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 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及其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二、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发布以前,企业发生的尚未处理的股权投资损失,按照本规定,准予在2010年度一次性扣除。
特此公告。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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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
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2010年8月2日印发
校对:所得税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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