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起诉书答辩状代理词(2)

2019-04-22 22:29

律师唐波 2002年4月18日 一审庭审

在本案的开庭审理过程中,法庭主要审查了双方的资格以及提供的书证。特别传唤了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的鉴定人周xx出庭作证,通过法庭调查,法庭明确了下述事实:1998年12月9日,原告苏x与被告151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区L园11号楼1单元151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177.21平方米,总房款478,467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78,467元以及其他手续费,于当日向被告领取了房屋钥匙。1999年9月北京市x 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京房权证房私字002890号《房屋所有权证》。根据鉴定报告,原告的房屋墙体裂缝均为温度裂缝,屋盖板拼缝处的裂缝为混凝土干缩变形及温度变形共同作用引起的裂缝,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在随后的法庭辩论阶段,原告执意主张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影响正常使用,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及其他费用,要求被告赔偿损失。我们代表被告方,向法庭提出,本案中的讼争房屋,已经通过国家验收,被告交付的商品房房屋主体结构质量合格。鉴定报告也认为,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均为温度裂缝,屋盖板拼缝处的裂缝为混凝土干缩变形及温度变形共同作用引起的裂缝,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另外,当事人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退房条款,双方都履行了交付义务,而且原告已经取得了产权证书。可以说双方都已经履行了合

同。那么只有在房屋主体结构不合格的情况下,原告才会享有《合同法》第94条赋予的解除合同的权利。事实上,房屋裂缝不影响原告正常居住,原告的合同目的不受影响,被告不构成根本违约,原告无权解除合同。

最后,我们提出被告方愿意立即履行保修义务,为原告解决裂缝问题。

在最后陈述阶段,原告放弃了对其他费用的请求,只要求解除合同、退还房款。我们则继续坚持答辩状和代理词中提出的主张。

一审判决

2002年5月15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对原告苏x与被告北京M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认定:1998年12月9日,原告苏x与被告M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xx区L园11号楼I单元巧1号,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177.21平方米,总房款478,467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全部购房款478,467元以及其他手续费,于当日向被告领取了房屋钥匙。1999年9月北京市xx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向原告颁发了京房权证房私字002890号《房屋所有权证》。M房地产公司于2001年8月申请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对原告的L园11号楼1单元151号房屋进行了房屋安全鉴定。

北京市房屋安全鉴定总站A-2001241号鉴定报告认为:原告房屋墙体裂缝均为温度裂缝,屋盖板拼缝处的裂缝为混凝土干缩变形及温度变形共同作用引起的裂缝,不影响房屋结构安全。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房屋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协议书》、《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等证据在案佐证。

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3条规定,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本案中,被告161房地产公司作为房屋出卖方,应当确保房屋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即使房屋已经交付,质量瑕疵担保义务也不能免除。该房屋裂缝情况虽属质量缺陷,但是未达至影响到原告正常居住的程度,应该由被告按规定进行保修,原告的退房要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11条、第134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为原告修理房屋,解决裂缝问题。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687元由原告承担(已交纳)8120元,被告承担156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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