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动态平衡(2)

2019-05-17 13:23

用于新开垦耕地、劣质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这一条仅仅是规定可以要求,而没有强制性的规定,从长远来看,应当将耕作层的转移作为占用耕地单位的强制性义务来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实现与即将要出台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对接。 另一方面,必须加强环境保护的相关制度在其中的作用,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与环境保护相关制度的对接。具体来说,一是要加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对各地土地利用规划等相关规划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从源头上避免上述现象。③二是要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扩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在相关立法中规定对大型的耕地开发项目要进行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这样能够使得环境保护部门对国土资源部门产生一定的制衡作用,有利于保护环境与资源。 参考文献:

[1]刘润秋.耕地占补平衡模式运行异化风险及其防范[J].四川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91-93.

[2]吕宗恕,吕明合,刘长欣.良田上山,良田下海,\受损的是耕地质量\南方周末,2011-1-6. [3]汪军民.土地权利配置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12. [4]兰亚红.变味的\占补平衡\中国房地产报,2010-9-20.

[5]孙鲁平.耕地占补平衡现状及发展趋势[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0-7-16. [6]孙鲁平.耕地占补平衡现状及发展趋势[N].中国国土资源报,2010-7-16.

[7] 吕宗恕,吕明合,刘长欣.良田上山,良田下海,\受损的是耕地质量\南方周末,2011-1-6.

? 收稿日期:

作者简介:曹炜,(1987-),男,江苏淮安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2011级博士生,研究方向: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能源法学。

① 耕地的上述效益有一部分属于具有外部性的效益,因此,需要通过专门解决外部性的制度安排来保护这些效益。具体参见孙海兵著:《耕地外部效益研究》,经济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② 如果仅仅确认农民开垦土地能够获得补偿的权利,那就只能补偿相应的开垦成本。而确认农民开垦土地优先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则不同,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已经由债权转化为了物权,通过相应的物权保护机制来保护农民开垦土地所应当获得的权利,更有利于调动农民开垦耕地的积极性。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属性的研究参见张平华、李云波、张洪波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版,第13页。 ③ 目前,一些研究已经尝试运用特定方法对一些地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战略环境影响评价的尝试。参见刘艳中著:《基于生态足迹的耕地战略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研究》,中国大地出版社2009年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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