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至此,才把上述向有关部门注册和审批的各种程序视为完整。各有关主管部门应保证为投资者提供便捷的服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除了进一步向投资者索要必要的文件外,有权要求投资者补充与本部门技术方面相关的文件。
第十九条 投资许可证的转让
如没有事先获得“投资委”的书面同意,禁止获得许可证的投资者,把“投资委\颁发的外国投资许可证或外国投资经营部分或全部转让他人。
第二十条 递交申请和出具外国投资许可证的手续费 l、递交总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下的投资申请,须交纳100美元(壹佰美元)的递交文件手续费和交纳500美元(伍佰美元)的投资许可证手续费。递交总投资金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中请,须交纳200美元(贰佰美元)的递交文件手续费和交纳1000美元(壹仟美元)的投资许可证手续费。
2、设立代表处的申请和许可证的手续费将按以下交纳: .递交申请手续费100美元(壹佰美元) .许可证手续费500美元(伍佰美元)
.设立代表处许可证延期手续费250美元(贰佰伍拾美元) 3、设立分公司的申请递交和出具许可证的手续费,应按上述第1条款所载明的递交申请和出具投资许可证同一比例交纳;
4、在上述投资许可证所规定的活动期限内,如果上述许可证发生修改或变更,将交纳已初步支付的手续费金额50%的手续费;
5、上述手续费的交纳,“投资委”将作书而通知并张贴在公开显眼处;
- 11 -
6、来源于该投资许可证的收益,应按《预算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资本和出资
1)外国投资企业的各种形式(代表处除外),其注册 资本最低须有10万美元以上;
2)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出资,可以按《企业法》的规定以现金或实物注入。以现金注入的,要符合现行生效的有关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法规引进老挝;以实物注入的,将按《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规合法引进老挝;
当发生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不能够为外国投资企业以实物作为投资进行评估提供证明的情形时,外国投资企业可以在自行支付费用的基础上,由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书面同意的独立检查员提供评估服务并应把上述评估视为是终结的。
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的各种根本变更
1、当某一外国投资企业按《企业法》进行企业注册后;下列有关问题的任何变更,将被视为是该外国投资企业的重要根本变更: A、名称; B、地址;
C、外国投资企业的形式; D、标的或经营的增减; E、总投资或注册资本; F、股东;
G、任何一位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 H、解散或与其他公司合并;
2、上述根本变更要按《企业法》执行,“投资委”将出具外
- 12 -
国投资企业内部章程变更或修改认可证明书,或在某些情形下,如果发生根本变更和存在许多共同问题,“投资委”将出具新的投资许可证或修改章程认可证书,替代旧的投资许可证或章程认可证,但外国投资企业的年限应自获得首份投资许可证之日起计算。此外,还要把上述认可或修改的文件拿到企业注册主管部门和税务登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以便今后依法申领新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第五章 外国投资者在关税、税收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三条 外国投资者的权利
依据本政令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外国投资者 及其职员包括当事人的家属将享有下列权利:
1、出入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2、除禁区、战略区及关系到国家安全、国防事务、治安的 地区以外,可以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任何地方往返旅行; 3、依照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律规定,管理、使用、转让自己的财产和其他各种资产;
4、根据本政令和老挝人民民主和国的法律规定,可以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股份和各种利益转让他人:
5、依法履行完各种义务后,可以把来源于自己投资的开支、资本金、收入、利润、红利、工资等通过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或设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的外国银行并根据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银行在各个时期制定的汇率转回本国或第三国; 6、依法进口与自己投资项目有关的必备的一切财物和物资,包括外国投资者、职员及当事人家属的私人用品:
- 13 -
7、出口由外国投资企业生产的各种产品、商品和提供各种服务:
8、面对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法院或解决争端机构或其他解决争端机构,也可以用本政令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9、本政令项下规定的、老挝法律规定的、老挝为缔约国的国际公约或现行的保护和促进国际投资协定或某一投资协议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外国投资者的义务 外国投资者具有下列各种义务:
1、按本政令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税法》的规定履行各种关税和税收义务;
2、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商业银行或设立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外国商业银行开立基普和外币存款账户;
3、使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会计制度或需要使用国际会计制度时,必须事先征得有关部门的同意。
4、在专业技术使用、老挝劳务就业中,为老挝公民提供优先权并提高上述员工的熟练程度;
5、按和政府签定的某一合同或按投资许可证及投资的经济技术可研报告所规定的各种条件和义务承诺执行;
6、在本政令第十六条第2款所规定的各种备忘录和合同签定之前(即有关请求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的特许权或有关自然资源特许权),投资者或开发者必须预置保证金。该保证金的金额、程序及条件,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和投资者或开发者谈判时的各种备忘录和合同中载明;
7、为保证保护和恢复自然环境,依法实施各种措施;
- 14 -
8、尊重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各族人民的优良习俗; 9、按规定向有关部门作自己经营活动的日常报告; 10、履行本政令、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法律以及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签定的某一投资合同项下所规定的一切义务。
第二十五条 土地的使用
l、禁止让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或外国人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成为土地的主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企业或上述企业的外国职员可以直接向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政府或老挝公民租赁土地,并制做符合《土地法》和外国投资企业或自己的外国职员的权利和义务的土地租赁合同,在此土地租赁合同条款下,该土地租赁合同可以合法续租或继承租赁。
2、外国投资企业将只获准在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境内使用土地租赁合同项下的土地,土地租金可以折算成外国投资企业的开支或国内投资者可以把上述土地租金投人到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以便从企业中获得股票作为补偿;
3、如果在土地租赁合同期满前,外国投资企业被解散或取缔,上述土地租赁合同也将被同时取消;
4、一旦发生土地租赁合同在期满前被取消的情况,外国投资企业将有权要求退还余下时间被提前支付的租金。当发生出租人已把土地租金投人到外国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而土地租赁合同被取消的情况,承租人将不退还有关土地租金;
5、外国投资企业和自己的职员将获准成为发生在该段土地内的各种房屋和开发的业主,但是必须在该土地租赁合同所规定的期限内成为上述业主;
6、有关业主、使用、租赁土地或租赁住所的一切税收义务,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