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

2019-04-23 13:08

【发布单位】劳动部

【发布文号】劳办险字[1992]15号 【发布日期】1992-09-15 【生效日期】1992-09-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劳动部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

<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劳办险字〔1992〕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水利部、铁道部、邮电部、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 现将财政部(92)财综字第167号《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劳动部办公厅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五日

财政部关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劳动部:

关于劳动部印制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如何列支问题,经我部与劳动部有关主管部门协商,按照国家有关证照收费管理的规定,各部门各系统已经收取管理性费用的,为管理而发放的各类证照,不再收取任何费用。同意对本补充通知下发前已征订的部分按成本价(2.00元)在各级社会保险机构管理服务费中开支,免费发放企业试用。因征订数额过大,影响当年管理费正常开支的部分,可先从基金中垫支,分年(一般不超过两年)核销转入管理费支出科目。

根据上述情况,原作为“暂付款”处理的款项,可转入“管理费支出”的有关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从基金中垫支的部分,在基金核算时列“暂付款”科目,费用发生时,暂付数记“暂付款”付方,费用核销转列管理费支出时,记“暂付款”收方;同时在管理费核算中增设“待摊费用”科目,费用发生时,记“待摊费用”付方,费用核销转列管理费支出时,记“待摊费用”收方。劳动部与此有关的收支核算,仍通过“暂存款”科目处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继续加强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的预、决算管理,促进专款专用。

财政部

一九九二年九月十一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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