上海规》、《重庆规》对每百人疏散宽度指标的规定就不分高层还是多层,统一按层数来确定。建议国家规范对此进行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