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由经济运行部牵头,监察审计部、人力资源部、财务资产部参与,不定期对集团所属企业经营者薪酬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下列情况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一)对于擅自扩大年薪发放范围的,责令收回违规人员已发放年薪,并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5分;
(二)对于超考核标准发放年薪收入的,责令收回超标准发放部分,并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5分;
(三)对于经营者台账登记不实、弄虚作假的,责令补齐经营者收入台账,并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4分。
(四)对于在规定范围之外违规发放奖金的,除将违规收入作为年度已领收入,在年度兑现时扣除外,另扣减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得分4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已与原平煤集团和神马集团签定?2009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企业,其经营者年薪仍按责任书规定的标准进行考核兑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