且有不少医院的新建、改建、扩建计划的规模定位也在800床以上。根据实际状况和未来的发展趋势,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从“九六标准“的七种增加到九种。200床的规模区间为150床~249床,300床的规模区间为250床~349床,依此类推至900床规模,1000床的规模区间为950床~1049床。
在同一块建设用地上,尤其是用地面积不达标的情况下,医院规模过大,会产生诸如患者过于集中、设备重复购置、工作人员过多、管理幅度过大、环境质量不符合要求、综合效益较低等许多不利因素。所以,本建设标准将综合医院建设规模的上限定在1000床。一般情况下,宜建设300床~800床这六种规模的综合医院,限制1000床以上规模超大型医院的建设。这是对国内外综合医院建设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符合我国的基本情况。
一些专业技术力量很强、现有设施不能满足社会需求的医疗机构,宜采取异地建设分院的办法,来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的医疗保健需求和自身事业的发展需要。
第十一条 本条规定了确定综合医院规模的原则。
第十二条 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实际建设规模确定的病床数)之间的比值,是确定综合医院门(急)诊总量进而确定除住院部以外的门诊、医技及其他相关用房面积的重要依据。
经过八十年代以来大规模的医院建设,看病难、住院难的矛盾得到一定程度的缓解,实践证明3:1的诊床比基本符合实际。中心城市内有专科特色综合医院(特长专科门诊量占门诊总量的1/4以上)的诊床比要高于3:1,应适当增加门诊和医技科室用房的面积。
由于不同地区、不同医院之间在经济条件、疾病种类、技术水
平与医疗设备等方面均有差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也会使医院的门(急)诊量发生变化。为使诊床比更接近该地、该院的实际情况,有些新建医院尤其是改建、扩建的综合医院,可以按当地相同规模医院或本院前三年门(急)诊量与住院病人统计的平均数确定诊床比例,并按新的比值确定门诊、医技科室等用房的面积。
第十三条 根据综合医院所需要承担的医疗、教学、科研和预防保健四大任务,按照科学管理和实际工作的需要,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院内生活、科研和教学设施等九个部分组成。其中前七项是综合医院建设的基本内容,这些项目建成后,一所医院就可以投入使用,正常运转;后两项则应根据承担科研和教学任务的具体情况确定。这样规定,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项目更符合管理科学的要求和医院自身的客观实际,同时也有助于克服重视医疗业务用房、轻视保障系统用房、忽视行政管理和职工生活用房的现象。在前期准备工作中,应将七项基本内容和需要建设的科研、教学设施以及其他应该建设的项目同时立项,一次报批。使综合医院的建设配套进行,发挥应有的效益。
除本院一般急诊工作外,承担院前急救接诊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接诊专业的不同适当增加急救用房的面积。
第十四条 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等大型医疗设备具有以下特征:
一、 设备本身购置成本高; 二、 需要专门的技术人员;
三、 需要建设专门的设备用房与必要的防护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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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设备投入使用后,小范围内需要检查或治疗的患者数量达不到设备正常运转的工作量要求,必然造成设备闲置。不仅增加了运行成本,也浪费了卫生资源。
为此,本条规定,大型医疗设备应按照区域卫生规划的安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逐步向适当集中、资源共享的管理模式过渡。
本建设标准在第三章第二十一条的建筑面积指标中列出了制剂室的项目,但没有确定面积指标。医院确因业务工作需要或承担地区制剂中心的任务需要建设西药、中药制剂室时,应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医疗机构制剂配制质量管理规范》(GPP)执行。
第十五条 由于历史原因,医院办社会是我国各级各类医院尤其是大中型医院普遍存在的一个共性问题,它已经成为医院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医疗市场的制约因素之一。为此,本建设标准提倡综合医院内的一些配套设施向社会化发展,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利用社会协作条件进行建设。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中以建设规模为基本参数确定的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九六标准”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是上限标准,原则上不准超标。这是根据当时的国情和医疗机构现状调查结果综合分析确定的。“九六标准”施行以来,我国的社会、经济、新的医疗技术与设备都有了很大发展,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和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有了很大提高。卫生事业尤其是医疗机构也应与时俱进、以人为本,
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和人民群众在医疗保健方面不同层次的需求。
改善患者(包括大量的陪诊家属和健康检查与健康咨询者)的就诊、住院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配置先进的诊疗设备,更加严格的传染病筛查与消毒隔离设施,空调、通风与治安、消防等建筑配套设施等诸方面都对综合医院的建筑空间提出了新的要求,需要在修订后的新标准中予以解决。
2003年对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300所综合医院的调查结果(2002年底数据,其中有效数据206所)是,床均建筑面积为78~106 m2,详见附表1。
附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统计(㎡/床)
规 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名 称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床 医院(所) 21 23 22 28 27 15 28 6 36 面 积 (㎡/床) 78.11 90.37 82.66 91.70 87.27 101.10 92.92 106.43 92.77 应如何评价和使用这项调查结果:
