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销售额占当期销售总额的百分比;
b.报告期内主要产品或服务的原材料、能源及其供应情况,占成本的比重,报告期内各期向前五名供应商合计的采购额占当期采购总额的百分比;
c.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4)与其业务相关的资源要素,主要包括:
a.产品或服务所使用的主要技术;
b.主要生产设备、房屋建筑物的取得和使用情况、成新率或尚可使用年限等;
c.主要无形资产的取得方式和时间、使用情况、使用期限或保护期、最近1期末账面价值;
d.拟购买所从事的业务需要取得许可资格或资质的,还应当披露当前许可资格或资质的情况; e.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期限、费用标准;
f.员工的简要情况,其中核心业务和技术人员应披露姓名、年龄、主要业务经历及职务、现任职务及任期以及持有公众公司股份情况;
g.其他体现所属行业或业态特征的资源要素。 4.资产交易涉及重大资产出售的,公众公司应当按照前述第3项中(1)、(2)的要求进行披露,简要介绍拟出售资产主要业务及与其相关的资源要素的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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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资产交易涉及债权债务转移的,应当披露该等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债权人同意转移的情况及与此相关的解决方案。
6.资产交易中存在的可能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形。 (五)本次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合同主体、签订时间;
2.交易价格、定价依据以及支付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的安排及特别条款、股份发行条款等); 3.资产交付或过户的时间安排;
4.交易标的自定价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损益的归属和实现方式;
5.合同的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合同附带的任何形式的保留条款、补充协议和前臵条件; 6.与资产相关的人员安排。
(六)本次资产交易中相关当事人的公开承诺事项及提出的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如有)。
(七)财务会计信息
1.交易标的为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最近2年的简要财务报表;交易标的不构成完整经营性资产的,应当披露相关资产最近2年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总额、资产净额、可准确核算的收入或费用额。
2.拟购买资产盈利预测的主要数据(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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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对本次交易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不是为其提供持续督导业务的主办券商的,还应当详细披露主办券商不适宜担任独立财务顾问的具体原因。
(九)本次交易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如有)等专业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以及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 第九条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发行普通股作为对价向特定对象购买资产(以下简称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重组报告书中除包括前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在本准则第八条规定的“交易标的”部分后,加入第(五)部分“发行股份情况”,其以下各部分依次顺延。在“发行股份情况”部分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1.公众公司发行股份的价格及定价原则,并充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
2.公众公司拟发行股份的种类、每股面值;
3.公众公司拟发行股份的数量、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4.特定对象所持股份的转让或交易限制,股东关于自愿锁定所持股份的相关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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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众公司发行股份前后主要财务数据(如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等)和其他重要财务指标的对照表;
6.本次发行股份前后公众公司的股权结构,说明本次发行股份是否导致公众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公众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以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支付手段作为支付对价的,还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关于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第三章 中介机构的意见
第十条 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报告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说明本次重组是否符合《重组办法》的规定; (二)说明本次交易所涉及的资产定价和支付手段定价的合理性;
(三)说明本次交易完成后公众公司的财务状况及是否存在损害股东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对交易合同约定的资产交付安排是否可能导致公众公司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后不能及时获得对价的风险、相关的违约责任是否切实有效发表明确意见;
(五)对本次重组是否构成关联交易进行核查,并依据核查确认的相关事实发表明确意见。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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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充分分析本次交易的必要性及本次交易是否损害公众公司及非关联股东的利益。
第十一条 公众公司应当提供由律师按照本准则及有关业务准则的规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应当对照中国证监会的各项规定,在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至少就公众公司本次重组涉及的以下法律问题和事项发表明确的结论性意见:
(一)公众公司和交易对方是否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是否依法有效存续;
(二)本次交易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授权程序,相关的批准和授权是否合法有效;本次交易是否构成关联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的,是否已依法履行必要的审议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本次交易涉及的须呈报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是否已获得有效批准;本次交易的相关合同和协议是否合法有效;
(三)标的资产(包括标的股权所涉及企业的主要资产)的权属状况是否清晰,权属证书是否完备有效,尚未取得完备权属证书的,应说明取得权属证书是否存在法律障碍;标的资产是否存在产权纠纷或潜在纠纷,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标的资产是否存在抵押、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况,如有,应说明对本次交易的影响;
(四)本次交易所涉及的债权债务的处理及其他相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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