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巴基斯坦自由贸易区原产地证明书
适用国家 证书号编号规则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巴基斯坦 P + 年份后两位 + 单位注册号九位 + 流水号四位(中间不得加空格) 例:P082100001230001 同普惠制。 同普惠制。 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该栏只需填写“相同”(SAME)。 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有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同普惠制证书第五栏。 绝大部分同普惠制。但是每一项货物都要对应加上HS编码,为货物进口国的前六位HS编码。 1、完全原产“P”; 2、含非成员国进口成分:单一国家原产成份百分比,如40%; 原产地标准:非原产成分的总价值不超过由此生产或获得的产品离岸价的60%,且最后生产工序在成员方境内完成。 3、含成员国进口成分: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区成份累计百分比,如40%; 原产地标准:最终产品的中国-巴基斯坦累计成份不少于40%。 4、特定产品规则,填写“PSR”。 以商品正常计量单位填,如“只”、“件”、“打”等。 以重量计算的则填毛重,填净重亦可,但要标上“N.W.”或“net weight”字样。 货值为正式出口商业发票上的价值,以FOB价计。 同普惠制。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订单号,信用证号等。 同普惠制十二栏。申请日期要在发货日期后15天内,一年之内可以签发补发证。 同普惠制十一栏。但是所有副本都盖正本印。 第四栏 第五栏 第六栏 第七栏 第八栏 第九栏 第十栏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 第十三栏
中国-智利自贸区原产地证书
适用国家 证书号编号规则 第一栏 第二栏 智利 F + 年份后两位 + 单位注册号九位 + 流水号四位(中间不得加空格) 例:F082100001230001 同普惠制。 注明生产商合法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上的货物生产商不止一个,其他生产商的全称、地址(包括国家)也须列明。如果出口人或生产商希望对该信息保密,也可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该栏只需填写“相同”(SAME)。 注明智利收货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有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成员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同普惠制第六栏。 同普惠制第七栏。无包装注明“In Bulk”,货描结束后应在后面加添截止符,截止符后不得添加任何内容。 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1、完全原产,填“P” 2、含进口成分,区域价值≥40%,填“RVC”、 3、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填“PSR” 其中,区域价值成分计算方法:RVC=(V-VNM)÷V×100% RVC指以百分比表示的区域价值成分:V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船上交货价格(FOB)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值;VNM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规定,在成本、保险费加运费价格(CIF)基础上调整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 同普惠制第九栏。 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FOB价。 同普惠制第十二栏。 同普惠制第十一栏,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所有副本都盖正本印。 第三栏 第四栏 第五栏 第六栏 第七栏 第八栏 第九栏 第十栏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 第十三栏 第十四栏 第十五栏
中国-新西兰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
适用国家 证书号编号规则 第一栏 第二栏 新西兰 N + 年份后两位 + 单位注册号九位 + 流水号四位(中间不得加空格) 例:N082100001230001 同普惠制。 注明生产商依法登记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的商品,应列出其他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包括国家)。也接受在该栏注明“应要求向海关提供”(Available to Customs upon request)。如果生产商与出口商相同,该栏只需填写“相同”(SAME)。如果不知道生产商,可填写“不知道(UNKNOWN)”。 注明收货人的合法全称、地址、包括国家。 注明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号。装货港和卸货港。 有进口成员方的海关当局在该栏简要说明根据协定是否给予优惠待遇。 如有要求,该栏可注明客户订单编号、信用证编号等。如果发票由非常远方经营者出具,应在此栏填写原产国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及国家。 注明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个。 同普惠制第六栏。 同普惠制第七栏,。无包装注明“In Bulk”,货描结束后应在后面加添截止符“***”(三颗星)或“\\”,截止符后不得添加任何内容。 对应第九栏中的货物名称注明相应的协调制度编码,以六位编码为准。 1、在一方境内完全获得,填“WO” (如土生土长的苹果) 2、在一方或双方境内,完全生产的,填“WP”(如经过加工的完全苹果罐头) 3、含进口成分的,查附件一,参照《特定产品原产地规则》,如果属于税则改变的,填写“PSR”、如果属于税则改变及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填写“PSR 、百分比”。 同普惠制第九栏。 应注明发票号、发票日期及发票价值,发票价值。 同普惠制第十二栏。 同普惠制第十一栏,并应填写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在出口前或出口后30天内签发。 第三栏 第四栏 第五栏 第六栏 第七栏 第八栏 第九栏 第十栏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 第十三栏 第十四栏 第十五栏
中国-新加坡自贸区原产地证书填制要点
适用国家 证书号编号规则 第一栏 第二栏 第三栏 第四栏 第五栏 第六栏 第七栏 新加坡 S + 年份后两位 + 单位注册号九位 + 流水号四位(中间不得加空格) 例:S082100001230001 应填写中国出口商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应填写新加坡收货人的名称、地址(包括国家) 应填写运输方式和路线,并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的编号及卸货口岸。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必须在相应栏目标注(√ ) 应填写项目号码 应填写唛头及包装号码。 应详细列明包装数量及种类。详细列明每种货物的商品描述,以便于海关 关员查验 时识别。商品描述应与发票所述及《协调制度》的商品描述相 符。如果是散装货, 应注明“散装”。在商品描述末尾加上“***”(三 颗星)或“\”(斜杠结束号)。 第七栏的每种货物应填写《协调制度》六位数编码。 第八栏 1、 在出口方完全获得的产品,填“P” 2、 区域价值成分≥40%的产品,填“RVC”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的产品,填“PSR” 毛重应填写“千克”。可依惯例填写其他计量单位,例如体积、数量等,准确反映其数量。FOB 价格应在此栏中注明。 应填写发票号码及开发票的日期 本栏必须由出口商填写、签名并填写日期。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本栏必须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名、填写签证日期并盖章 第九栏 第十栏 第十一栏 第十二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