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分期完成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只对已完成部分进行后评估。
第五章 示范项目激励政策
第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充分考虑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在节能减排方面的优势和特点,优化和简化审核程序,加快审核办理进度。
第十九条 电网公司负责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外部接网设施及由接入引起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的投资建设,并为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提供便捷、及时、高效的接入电网服务,与投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的项目单位签订并网协议及相关合同。电网企业应制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并网工作流程,以城市或县为单位设立并公布接受天然气分布式能源投资人申报地点及联系方式。并网申报、审核和批准过程原则上应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二十条 以35千伏及以下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按专门设置的简化流程办理并网申请,并提供咨询、调试和并网验收等服务。以35千伏以上电压等级接入配电网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电网企业应根据其接入方式、电量使用范围,本着简便和及时高效的原则做好并网管理。支持通过合同能源管理形式建设的分布式能源项目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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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符合电力并网条件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电量自发自用、自用为主、多余上网,电网企业收购满足自用之外的上网电量。鼓励企业探索通过电网直供销售的可能性。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可向项目所在地有关部门申请冷、热、电的特许经营,允许分布式能源企业在该区域内享受供电、供热、供冷经营权利,与用户分享节能效益。鼓励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将剩余的热、冷销售给周边一定范围内的用户,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三条 符合《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要求的示范项目,可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有关规定的示范项目,可享受相应奖励政策。
第二十四条 国家和地方价格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在确定分布式能源上网机制及运行机制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节能减排的特点,给予示范项目政策优惠;
第二十五条 天然气供应企业在确定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气价时,应体现其削峰填谷的特点,给予示范项目天然气价格折让。 第二十六条 鼓励地方政府制定优惠政策给予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融资优惠及贷款利率补贴。
第二十七条 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应在评审阶段提交主设备自主化方案,经评审认可后,可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关税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符合能源科技示范方向和要求,在资源利用、节能减排、装备规模、环保指标、经济效益等方面有较大提升或突破的示范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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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同时依据《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管理办法》(国能科技[2012]130号)申请成为国家能源科技重大示范工程,并享受相关政策支持。
第二十九条 支持发展能源服务公司,鼓励由专业化公司从事天然气分布式能源项目的投资、开发、建设、经营、管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已认定的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应取消其资格:
(一)未通过或不接受示范项目后评估; (二)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三)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五)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第三十一条 参与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设计、审查、评选工作的各类机构和人员对所承担评选工作负有诚信以及合规义务,并对申报评选企业的有关资料信息负有保密义务。违反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示范项目评选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1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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