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
(修订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收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浙江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乐清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对本市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实行统一征收,通过货币、基本养老保障等途径,对被征收集体所有土地的农民实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统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征地相关资金的收支管理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资金的测算、参保业务办理和就业促进工作。
市农业(林业)部门负责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情况的监督和有关纠纷的处理。
市民政、监察、公安、审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相关
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类功能区管理机构及工程建设指挥部负责做好管辖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宣传、政策处理、督促交地等工作。
市征地事务机构承担征地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
第五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服从经济社会发展对建设用地的需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积极做好征地工作。
第二章 征地工作程序
第六条 市征地事务机构在征地报批前应当将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召开社员(村民)大会或者社员(村民)代表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征收土地的相关权利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告知内容包括拟征地项目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等事项。相关权利人在被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听证的,市国土资源部门应当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组织听证;相关权利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申请的,视为放弃听证。
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就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拟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障参保人数,以及被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等事项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第八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编制征收土地方案等,征收土地方案经市人民政府审定,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征收土地方案批准后,依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在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进行征收土地公告。
(二)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提供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有效权属证明资料,由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汇总后,到公告指定的单位、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由市征地事务机构调查登记。
(三)市征地事务机构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被征收土地的补偿登记情况或者调查登记情况,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市国土资源部门审定,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镇(街道)、村公告。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在该期限内没有提出的,视为没有异议。
(四)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根据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公告拟订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意见,修改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部门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五)市征地事务机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3个月内,足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应当将征地补偿费用的收支情况向其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六)征地补偿费足额支付后,市人民政府委托市有关行政主管部
门收回相关权属证书并依法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
(七)简化征地批后实施程序。为缩短征地批后实施时间,征地报批前履行了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并完成土地权属、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确认以及补偿登记的,可在征地报批的同时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可同步进行。
第九条 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对经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协调不成的,当事人可以提请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三章 征地补偿和补助
第 十 条 市政府从土地出让金收入中提取部分资金,设立征地调节资金,专项用于招拍挂出让方式供地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支出。对以划拨和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建设项目,在征地报批前,申请用地单位按国土资源部门测算的数额,将征地补偿款足额缴入专户。征地调节资金和建设单位预存的征地补偿款要全额纳入市征地事务机构的征地补偿资金专户,统一管理,规范使用,封闭运行。征地实施完成后,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对建设用地单位预存的征地补偿款及时结算,多退少补。
第十一条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按照下列原则进行:
(一)采取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按不同区片分等级给予相应补偿;
(二)区别被征收前的不同土地类别,给予相应补偿。
第十二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总费用包括区片综合价
(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等。
第十三条 不同区片实行不同的补偿标准,各项补偿费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执行(详见附件1);征收园地、建设用地按照耕地标准执行;征收其他土地按照耕地标准的80%执行。考虑各镇(村)经济生活水平、土地利用现状、人均耕地等因素,经市政府批准,可提高或降低一个级别的区片综合价补偿标准。市政府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在2-3年内适时调整区片综合价,并予公布。
(二)青苗补偿费
被征土地青苗补偿费以当季作物的产值计算,无苗不补偿。其补偿标准为:常年固定蔬菜每亩1000元,水稻每亩800元,旱作每亩500元。柑桔园,盛果柑桔每棵50-70元,始果柑桔、衰退柑桔每棵30-50元,幼柑桔5-30元。如按种植面积计算的,柑桔树每亩最高不超过70株,其它果园参照处理。
(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1、林木补偿费:树木按主干直径分等级补偿
杉树、柏树:直径小于5公分(不包括5公分,下同)每株补偿4元;5—8公分,每株补偿10元;8—15公分,每株补偿25元;大于15公分,每株补偿17元。
樟树:直径小于10公分,每株补偿20元;10—15公分,每株补偿55元;大于15公分,每株补偿50元。
其他杂树:直径小于10公分,每株补偿2元;10—15公分,每株补偿8元;大于15公分,每株补偿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