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中村改造问题研究

2019-05-17 10:48

【摘 要】“城中村”是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快速发展的必然结果,其根本形成原因是土地的二元所有制结构,“城中村改造”只有解决了土地二元所有制问题,“城中村”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市,而要解决土地的二元所有制问题也只有通过征用途径来完成。 【关键词】 城中村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征用

城中村改造问题的研究

城中村是在城乡二元体制束缚下,城市化、工业化快速推进过程中出现的特殊产物, “城中村”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土地利用粗放,土地资产流失、管理体制不顺,管理难度较大、人口构成多元,社会治安堪忧、公共设施缺乏,环境问题严重、村民素质较低,就业问题严峻,所以“城中村”问题现已经成为影响城乡统筹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障碍。如何积极稳妥地推进城中村改造,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的必然选择。

一、课题研究的目的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快速扩张,对土地的需求更加迫切。“城中村”,这一名词对于我国正处于加速城市化进程的不少城市来说并不陌生。在一些城市尤其是经济发展较快的城市中,昔日的城乡结合部逐渐成为城市内部地域,城乡结合部中的农村也被包围在城市地域之中,导致部分城市的城中村大量出现。但由于各地政府在处理城郊农村时所采取的政策不同,特别是我国长期实行的人口、土

地的城乡二元制度的影响,村内的土地、人口、规划、管理都没有纳入城市体系;再由于在城市化进程中,城市的发展、土地的升值导致城中村以收取租金为主要特征的集体经济不断壮大;城中村存在治安、卫生、消防等大量的隐患,从而出现了诸多社会和环境问题。

“城中村”的存在严重影响到城市的进一步健康发展,影响到城市化进程,已到了必须综合治理的境地。在城中村的改造上,问题相当复杂,涉及到多方的利益博弈。对于城中村的研究需要综合城中村表现的多个方面,透过现象,抓住本质。 二、国内外相关研究 1.国外相关研究

城中村城中村是我国快速城市化发展过程中特有的现象,国外尚未有关于城中村问题的研究,甚至没有一个公认的译名。但从国外学者对城市的研究中还是能找到一些对城中村类似问题的阐述。基本为以下三种:(1)城市平民窟:英国地理学家Susan Mayhew 认为平民窟是穷人住宅的聚集地,通常以多户混居和拥挤为特征。贫民窟改造需要外部中介机构在活跃社区内部资源和获得外界投入方面向社区提供支持,以提高社区能力进而改善自身居住环境1; (2)城市边缘带(Desakota Reion)是德国地理学家Louis提出的,它指农业活动与非农业活动的高度混合,延伸与城市核心之间的廊状区域2;(3)城市蔓延:城市蔓延最早出现在以美国为主的发达国家。指的是城市化区域向未城市化地域的不相称扩张,是城市边缘高度容积率、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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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自:李俊夫,《城中村的改造》,科学出版社,2004,第13页 顾朝林,《集聚与扩散—城市空间结构新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年1月

建筑密度的大片住宅的开发,使城乡间的接线日趋模糊3。

由于城中村现象具有很强的独特性,其他国家几乎找不到相同的案例,加上城中村现象出现的时间不久,国外直接针对城中村现象进行研究寥若星辰

2.国内相关研究

现今,城中村改造问题已经日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基本分为三个阶段4:(1)20世纪90年代前:是城中村的雏形;(2)20世纪90年代中前:这时国内顾朝林和熊江波两位学者引入了国外“城市边缘”的概念,开始了国内学者对这一区域的研究,总体来说,这为城中村今后的研究做好了铺垫;(3)20世纪90年代至今:城中村现象越来越明显,可以从以下四个角度加以概括:第一从建筑景观及环境角度讲,城中村是村民陆续的房屋搭建,并没有经过统一的规划。这种无序高密度的建设与城市整体景观不协调,在加上城中村内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导致内部存在严重隐患;第二从城市经济和土地管理角度讲,产生城中村这一现象的成因有二:一是开发商过于迁就行政隶属、土地所有制等现状,以至于延误改造的最佳时机,使得民房区位价值不断攀升,导致开发成本过高,二是民房位于景观控制带,由于容积率控制使得开发商无利可图;第三从城市发展角度讲,政府在同一时期进行经济建设,没有很多资金对每一项改造都提供财政支持。因此,在城中村的改造中应该分高、中、低三种方案:高方案就是进行全方位的改造,使城中村尽快成为城市的有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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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伟,《城市蔓延中的土地市场驱动力与政府角色》 成德宁,《城市化与经济发展—理论、模式与政策》,科学出版社,2004

中、低方案是为日后改造做铺垫。

三、城中村改造的现实意义

1.改造城中村,是构筑经济社会发展新平台的客观要求。改革开放以来,宁波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发展。分析新一轮经济社会发展趋势,宁波如何继续保持关键在提升城乡统筹力,空间在城郊,潜力也在城郊。因此,必须把城郊接合部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积极推进城中村改造,着力打好这场硬仗,努力形成城乡互动、交融发展的新格局。

2.改造城中村,是推进工业化、城市化和城郊新农村建设进程的必然要求。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的规模在扩大,城市的功能在强化,解决“城中村”问题势在必行。因此,改造城中村是一种方向、一种趋势,既顺应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发展趋势,又符合城郊新农村建设要求,使工业化、城市化和新农村建设并驾齐驱。 3.改造城中村,是改善城郊农民生产生活条件的迫切要求。宁波城郊农民的房屋大多建于上世纪八十年代,由于受历史原因的影响,村民住房困难比较突出,村内公共服务和公共设施严重缺乏,农民要求改善居住条件、提高生活质量的愿望呼声非常强烈。改造城中村,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城郊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是政府职责和群众愿望的有机统一,也是一项为民造福的民心工程。

4.改造城中村,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在要求。由于受城乡二元体制的影响,城中村成为城市管理不到位、农村管理不着边的“游离体”,“脏乱差”、“假伪劣”等问题屡禁不止。如果不及时解决,

很可能出现贫民窟,成为社会最不稳定的地区,影响和谐社会的建设。改造城中村,有利于建立良好的城乡公共秩序,使城市发展、城中村发展与村民发展融合和谐。 四、城中村改造中存在的问题

1、开发主体不适格:《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2)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也就是说,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主体必须是具有一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满足这些条件是禁止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这不仅仅是资质、能力、经验的问题,还是社会责任感和道德约束力的体现。而城中村改造项目中的绝大部分开发主体根本就不能满足以上条件,更甚者,是直接由村委会作为主体来开发建设的。

2、土地性质不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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