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一级注册计量师《测量数据及计量专业实务》考点强化复习资(2)

2019-04-23 15:18

检定规程或者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不得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计量检定人员依法执行任务。

(2)未取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违反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计量检定人员是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的具体实施人员,明确计量检定人员的法律责任,是为了加强对计量检定人员管理,提高计量检定人员素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依法做好检定工作,保障量值传递准确可靠。 13.计量检定人员的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答: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反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开展计量检定; 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14.什么是注册计量师制度?注册计量师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注册计量师制度:国家对从事计量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注册计量师享有下列权利: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依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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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岗位职责; (3)接受继续教育; (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的劳动报酬;(5)对不符合规定的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6)对侵犯本人权利的行为进行申诉。

注册计量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技术规范; (3)保证计量技术工作的真实、可靠,以及原始数据和有关资料的准确、完整,并承担相应责任; (4)在本人完成的计量技术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字; (5)不得准许他人以本人名义执业; (6)严格保守在计量技术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他人的商业、技术秘密; (7)接受继续教育,提高计量技术工作水准。 15.注册计量师制度和计量检定员制度有何区别?

答:主要区别是实现对计量专业技术人员的分层管理和资质管理。 16.对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的计量要求包含哪些内容?

答: (1)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含量之差不得大于《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2)批量定量包装商品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大于或者等于其标注净含量。用抽样的方法评定一个检验批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抽样检验和计算。样本中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标注净含量与其实际含量之差大于允许短缺量的件数以及样本的平均实际含量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3)强制性国家标准、强制性行业标准对定量包装商品的允许短缺量以及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已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4)对因水分变化等因素引起净含量变化较大的定量包装商品,生产者应当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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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保证在规定条件下商品 净含量的准确。

17.什么是计量器具新产品?实施管理的范围是什么?

答:计量器具新产品是指本单位从未生产过的计量器具,包括对原有产品在结构、材质等方面做了重大改进导致性能、技术特征发生变更的计量器具。实施管理的范围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

18.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评价和型式批准如何实施管理?

答: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地区的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工作。 19.实施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评价应遵循哪些法定的程序? 答:型式批准的申请程序

(1)单位制造计量器具新产品,在申请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前,应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申请型式批准。申请型式批准应递交申请书以及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

(2)受理申请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资料 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计量器具新产品法制管理的分工,委托相应的技术机构进行型式评价,并通知申请单位。

(3)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委托,在10个工作日内与申请单位联系,做出型式评价的具体安排。

(4)申请单位应向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提供试验样机,并递交有关的技术资料。

型式评价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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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具备计量标准、检测装置以及场地、工作环境等相关条件,按照《计量授权管理办法》取得国家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授权,方可开展相应的型式评价工作。

(2)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必须全面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技术资料,并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型式评价技术规范拟定型式评价大纲。型式评价大纲由承担型式评价技术机构的技术负责人批准。

(3)型式评价应按照型式评价大纲进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中已经规定了型式评价要求的,按规程执行。

(4)型式评价一般应在3个月内完成。型式评价结束后,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将型式评价结果报委托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并通知申请单位。 (5)型式评价过程中发现计量器具存在问题的,由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通知申请单位,可在3个月内进行一次改进;改进后,送原技术机构重新进行型式评价。申请单位改进计量器具的时间不计人型式评价时限。

(6)承担型式评价的技术机构在型式评价后,应将全部样机、需要保密的技术资料退还申请单位,并保留有关资料和原始记录,保存期不少于3年。 型式批准的审批程序

(1)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在接到型式评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根据型式评价结果和计量法制管理的要求,对计量器具新产品的型式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向申请单位颁发型式批准证书;经审查不合格的,发给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对已经不符合计量法制管理要求和技术水平落后的计量器具,国家质检总局可以废除原批准的型式。任何单位不得制造已废除型式的计量器具。 20.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许可的范围和条件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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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修理计量设备许可证》。

200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第104号令发布《制造、修理计量器具许可监督管理办法》,对制造、修

理计量器具许可的适用范围、管理体制、申请与受理、核准与发证、证书和标志、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等做处理规定。 制造计量器具许可的性质是行政许可。

许可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管理的计量器具目录(型式批准部分)》的计量器具。

许可的条件有以下6条: ①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固定生产场所及条件; ②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核验人员;③具有保证所制造计量器具量值准确的核验条件;④具有与所制造计量器具相适应的技术文件;⑤具有相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计量管理制度;⑥按规定取得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并具有提供售后技术服务的条件和能力。

21.什么是进口计量器具?其依法管理的范围是什么?有哪几个主要环节? 答:进口计量器具是指从境外进口在境内销售的计量器具。

管理的范围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计量加强进口计量器具型式审查目录》的计量器具。

主要管理环节:①调整对象;②适用范围;③管理体制;④型式批准;⑤进口计量器具的检定;⑥法律责任。

22.对计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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