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学校转让、出售资产,应向教育主管部门、国资办报告,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
第十五条 按婺办字[2005]15号文件,各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和处置资产所得的收入(如出租收入、出售收入、报废损残值变价收入等)全部纳入预算资金管理,在不跨乡(镇)的原则下归学校使用。
第五章 固定资产清查、盘点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进行清查盘点,总保管员和财务人员至少每年对账一次。年度终了前,总保管员和分保管、分保管和固定资产使用人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对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应填写《固定资产盘盈、盘亏表》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做到账、卡、物相符。
第六章 固定资产账务管理
第十七条 总保管员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使用部门明细账簿和固定资产登记卡片,报账员应使用固定资产软件进行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 核算中心应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分类账,报账员每年12月末将年内清查后结果报中心记账,做到账物相符。
第十九条 分保管员或使用部门应设置本部门固定资产分类明细账簿,并按类建立固定资产登记卡片。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监督
第二十条 各学校要高度重视固定资产的管理,健全机构,完善制度,特别要加强对闲置资产、荒芜学农基地的管理,确保资产被占用或侵占拍卖。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一条 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学校固定资产管理与监督工作,对学校固定资产的管理制度、购置、租借、增减、盘存、账务、管理等实施督查、考核、处理违规行为。电教站、校建办、勤办等相关股室配合计财股做好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拨、报损等工作。逐步建立内部自律、外部稽审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固定资产管理监督体制。为强化固定资产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当年学校综合评估中财务部分、或校建部分、或电教部分得零分:
(一)由于管理不善或不力,导致资产流失、或造成重大损失的。 (二)资产的处置、租赁等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新建或购置的资产不能按时交付使用或闲置不用等,导致资源浪费或损失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学校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暂行规定由县教育体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暂行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