一、这项调查结果反映了目前我国综合医院房屋设施的现状情况(只限于量的方面)。
二、虽然这项调查结果显示的床均建筑面积超过了“九六标准”规定的指标,但各医院的用房却并未因此感到宽松,而只是达到实际需要的基本要求。
三、考虑到全国的平均水平,把这项调查结果作为确定新的床均面积指标的依据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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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以上调查结果和情况分析,汲取五十多年来特别是“九六标准”施行以来医院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并在全国征求了各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本建设标准修订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对于1000床以上的综合医院,可参照1000床面积指标执行。
本建设标准中的门诊、医技等与门(急)诊量有关的房屋面积是按3:1的诊床比计算的,当实际需要大于或小于这一比例时,这些用房的面积则应按百分比相应地增加或减少。
附表2 综合医院七项建设内容分科室建筑面积指标(m2
)
规模部门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急诊部 480 720 996 1245 1548 1806 2112 2376 2700 门诊部 2400 3600 4980 6225 7740 9030 10560 11880 13500 医技科室 6240 9360 12948 16185 20124 23478 27456 30888 35100 住院部 4320 6480 8964 11205 13932 16254 19008 21384 24300 保障系统 1280 1920 2656 3320 4128 4816 5632 6336 7200 行政管理 640 960 1328 1660 2064 2408 2816 3168 3600 院内生活 640 960 1328 1660 2064 2408 2816 3168 3600 合 计 16000 24000 33200 41500 51600 60200 70400 79200 90000 床均面积 80 80 83 83 86 86 88 88 90 注:保障系统中含医疗业务用蒸汽锅炉用房;采暖锅炉用房面积单列。
本次修订的七项基本建设内容与“九六标准”相比,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增加了16~28㎡。主要是为了保障在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时人民群众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和科技进步带来的各种诊
疗手段不断增加的需要。
新增加的建筑面积,有的是根据实际需要测算的,有的是根据专用的公式计算的,还有的是依据国家规定的标准、规范、规定等有关文件确定的。
本建设标准改变了“九六标准”中规模越大床均建筑面积越小的模式,采用随着医院规模的扩大床均建筑面积适当增加的模式。实践表明,规模较大的医院功能完善、科室齐全,承担急、难、险、重病人的救治任务也多,需要与之相应的房屋面积。同时,现状情况调查结果也是如此。
一般情况下,新建、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本建设标准第十六条表1的规定。确因业务工作需要、建设资金又有保证,经审批部门批准,可适当增加床均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七条 本条确定了七项基本建设内容在综合医院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有的比例。该比例是在对若干基础数据进行整理,并经过综合分析后确定的。使用过程中,各项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预防保健工作是综合医院的医、教、研、防四大任务之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加以及人口日趋老龄化,人民群众的卫生观念和保健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医院中预防保健的工作量越来越大。但各医院内预防保健的工作用房都比较拥挤和简陋,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工作质量也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本建设标准依据《防疫法》的要求并结合医院的实际情况,明确规定了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
预防保健工作的用房面积与医院建设规模的大小没有直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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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而是以所承担的地段保健人口数量为基本参数,故将其单列出来,另给面积。“九六标准”规定,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配备工作用房9㎡。在实际使用过程中,普遍反映面积指标偏紧,不能满足实际工作需要。通过对现状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在修订时,将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的人均工作用房面积增加到20㎡。
第十九条 本条所定面积指标是根据建设部和原国家计委批准发布的《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建标〔1991〕708号)有关规定,同时结合综合医院科研机构具体特点确定的,主要用于科研业务用房的建设。其公用配套和生活服务设施可与医院共用。“九六标准”规定,设有研究所的综合医院,应按编制内的每位专职科研人员数量,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在我国,设在医院中的医学科研机构,多为“院办所”(也有所办院或院、所分立)形式,专门从事科研工作人员数量不多,编制也少。但科研工作与临床之间的联系非常密切,且大多数临床高级人员均有科研项目并定期进行科研工作。在本次修订中新标准规定,承担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另外增加科研用房的建筑面积。
“九六标准规定,每位专职科研人员的用房面积按25㎡配置。随着医学科学发展与学科分类细化,科研用房的面积也需要增加。根据《科研建筑工程规划面积指标》的有关规定,本次修订将原来规定偏低的25㎡调整为32㎡。以保证实际工作需要。
