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合同期内员工辞职的,必须提前1个月向公司提出辞职报告,由用人部门签署意见,经原批准聘用的领导批准后,再办理辞职手续。
第三十六条 员工未经批准而自行离职的,公司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三十七条 员工工作半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八条 员工必须服从安排,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凡有违反并经教育不改者,公司有权予以解聘、辞退。
第三十九条 辞退员工,必须提前1个月通知被辞退者。
第四十条 聘用期满,合同即告终止。员工或公司不续签聘用合同的,到办公室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第四十一条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后果严重或者违法犯罪的,公司有权予以开除。
第四十二条 员工辞职、被辞退、或终止聘用,在离开公司以前,必须交还公司的一切财物、业务资料,并移交业务渠道。否则,不予办理任何手续,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节 考勤
第四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下班按规定实行登记,并每日将考勤结果公开。 第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上班时间不得擅自离开作岗位,外出办事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每月将员工出勤情况汇总后报经理审查,并以此作为工资发放依据。
第四十五条 考勤办法为:工作人员工作时间实行每周6天工作日,周日休息,上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30—5:30,周六上午8:30—12:30,下午1:30—5:30。所有工作日中午职员应在公司用餐、休息,离开公司半小时以上视为请假并取消午餐补助。加班2小时以上按半天加班计算。
第四十六条 严格请、销假制度。员工因私事请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未经批准而擅离工作岗位的按旷工处理。工作时间请假2小时以上按半天,请假半天以上按全天计算。
第四十七条 连续旷工5天以上或年累计旷工10天以上的,按规定予以除名等处分。
第四十八条 上班时间禁止外出办私事、饮茶、或未经批准接待亲友,违反者当天按旷工处理。迟到、早退按月累计,每达3次按事假1天处理。
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但无充足理由不执行公司要求,视为事假,按加班考勤反推请假考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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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岗位职责
第四十九条 总经理职责:
1.执行公司章程,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组织和制定公司生产、年度经营、发展、财务、人事、劳资、福利等计划,主持制订公司年度预、决算报告,代表公司对外签署合同和协议; 2.任免和调配公司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员等;
3.决定员工的奖惩、定级、升级、加薪、招工、调工(干)、雇用或解雇辞退,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等文件;
4.其他须经理处理的有关事宜。 第五十条 项目经理职责: 1.协助总经理工作;
2.负责本项目的工作,随时和总经理沟通项目进展情况,负责开标会的开标唱标工作,及时办理各项手续,协调公司其他职员的协办工作,带领新职工开展工作。
3.协助其他项目经理完成工作,并对其他项目的文件传阅与催办。 第五十一条 办公人员职责:
1.主持办公室全面工作,负责文印、档案、资料以及公关工作;
2.处理公司日常行政事务,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做好上传下达、下情上报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当好领导参谋,.遵守保密规定及工作制度,防止泄密和差错失误;
3.处理公司的公关事务,协助项目经理整理资料等活动,管理勤务工作和环卫工作; 第五十一条 保卫工作:
1.公司职员都有安全保卫职责,安全使用电器和各种工具,并对来访人员进行管理,防止偷窃和泄密事件发生。严禁非公司人员未经许可使用本公司电脑或翻阅本公司的档案和其他资料。
2.熟悉周围环境,经常检查消防,安全设备、器材是否安全,对违反治安管理和扰乱工作秩序、生产秩序的人员及时制止并报告公安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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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财务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五十二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财务制度,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五十三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勤俭办企业”的方针,勤俭节约,精打细算,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降低消耗,增加积累。
第二节 财务人员
第五十四条 主持计划财务部的工作,领导财务人员实行岗位责任制,切实地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各司其,互相配合,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 记帐、算帐、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帐目清楚,日清月洁,按期报帐。 第五十五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
第五十六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必须坚持原则,照章办事。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必须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财务部门报告。
被撤销的财会人员,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资金、债权债务移交清册,办理交接手续。 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报表、帐目、款项、公章、实物及未了事项等。
移交交接必须监交。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由公司领导会同财务部部长进行监交;计划财务部部长的交接,由总经理会同总会计师进行监交。
第三节 资金、现金、费用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财务人员对资产、资金、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提高效益。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审批权限如下:50元以下的由部门经理审批;50元以上由总经理审批。 第四十五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 第四十六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
