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法律条文来明确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对象,很有可能造成资金的滥用,确实以及腐败的滋生,还有对非营利组织的社会价值实现的影响。
(四)提高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独立性
从现实来看,政府要作为购买公共服务的独立的主体,即不以自身的力量成立组织或者机构参与购买公共服务的环节,这样在很大的程度上减少了政府官员的贪污腐败,使资金的去向更加明确。并且也为市场主体提供了更多的资金,还给构成社会的人也就是我们提供了更多的就业机会还有收入,使资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五)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机制,实现规范管理
要切实有效地解决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现实问题,最根本的还应当是从体制层面上入手,规范相关的管理规定。从现实来看,政府的购买机制应该有明确的规定,政府购买对象的不明确性以及制度的缺失性,很容易出现合约的效力问题以及费用的纷争问题,这里的一定的标准也没有明确的规定,有资质的社会组织中的“资质”两个字到底应该以何种标准判定等。基于以上问题也可能会出现权利的滥用,资金的滥用等等问题。如果有了健全的支付购买机制,进行了规范的管理那么这些问题能得到很好的解决,也为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合法性正名了,使之更有执行力度,更有可信度,毕竟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六)培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买方市场的发展
从理论上说,公共服务市场主体比公共部门具有更强的成本意识、更严格的管理和更灵活的反应能力。但现实中,我国公共服务市场发育困难,市场主体没有完全形成。同时,我国却多是企业,并且为数不多,而且非营利组织中的社会力量并不足以承担公共服务,如果还要从其他营利组织中购买公共服务就会使市场混乱,而且资金分配不合理,以及营利组织里面的人员是否能做到跟非营利组织成员一样的提供公共服务的责任与耐心还有熟练程度等等的客观方面的问题。这就会给资金的有效利用以及质量问题的保证带来了问题。综上所述,培育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买方市场是十分必要的,做法可以是扶持非营利组织使之具备承担公共服务的能力,大力支持非营利组织的建成,并且全权交于非营利组织去做,这样既避免交给营利组织去做对于非营利组织实现社会价值的影响,也解决了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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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提供公共服务方的责任,耐心,以及熟练程度问题,使质量和效率得到了保障。或者是将营利组织通过竞标的方式选出适合并且能够与非营利组织成员相当的组织去承担一部分公共服务,并不是全部。但是这一切的前提都是要有健全的法律制度,才能使资金,监督,以及后期的反馈得以体现,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这一行为高效运行。
(七)建立健全监管评估机制
在购买社会服务过程中,由于政府与服务方地位的差别,由政府机构来进行绩效评估和项目验收,容易造成“重视政绩而忽视其他”,“资金的去向不明”,“服务方的地位导致收益受影响”,“所提供的公共服务质量的保证与检查被忽视”等问题。所以应该建立健全监管评估机制并且由独立的“第三方评估小组”来执行这个监管评估,改变原来单一由政府机构来评估和验收的模式,从而提高切实有效的提高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合理运用现有资金与资源,增强公共服务供给的质量,优化社会综合,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这里的建立健全监管评估机制应当从“评估方法、程序和标准,从效益、质量、满意度”等方面做出标准与规定。购买信息要做到透明化,通过类似竞争投标的方式择优选择机构或者组织来承担公共服务,既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本,又能提升整体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最大化购买公共服务的益处。
五、结论
综合以上所有的内容,我国要想好好的实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那么就得有完善的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来保全公平公正公开以及高效率高质量的完成以实现最初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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