在建设科研用房的同时,配套建设与之相适应的中间实验动物室,是医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因一般综合医院不设实验动物室,故本条规定的科研用房指标中不包括该项内容。需要时,可按卫生部发布的《医学实验动物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承担临床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有三种类型,即附属
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本条教学用房的建筑面积是根据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发布的《普通高等医学院校临床教学基地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
第二十一条 本条所列14个作为本建设标准的单列项目,供建设单位选择使用。其中有些虽属于七项基本建设内容的范围,但又不是所有综合医院都必须建设的非共性项目,所以予以单列。这些项目的建筑面积是在对综合医院的调查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后确定的。各地在综合医院的建设中,可根据实际需要参照使用。
第二十二条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和交通设施的不断改善,乘用各种车辆到医院就诊的患者、探视的家属和健康检查(咨询)者越来越多。在适当的位置(地上或地下)设置公共停车场,已成为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所必须面对的问题。不少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此已有明文规定,并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参与医院初步设计的审批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当地的规定,根据项目的建设规模,增加综合医院公共停车场的建筑面积指标。
第二十三条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气候的变化,冬季采暖已不仅限于寒冷地区,但也并非是全国所有综合医院都需要采暖设施。所以,本次修订“九六标准”时,将采暖设施的配置要求单列一条,并且未明确具体面积指标。实际工作中,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需要,按采暖方式的不同,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设计,另行增加相应的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工作在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中都有承担,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对健康的关注程度也在变化,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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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检的工作量逐年增加,必然需要一定的设施来承担这项工作。本建设标准没有确定具体的面积指标,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建设用地的选择,对一所综合医院的建设和发展至关重要。它对建设投资的多少、工期的长短以及建成后效益的好坏,都有很大的制约作用,应该认真对待。本条规定了综合医院选址应遵循的原则。
综合医院的选址,除应考虑外界对医院环境的影响,同时尚应考虑由于医院的特殊工作性质对周边环境的影响,二者要统筹兼顾。要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做好环境影响评估工作,协调好医院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本条明确了综合医院建设规划应该遵循的几项主要原则。做好总体规划是综合医院建设工作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没有一个科学合理、符合城市总体规划与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和医院自身客观规律的总体建设规划,就不可能建好一所综合医院。
在实际工作中,几项主要原则应予全面贯彻,不可偏废。否则,不是造成土地的浪费就是制约了医院当前的建设和未来的发展,都会给国家和建设单位带来损失。
本条提出了在综合医院总平面布置中应采取的节约用地措施。实际工作中有关人员应把节约用地的原则贯穿于综合医院建设过程的始终,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安全卫生的前提下,尽可能科学合理地节约建设用地。
第二十七条 1989年进行的全国卫生部门房屋建筑情况普查结果(1988年底数据)显示,全国2365所200床及以上规模综合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为117.99m2。
2003年调查结果显示,床均用地面积为82.01 m2。 详细情况见附表3-1、3-2所列。
附表3-1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规 模 200床 300床 400床 500床 名 称 床均占1988年 129.21 125.03 109.05 87.06 地面积 2002年 128.27 89.03 99.26 90.85 附表3-2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情况统计 (m2
/床 )
规 模 名 称 600床 700床 800床 900床 1000床 床均占1998年 90.84 147.97 142.04 ―― ―― 地面积 2002年 81.82 107.55 77.23 84.29 65.12 从附表3的统计可以看出,不同规模的综合医院之间,床均用地面积的差距是比较大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医院所处的位置不同。位于中心城市内的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比较紧张,一般不能满足实际需要,所以床均用地面积就小。其他地区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相对宽松一些,床均用地面积也就随之增大。
二、从普查与抽查的结果看,某些规模医院的床均用地面积差距较大。一是由于普查与抽查样本的数量相差悬殊,二是因为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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