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富镇中心卫生院实施绩效工资的方案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和《拜泉县人社局、财政局、卫生局、计生局关于两类卫生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办法》,建立比较完善的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机制,充分调动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质量和效率,经研究,就绩效工资考核分配办法,制定以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乡镇卫生院按岗取酬、绩效挂钩、多劳多得的考核分配机制,适当拉开工作人员工资收入差距,使绩效工资分配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突出贡献的人员倾斜,充分调动一线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乡镇卫生院全面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按岗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兼顾公平的原则;
(二)坚持向“技术含量高、风险程度大、工作负荷强、管理责任重”的一线岗位倾斜的原则。
(三)坚持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的原则。 三、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对象
乡镇中心卫生院和一般卫生所中通过竞聘上岗、签订聘用合同的工作人员。
四、岗位绩效工资构成
绩效工资制度实施后,工资称岗位绩效工资。岗位绩效工资主要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四部分,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为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总额的70%确定为基础性绩效工资,30%确定为奖励性绩效工资。
五、岗位绩效工资的发放
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月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与绩效考核结果相挂钩,每半年集中兑现一次。
六、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法
(一)岗位分类。卫生院依据工作性质分为临床医疗、公共卫生、护理、医技(包括心电图、B超、检验、放射、药房等科室)、行政后勤 (包括行政管理、财会人员、收费员、司机、后勤人员等)五个岗位。
(二)考核内容。各单位对每个岗位的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劳动纪律、医德医风、收支结余等核定指标,实行百分制考核(公共卫生岗位实行千分制考核)。
1、工作数量:主要考核门诊诊疗人次、住院人次、收治病人数、出院病人次、实际占用床位、手术台次、医技检查与治疗人次、药剂调配处方数及行政后勤科室完成相关任务情况;健康档案建档率;健康教育数;免疫规划接种率;传染病报告处理数;孕产妇、儿童保健数;老年人体检数;慢性病高血压、糖尿病人的管理率;重性精神病人管理数、乡村卫生一体化服务管理执行情况等;
2、工作质量:主要考核医疗文书(包括门诊病历、门诊登记、传染病报告、住院病历等)合格率、出入院诊断符合率、手术前后诊断符合率、急危重病人抢救成功率、差错事故发生率、病区管理、消毒隔离管理、基础护理、级别护理、各项报表数据的准确率等;11项公共卫生服务建档率、覆盖率、管理率、报告率、符合率等以及各项制度制定实施情况。
3、劳动纪律:主要考核对卫生院规章制度的遵守、医院核心制度的执行、出勤情况、医疗收费与药品价格政策的执行等;
4、医德医风:主要考核遵纪守法、因病施治、廉洁行医、医患和谐、团结协作、便民惠民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服务满意率等;
(三)岗位基础系数
按照上级文件要求,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应向关键岗位、业务骨干和做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倾斜。各科室、卫生所要结合岗位工作实际,合理确定岗位系数,原则上每个岗位的基础系数为1;在此基础上可根据岗位不同的技术含量、责任风险、劳动强度等因素,适度增减;但岗位基础系数最高不得超过1.4。各卫生院按照本意见要求,结合单位实际,具体确定。
(四)考核得分系数
1、卫生院工作人员、乡医考核得分系数根据卫生院对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确定,计算公式:个人考核得分系数=(实际考核得分/总分)×岗位基础系数。个人考核得分系数将作为全院、全所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依据。(注:卫生院院长的实际考核得分为卫生局对卫生院的综合考评得分。)
2、考核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实后,按岗位系数50%及以下确定个人考核得分系数(具体由各单位在考核细则中明确)。
①违反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被上级部门通报处罚的; ②收受红包、回扣等经调查核实的;
③私自非正常途径转诊病人或擅自在院外从事各种非法医疗经营活动等经调查核实的;
④因服务态度引发医疗纠纷给单位造成严重损害的;
⑤遇有重大事件不及时逐级报告,造成不良后果者的; ⑥私自收取现金不及时入账的;
⑦以医谋私擅自漏收、免收、少收各种辅助检查费经查实的。
⑧对损坏卫生院荣誉,造成不良后果,或受各种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以上处分的。
⑨不服从院领导工作安排的。
考核周期内实行医疗责任事故、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挂床骗保、胎儿性别鉴定等一票否决制,奖励性绩效工资零发放,同时取消当年评先评优。
(五)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卫生院对各科室、卫生所的绩效考核每半年进行1次,于每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集中组织进行。
卫生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由卫生院自行组织,每半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结果是工作人员考核周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的主要依据,未开展绩效考核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数=单位奖励性绩效工资总额×(个人考核得分系/全院考核得分系数的总和)。按照上级规定,奖励性绩效工资不得超过本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因此公式计算所得如超过本人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数,以上限基础性绩效工资数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