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缝线缝闭切口皮肤以下各层组织;
(八)若发现切口感染,应及时进行相关抗感染治疗,有渗出或脓液的应及时取样做病原学检查和药物敏感性试验;
(九)需联合的Ⅰ类切口手术应安排在Ⅰ类切口手术后。在污染或污秽切口手术后应关闭手术室进行消毒,符合要求方可实施连台手术;
(十)术前患者和医护人员准备、环境消毒、器械灭菌、术中通风、围手术期保温、术后伤口护理等均应严格参照中华医学会外科学分会订制的《外科手术部位感染预防指南》中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用药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限制性使用级和特殊使用级抗菌药物预防性应用于Ⅰ类切口手术;
第十五条 对于有特殊病理、生理状况的患者,预防用药应参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和药品说明书等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院感科会同药剂科、检验科应加强抗菌药物临床应用与细菌耐药监测工作,定期进行细菌耐药分析,并根据耐药病原菌的分布及其耐药状况,调整预防用药品种,并及时通报。
第七章 Ⅰ类切口预防用药合理应用评判标准 第十七条 本评判标准仅适用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的合理判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判定为围手术期预防使用抗菌药物不合理:
(一)无预防用药指征者;
(二)给药时机未在术前0.5-1h之内或麻醉诱导期给药者; (三)手术时间大于3h、或手术时间长于所用抗菌药物半衰期的、或术中失血量大于1500ml未追加一剂者;
(四)违反《处方点评实施细则》预防用药品种选择规定者;
(五)给药途径不正确者;
(六)给药剂量超过说明书一般治疗剂量或预防用药剂量者;
(七)给药频次:需追加剂量者,β-内酰胺类药物等半衰期短的药物没有一日多次或分次给药者(头孢曲松除外);
(八)溶媒:溶媒种类和(或)体积选择不当者; (九)用药时间:总预防用药时间大于24h者,或个别情况大于48h未在病例中详细说明理由者;
(十)无指征的联合用药。
第八章 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 每月统计临床各科Ⅰ类切口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并在全院进行通报。
第十九条 对使用比例超过30%的科室按相关规定进行扣罚。科主任对本科预防性抗菌药物使用率超比例的医师,有权划分责任并予以扣罚。
第二十条 医院监察室每月随机抽取不少于30例的Ⅰ类切口手术归档病历,由医院抗菌药物管理组针对预防使用指征、用药品种、给药时机、给药方法等进行点评,对违规者按医院《处方点评实施细则》进行处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XX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 2017年 1月 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