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
第五十六条 公司出现除上一条第(三)项以外的解散事由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股东组成,其中非自然人股东应当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五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五十八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五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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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公司的其他规定
第六十一条 股东、执行董事、监事应当把联系方式(包括通信地址、电话、电子邮箱等)报公司置备,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报公司予以更新。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涉及的股东会会议,可以采取口头、电子邮件、书面等方式通知。
第六十三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并由股东会决议。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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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示章程、年度报告、股东缴纳出资情况等信息,具体公示内容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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