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损益表; (4)利润分配表; (5)决算附表。
(二)报表的装订与保管。日计表按月装订,其他报表按年装订。已装订成册的报表,应及时登记会计档案登记簿,入库保管。
第二十三条 年度决算。信用社年度决算就是应用会计核算资料,通过报表数字、书面说明对一年来的各项业务活动、财务收支和经营成果进行的总结、分析和考核。 (一)决算前的准备工作。 1.清理资金。
(1)对到期贷款,应按期收回。对逾期贷款和历年沉淀贷款应与其主管部门联系积极清理收回。
(2)各类存款中(储蓄存款除外),长期没有发生往来的不动户,要主动联系督促办理并户或销户手续。如确实无法联系的,可转入“不动户”处理。原“不动户”经过三年联系仍无着落的,可作营业外收入处理。 (3)对结算中资金和应解汇款、汇出汇款等应进行全面清理。 (4)对应收、应付款项等过渡性资金,要全面、逐笔进行清理和收回。 (5)对委托及代理业务,应按照规定或协议进行清理。
(6)清理其他资金。 2.核对账务。
(1)检查全部账户的会计科目归属,核对总、分余额。
(2)全面核对内外账务。根据各企业单位11月底存贷款账户余额和应收利息余额签发对账单,全面进行账务核对。贷款账户还要与借据核对相符,发现不符,立即查明纠正。对内部账务,各科目总账应与分户账和有关登记簿、卡余额核对相符。
(3)检查各级联行账务,轧准账卡余额,做好查询查复工作,并及时进行对账。 (4)根据11月底各科目总账的累计发生额和余额编制试算表,试算平衡。 3.盘点财产。
(1)对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应根据有关登记簿、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实物,发生财产盘盈盘亏,要按规定及时处理。 (2)对当年已竣工并验收交付使用的基建项目,要按规定及时建账、立卡进行管理。
(3)对现金、有价单证、重要空白凭证及抵押品等,必须认真清点核对,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4.核实损益。
(1)重点清查各项利息收支,做到准确无误。
(2)各类费用和支出账户,应根据费用和支出范围、标准全面复查,严格划分本期和下期的界限,发现问题,立即纠正。
(3)对其他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及代理业务收入等均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计算纳入损益。 (4)实行并表制的信用社网点,损益类各科目余额,应全部上划管辖信用社列入当年账内。 5.其他工作。做好决算附表有关数据资料的统计、核实工作。 (二)决算日工作。 1. 处理账务。
(1)决算日办理当日账务、当月月结和年终决算三部分工作,必须妥善组织、循序进行。 (2)决算日收到的各类凭证、报单必须当日转账,纳入当年账务。 (3)决算日与人民银行等各往来科目余额应核对一致。
(4)营业终了,结平当日账务,全面核对总账与分户账,并由主任会同会计、出纳主管人员对现金、有价证券和重要空白凭证等进行盘点核对,账实、账款完全相符后,填制查库登记簿并签章证明。 (5)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于决算日到信用社报账,并结清业务周转金科目。 2.计算提取款项、结转损益。
(1)按照有关规定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应缴税款及附加、应收、应付利息及其他应提取款项和其他账项的调整等。 (2)账务处理完毕,核对相符后,应将各损益类科目各账户余额逐一通过分录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损益类科目应无余额;然后将“本年利润”科目结出的本年净利润或亏损转入利润分配科目,结转后“本年利润”科目应无余额。
3.编制决算报表及编写决算说明书。年度决算完毕,应按决算工作的有关规定编制决算报表,并对有关情况、问题和变化原因进行分析,认真编写决算说明书,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
4.结转新旧科目及新旧账簿。在决算日全部账务核对相符,结出全年损益后,如有新旧科目结转,应编制新旧科目结转对照表,随同决算报表一并上报;同时办理新旧账簿的结转,结束旧账,建立新账。全部新账建立后,应进行总分核对,试算平衡,保证新旧账簿结转准确。 (三)决算后工作。
1.盈亏处理。按照《农村信用合作社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信用社提出利润分配或亏损处理意见,经民主管理组织审议通过并报县(市)联社核定后,进行盈亏处理。
2.审核汇总决算报表。各级管理部门收到所辖信用社上报的决算报表时,应贯彻先审核后汇总的原则。在审核时,要注意上下年度以及各报表之间有关数据是否衔接一致,科目和账户使用是否正确,各项提留和损益的核算有无错漏,利润分配或处理亏损是否符合规定。
3.整理装订旧账表。对上年度旧账簿和报表,应分别整理装订,编号登记,入库保管。
第四章 复核与事后监督
第二十四条 一切传票、账簿(卡)、报表和所附单证都必须认真审查,逐笔复核,并签章证明。凡实行专柜形式的,
必须当时复核。
第二十五条 凡实行储蓄柜员制的信用社及实行并账制的信用社网点必须进行事后监督。
会计事后监督与柜台业务要严格实行人员与时间的分离,对会计业务实行全过程的跟踪监督。事后监督可采取本级监督和集中监督两种形式。凡经事后监督审查的凭证、账表等均由事后监督员签章。
第五章 印章与密押(机)管理 第二十六条 印章种类和使用范围。
(一)社名业务公章:用于对外签发的重要单证,如存单、存折、收据等。 (二)现金收讫章:用于现金收入凭证及现金进账回单。 (三)现金付讫章:用于各种现金付出凭证。 (四)转讫章:用于转账凭证、回单、收付账通知等。
(五)结算专用章:用于签发结算凭证以及结算款项的查询、查复等。
(六)联行专用章:用于签发联行业务往来凭证、往来报告表、信汇凭证、联行业务的查询查复等。 (七)汇票专用章(钢印):用于信用社对外签发或代理签发的银行汇票。
(八)受理凭证专用章:用于信用社受理客户提交而尚未进行转账处理的各种凭证的回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