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 提高税收管理水平,推动个人所得税全面改革 3.1.1 提高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
更大程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税后收入的功能,目前中国个人所得税占比远远低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3.1.2 更加科学发挥收入分配的调节功能
在目前的个税征收体系里,首先,不同类别的收入施行了不同的征收税率,税收结构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经济形势,比如,财产性收入在家庭中的占比逐渐提高,劳务性收入占比逐渐降低;其次,赡养老人、子女教育等一些费用没有进行税前抵扣,对中低收入人群的税基过高,形成过高的税后负担,没有起到科学合理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最后,以家庭为申报单位,避免了家庭成员收入严重不均衡的现象 3.2 引入独立的环境税,完善与环境相关的税种
3.2.1 完善环境经济手段和构建我国环境政策体系的需要
长期以来, 我国的环境政策体系一直以来都侧重于使用命令控制型的环境行政手段, 其对于环境保护发挥了一定作用, 但随着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和多种经济主体的发展, 单靠行政手段已远不能解决环境污染问题, 而需要更多地利用基于市场机制的税收等经济手段。目前, 运用环境经济手段已经成为国际上环境政策演变的重要方向。其中, 环境税作为重要的环境经济手段, 被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采用, 并将其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突破口。实践表明, 包括硫税、碳税等在内的环境税在实践中有着较好的环境保护效果, 且为环境治理提供了稳定的资金来源。因此,我国有必要开征环境税, 尽快完善环境经济手段和构建起环境政策体系。
3.2.2 完善环境税制和深化税制改革的需要
我国的现行税制已经初步体现了保护环境、限制污染的政策导向。其中, 资源税、消费税、车船税等税种, 通过增加环境资源的使用成本,刺激环境资源的集约利用, 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污染的产生, 同时为污染防治筹集资金来源, 客观上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同时, 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关税等税种的有关环境保护的税收政策,也对减少污染、鼓励治污投资、降低治污运营成本, 促进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 也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但是, 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环境税收制度相比, 我国尚缺少针对污染排放、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课征的专门性税种——环境税。而此类税种在环境税收制度中应处于主体地位, 它的缺位既限制了税收对污染、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也难以形成专门用于环境保护的税收收入来源, 弱化了税收的环境保护作用。因此, 开征环境税是完善我国环境税制的重要内容之一, 对于我国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和深化税制改革也有着重要意义
3.3 确立地方独立税种,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3.3.1 短期以营业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伴随着地方支出责任的刚性增长、地方财力却面临大幅萎缩的局面,这一收支矛盾如果得不到解决的话,地方政府通过土地财政和隐性债务来融资的状况将愈演愈烈,从而导致地方财政风险迅速积聚。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之一是进一步加大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力度,在目前地方政府高度依赖转移支付的现实背景下,这一办法实施的空间极为有限。为此,当务之急是要重构地方税体系,重新确立地方主体税种,为地方政府寻找其他可替代营业税的、充分的财源。 3.3.2 未来以财产税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财产税具有成为地方税主体税种的良好禀赋 政府间税收的划分是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核心内容.历史上,诸多财政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借鉴的税收划分理论,普遍认为比较适宜划归地方成为地方主体财源的税种应具备以下特性:一是课征于非流动性生产要素的税收,以免因地方税收竞争导致资源配置的效率损失;二是所负担提供的公共品具有明显的受益区域和受益对象范围,可以有效地实施受益原则征收据税收;三是征收的社会经济效应具有明显区域性,可用作地方政府解决地方社会经济矛盾工具的税收;四是税源比较零星分散,而且具地区差别,征收难度较大,地方征管税务行政效率更高的税收;五是税源稳定并具有适度弹性的税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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