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将原有房产用于生产经营,从生产经营之月起缴纳;(原不用于生产经营)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从价计征 房产计税余值 1.2% 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比例)×1.2%
从租计征 房屋租金 12%
个人4% 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个人为4%)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房产税
二、征税对象:房产。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遮风避雨;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独立房屋之外的建筑物不属于房产。
三、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一、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额计算缴纳
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共担经营风险的,由联营企业按房产余值计征房产税;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收入的,由投资人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2、融资租赁房屋的,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租赁期内房产税的纳税人,由当地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二、从租计征:计税依据为房产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年租金,注意时间) 6、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1)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2)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大修期间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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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3、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缴纳; 4、纳税人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缴纳;
5、纳税人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缴纳;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车船使用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协商,未定,使用人;短租仍为所有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
二、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一、计税依据:以征税对象的计量标准为依据,从量计征。计量标准包括:车-辆;载货汽车、机动船-净吨位;非机动船-载重吨位。 二、税率:
1、对车辆实行有幅度的定额税率: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1吨; ⑵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⑶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 一、法定免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3、特定车船。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用于公用事业) 4、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要缴)。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一、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纳税人使用应税车船,从使用之日起,发生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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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3、已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税种 应纳税额计算 税收优惠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⑷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2、对船舶实行分类分级、全国统一的固定税率:
⑴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按1吨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⑵载重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
3、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能明确划分,免税;划分不清,照征。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注意: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免;不能的,征。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不征。 二、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三、纳税地点:纳税人所在地。
实行源泉控制,对外省、市来的车辆,不查补税款。 印花税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类别 税目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记) 纳税人 以下项目免税: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4、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
5、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7、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合同,如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和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征免规定:(04年新增,未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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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金账簿
(1)凡是未贴花部分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债转股增新资金按规定贴花; (3)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其他科目记载的资金转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仅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1购销合同 供应、预、采购、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 合同记载的购销金额(全额)易货合同按合同所载的购、销合计金额计税贴花 0.3‰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 加工承揽合同 加工、定做、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 加工或承揽收入的金额(全额)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其中辅料也按购销合同计;2委托方提供主料或原料,以辅料与加工费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0.5‰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勘察、设计合同 收取的费用(全额) 0.5‰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承包金额(全额) 转包或分包,按新的分包或转包合同所载金额再计算应纳税额 0.3‰ 税种 纳税人及征税范围 应纳税额=应税凭证计税金额(或应税凭证件数)×适用税率 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印花税 类别 税目 纳税范围 计税依据 税率 纳税人 计税依据的特殊规定:
同一凭证,载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经济事项而适用不同税目税率,如分别记载金额的,分别计算应纳税额,相加后按合计税额贴花;如未分别记载金额的,按税率高的计税贴花。
应税凭证所载金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按照凭证书立当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然后计算应纳税额。
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5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贴两次)4应税合同在签订时即应计算应纳税额并贴花,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是否按期兑现。对已履行并贴花的合同,所载金额与实际结算金额不同的,未修改合同,不再办理完税手续。
一、纳税方法:
1、自行贴花。(必须注销或画销)适用于应税凭证较少或贴花次数较少的纳税人。
2、汇贴或汇缴。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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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类凭证需频繁贴花,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缴方式,汇缴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汇缴方式,需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变动) 3、委托代征。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四、征收管理:(新增)应税凭证按规定保存十年。对印花税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P236
四、违章处罚:(唯一自带罚则的)
1、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或已粘贴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未画销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变动)。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一、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5财产租赁合同 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 租赁金额(全额)按租赁期内所有租金合计数作为计税依据,不足1元按1元贴花。1‰ 立合同人(合同双方都交),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货物运输合同 民用航空运输、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 取得的运输费金额(即运费收入),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余额)0.5‰
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保管合同 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全额)1‰ 借款合同 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 借款金额(本金)
(1)凡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金额贴花;只开借据的,按借据贴花。
(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最高额贴花一次。
(3)抵押贷款合同按借款贴;无力偿还转移抵押财产时按产权转移书据计税贴花。4融资租赁合同按租金总额计税 0.05‰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 保险费金额(不包括所保财产的金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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