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3其他工程
4.2.3.1场地整理:本项目所占场地比较平坦,为使雨雪水和污水能够顺利排除并顺利进入城区排水系统,在竖向布臵设计中,利用土方进行大面积填方并压实,以保证场地坡向城市道路。
4.2.3.2场内道路及硬化:本项目共需建设场内道路1131平方米,院内道路采用混凝土水泥路面,厚20cm,均坡向城市道路。。
4.2.3.3绿化、美化:在建筑物周围进行绿化和美化,栽培有观赏价值的树木和花卉等。绿化设计格调为以松类为主,并散落点缀花木,项目共计绿化面积1025平方米。
4.2.4配套设施 4.2.4.1给、排水工程
本项目用水采用*******自来水公司提供的水源,从和平路供水管网接入,水质、供水量能满足项目所需。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雨雪水直接汇入项目区内雨水管道,再排入和平路的城市雨水管网;工作人员生活污水分区分段首选排入化粪池消化处理后,再汇入项目区内排水管网,最终排入*******污水系统。
4.2.4.2电力供应。
该项目用电由*******供电公司提供,项目供电的输送由和平路供电主干线以架空线路引入高压电源,经变压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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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后,将高压电源变为380/220V低压电源再引入各用电点,电压和电量有保证。为有利于安全和美化环境,项目区内所有电力输送均采用地下电缆。
4.2.4.3制冷与采暖
本项目采用空调进行夏季制冷和冬季采暖。 4.2.4.4弱电
电话线路、电视线路和各种网线等弱电系统,可从和平路直接引入,并在项目设计和建设时,由相关单位配合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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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节能分析
5.1项目节能设计依据 5.1.1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
(3)《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1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
(7)《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
(8)《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国家发改委第9号令);
(9)《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发改环资[2007]1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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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中国节水技术政策大纲》(国家发改委等5部门2005年第17号);
(1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员会令第6号)等;
(12)《河北资源综合利用暂行规定》(河北省政府令[1999]第14号);
(13)《河北省节约能源条例》(河北省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57号);
(1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冀建科[2007]486号);
(15)《邢台市建设局关于建设系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市建[2007]173号);
(16)《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发改环资[2004]2505号)。
5.1.2相关标准和规范
(1)《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GB17167-2006);
(2)《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02);
(3)《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 (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 (5)《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B/T50033-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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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93); (7)《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 (8)《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 (9)《外墙保温工程技术规程》(JGJ144-2004); (10)《全国民用建筑工程设计技术措施—节能专篇》(国家建设部建质?2006?277号);
(11)《河北省用水定额》DB13/T1161.3—2009。 (12)《单元式空气调节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源效率等级》(GB19576-2004)
(13)《三相配电变压器能效限定值及节能评价值》(GB20052-2006)
(14)《中小型三相异步电动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8613-2006)规定
5.1.3本项目合理用能标准 5.1.3.1建筑节能标准
根据国家和《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邢台市建设局关于贯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新建公共建筑达到节能50%以上的标准。
为实现上述目标,根据《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13(J)81—2009,本项目的建筑热工设计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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