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测专业设备、工具使用、维护、保管制度
一、地测科建立专业门仪器保管室,所有地测仪器设备分类存放,入箱上锁,并设总登记簿和反映设备完好状态的卡片实行档案化管理。
二、技术科长及分管副科长对仪器设备的增减、维修和安全负责,实行专业业务负责使用保管,并能按国家计量检查规范要求,定期进行检校,及时将检验、校正结果填在设备卡片及总登记簿上。
三、凡使用仪器设备人员必须熟悉其性能和具有熟练操作技术,用前检查,用后维护,保养入箱上锁。如发现仪器不能正常使用或其它问题应及时汇报分管领导并提出整改意见。
四、因对使用、维护、保养不当造成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罚款。
五、仪器设备一般不准外借,特殊情况须经矿长批准。
六、对经纬仪、水准仪、全站仪等贵重仪器使用时,在井下要一人观测一人监护,井下使用的钢尺,皮尺必须当天擦拭清洗干净后交保管室存放。
七、个人使用保管工具(如计算器、绘图工具等)地测组要造册登记,要定期检查使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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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测资料技术审批制度
一、测量技术审批制度
1、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5000米以上重要贯通测量工程由矿部批复,其它贯通测量工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并组织实施。
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要提前一年(一井贯通工程可放宽至半年)提出贯通工程测量设计,经总工程师审批。编制完成的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进度计划,一般不得随意改变。若确需变更时必须由矿总工程师批准。矿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贯通测量工程严格按进度计划进行。
2、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分属两个以上单位施工的,各施工单位必须配备必要的工程测量技术人员和仪器,在贯通工程测量设计中,要每个单位承担的测量工作应列表说明,并报矿部批准。
3、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完成后由集团公司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验收,并出据验收意见。
4、大型、特大型贯通测量工程完成后,由矿组织联测,并提出总结报告。
二、“三下”开采技术审批制度
1、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所压的煤炭资源,凡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的,必须进行开采。开采时要进行试采;试采前,必须按建(构)筑物、水体、铁路的重要程度以及可能受到的影响,采取相应技术措施并编制开采设计,并根据三下压煤的具体情况,分别报下列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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⑴、重要建筑物及村庄压煤开采:报山东省村庄压煤搬迁办公室批准。 ⑵、铁路及铁路桥: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及济南铁路局批准。 ⑶、公路及公路桥:报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及地方公路局有关部门批准。 2、“三下”压煤的煤柱留设及开采审批权限为:
⑴、国家一、二级公路,对矿井生产有严重威胁的水体、大型矿井的主要井筒及工广场地、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工厂,压煤50万吨以上的煤柱留设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批准;国家一、二级铁路,县级以上城镇及大型工厂下的开采,按《规程》第103条规定执行。
⑵、上列以外的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井巷煤柱的留设,必须报总工程师批准。国家三级铁路、主要井筒及工广场地,对全矿安全生产有严重威协的水体、县级以上医院,高级中学以上学校及千人以上工厂下开采,必须报省煤炭工业局审查批准。
⑶、其它各类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的压煤开采,必须报上级煤炭局批准。
3、除矿井无可靠抗御地表变形措施的工广建筑物和构筑物、文物、纪念性建筑物在技术经济上搬迁不合理,以及当前技术条件不能解决的建筑物需留设保护煤柱外,其余建筑物原则上不留煤柱。
4、地表(或岩层)移动变形观测站设计由矿设计,报莱城区煤炭局审批。
5、矿井发生的地面塌陷赔偿费用,由矿研究同意并落实资金后,上报矿部批复后,矿财务科方可支付赔偿费用。
三、地质技术审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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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矿井改扩建、水平延深、采区、主要大巷等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需经地质技术负责人和矿总工程师审查,报局审批后,方可提交设计部门使用。
2、掘进各类巷道所需的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提前一个月通知地质部门,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在设计前两个星期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交采掘部门使用。
3、在回采工作面方出前两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要在方出后的五日内提出,并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后,交生产部门使用。
4、设计、生产部门需要地质测量部门提供资料时,必须提交经总工程师签字的委托书,并有接收人签字。
5、根据确定的开拓方案和生产接续需要,生产技术部门应在设计前九个月通知地质部门编制采区设计所需的地质说明书。采区地质说明书应在正式设计前三个月提出,经矿总工程师审查后,报莱城区煤炭局批准。
6、矿井生产勘探的勘探设计及竣工后的专门报告或说明书,经矿总工程审查,报矿部批准。
7、矿井地质报告、矿井地质条件分类报告、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分类报告需审查后,报省局审批。
四、防治水技术审批制度
1、矿井重大防治水工程必须要有方案设计和单位工程(单项工程)施工设计,重要的防治水工程如水闸墙、水闸门、挡水墙、泵房密闭门等必须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按管理权限审批。为确保矿井安全生产所需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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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地表水害综合治理工程,浅截注浆、帷幕注浆堵水工程,水闸门(墙),奥灰钻孔,高承压水超前探查,探放水压较高、水量较大的老空积水,两井隔离,扩排及水文补勘等重大防治水工程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所有防治水工程完成后,必须写出总结报告,并经过矿部组织的验收后投入使用。
2、凡列入安措计划的重点防治水工程项目设计必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并认真组织确保按时完成。工程按设计要求完成后,报上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回采露头煤前要计算安全煤岩柱尺寸、探清风氧化带的范围及风化基岩的含水性,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4、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开拓方案,分析开拓区水文地质条件,对水文地质条件不清,不能满足开拓设计要求的,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根据补勘情况,对采区或工作面开采的防水安全性进行评价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组织评议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在查明条件并探清无水害威胁后,方可研究批准采区设计并进行试采。
5、地表水系凡通过含水层露头、构造裂隙带、斑裂、塌陷及其它通道直接或间接向井下进水时,应进行治理。治理设计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6、井田边界煤柱、防水隔离煤柱、断层防水煤柱等要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矿井水文地质规程》(试行)、《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试行)等有关要求留设并按规定上报批准。不准用垂切法留设煤柱,以防止开采下层煤时影响和破坏上层煤柱。
7、承压含水层与开采煤层之间的隔水层能承受的水头值小于实际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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