第四十七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保管慎重,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一定有用章记录。
第五十条 一切现金往来,必须收付有凭据,严禁口说为凭。 第五十一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违者按贪污论处。 第五十三条 员工每周终要会同经理盘点一次,结算清帐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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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发票应印章齐全,经手人验收人签外,经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
第五十六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由总经理审批。
第五十七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节 工资及奖金
第五十八条 公司实行“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五十九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由总经理按岗位和职责的规定拟订。 第六十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由总经理审定。
第六章 业务质量管理
第一节 总则
第六十一条 为加强公司的业务质量,贯彻好公司的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制度。
第六十二条 公司业务工作实行以项目经理制度为核心的工作制度。
第二节 业务信息管理
第六十三条 业务信息管理是企业服务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使服务过程中各种质量问题能得到及时收集、传递、分析和处理,不断提高服务管理水平。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项目信息反馈是指项目办理的全过程中各阶段、各部门、各环节和各职工,在发现前阶段,前部门,上一环节和上一办事人员存在各种不良因素或手续、资料缺陷的时候,以及客户或政府有关部门反映的该项目各种问题时,进行的质量信息的收集、分析、分类、传递和处理。
(二)新业务信息反馈是指企业的任何部门、任何个人,对其他非本公司办理的其他新项目或对本公司有影响的其他因素有新信息时,进行的信息反馈和处理。
(三)去甲方或政府部门必须携带笔记本,把所谈情况记录以备查阅。 第六十四条 信息反馈方法、原则。
1. 各种有用信息必须以书面形式按规定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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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质量反馈的基本原则是后对前、下对上,并要求紧急信息及时准确。 3.业务信息一般应包括:时间、地点、收集人、主要内容和信息评估。 第六十五条 业务信息的处理
1. 涉及本项目的信息,项目经理在接收到后要及时处理,并把处理意见或结果告知消息来源人,重大事情同时向经理汇报。
2. 新的业务信息及时向经理汇报,等待经理处理。
第三节 项目经理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业务工作以项目为依托,实行项目负责制,公司人员有义务协助项目负责人共同完成。 第六十七条 项目小组在项目开展时按经理要求成立,在项目主要工作完成后解散。 第六十八条 项目小组职责: 一,
项目经理:1,负责受理业务,核查点收委托方报送的业务资料;2,负责统筹业务的工作进度,保证工作如期进行并圆满完成;3,负责整体把握、审核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工作质量,保证工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4,负责业务成果的交付和业务费用的收取,保证业务成果的如期交付和业务费用的如额收取;5,负责统筹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与档案员交接。
二,
经办人员:1,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如期、保质的完成自己负责的部分业务;2,负责承办的业务的档案整备,并完整的交付给项目经理;3,按项目经理的安排,对其它经办人员完成的业务成果进行复核,并保证复核后的业务成果的准确度和正确性。
第四节 三级复核制度
第六十九条 一级复核由项目经理安排项目小组经办人员进行交叉复核。
第七十条 二级复核由项目经理负责,复核完成后,签字后连同复核意见一起报经理。
第七十一条 三级复核由项目经理与政府机关完成,复核完成后,连同政府审批意见返回项目小组。 第七十二条 项目经理和协办人员若有意见分歧,报总经理决策。
第七章 保密工作
第七十三条 为客户保守秘密,维护公司发展和利益,打造公司良好的服务形象,特制定保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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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四条 全体员工都有保守秘密的义务,并且是员工的基本道德要求。
第七十五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须特别注意不泄漏公司和其他投标公司的秘密,更不准出卖投标公司的秘密。
第七十六条 员工应保守的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1.公司经营发展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2.招标项目的资料;
3.重要的合同、客户和贸易渠道;
4.公司非向公众公开的财务情况、银行帐户帐号; 5.其他经理确定应当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项。
第七十七条 属于秘密的文件、资料,应标明“秘密”字样,由项目经理负责收发、传递、保管。 第七十八条 非经批准,不准复印、摘抄秘密文件、资料。
第七十九条 记载有各种秘密事项的工作笔记,持有人必须妥善保管。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八十条 接触秘密资料的员工,未经不准向他人泄露。非接触公司秘密的员工严禁接触秘密资料。
第八章 企业印章管理制度
第八十一条 公司的印鉴分类由专人保管。
第八十二条 印信管理人员应对印、信使用的正确性负责.
第八十三条 凡以公司名义出具的各类文件、资料需要盖章,必须由总经理指示, 印信管理人员方能同意使用公章,并应留下底稿和两份印好的以备存档和借阅,并有经办人和使用人签字。 第八十四条 公章的销毁,必须经执行董事批准,有两人以上监销并做好登记. 第八十五条 严禁开具空白介绍信.用便函开出的证明必须一式两份经备存查.
第八十六条 印信应严加保管,如有失职、差错、丢失或违章乱用,一经发现,需追查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章惩处。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管理则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本管理细则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属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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