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表2 X X区已设探矿权基本情况表
序号 图勘查许可项目探矿权 面主矿证号 名称 人名称 号 种 区块范围 (拐点坐标) 区块勘查阶面积段 2(km) 资源储预获资源量单位 储量 有效期起 有效期止 登记发证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探矿权的勘查许可证号; 3.项目名称是指所列探矿权对应的勘查项目名称;
4.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探矿权勘查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勘查矿种;
5.区块范围填所列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6.勘查阶段主要是指勘查许可证载明的地质工作阶段,如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7.资源储量是指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
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
8.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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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 X X区已设采矿权基本情况表
图采矿序许可矿山面权人号 证号 名称 号 名称 开采主矿种 矿区范围(拐点坐标) 矿区面积2(km) 资源储量单位 占用服务开采设实际有效有效资源年限计规模 产能 期起 期止 储量 (年) 登记 发证 机关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已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许可证号是指所列采矿权的采矿许可证号; 3.矿山名称是指所列采矿权对应的矿山名称;
4.开采主矿种是指该采矿权采矿许可证上所列的主要开采矿种;
5.矿区范围填所列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6.占用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7.服务年限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拟开采的年限;
8.开采设计规模是指按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矿山设计,该矿山的年度开采量;实际产能是指在矿山投入生产后,根据市场需求和实际生产情况,该矿山每年的实际开采量;固体矿产的开采设计规模和实际产能均按矿石量计,计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部分矿种矿山生产建设规模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208 号)的标准; 9.对审批通过的矿业权设置方案,在方案修编前,可暂不填本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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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4 X X区拟设探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区块涉及开采总量图面号 勘查主矿种 号 名称 控制矿种 区块范围 区块面积 现有勘(拐点坐标) (km2) 查程度 风险类别 设置类型 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 备注 注:1 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探矿权的图面编号;
2.区块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探矿权区块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探矿权沿用已有勘查项目名称;
3.勘查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拟勘查的主要矿种;
4.区块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经纬度坐标;
5.现有勘查程度是指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在编制方案时已达到的地质工作程度,包括调查评价、预查、普查、详查、勘探等; 6.风险类别是指按照本通知要求,经各省调整并报部备案后的勘查风险分类,该拟设或保留探矿权区块的勘查风险,分高风险、低风险、无风险三类;
7.设置类型包括:空白区新设、已设探矿权保留、已设探矿权调整、已设探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探矿权由已设探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调整或整合前探矿权名称和证号;
8.拟设探矿权勘查阶段包括预查、普查、详查、勘探四个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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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5 X X矿区拟设采矿权设置方案表
序图面号 号 矿区开采 名称 主矿种 涉及开采总矿区范围 矿区面积量控制矿种 (拐点坐标) (km2) 设置类型 资源储量单位 查明(占用) 资源储量 备注 注:1.图面号是指在矿业权设置方案平面图上,该拟设采矿权的图面编号;
2.矿区名称是指在编制矿业权设置方案过程中,对拟新设、调整或整合的采矿权临时赋予的名称;拟保留的已设采矿权沿用已有矿山名称;
3.开采主矿种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拟开采的主要矿种;
4.矿区范围是指该拟设或保留采矿权范围各拐点在1980年西安坐标系下的直角坐标;
5.设置类型包括:探矿权转采矿权、已设采矿权保留、已设采矿权调整、已设采矿权整合四种类型;如拟设采矿权由探矿权经申请转采矿权、或由已设采矿权经调整,或由多个已设探矿权采矿权经整合后设置,则应在备注中注明转采、调整或整合前的矿业权名称和证号;
6.对拟设采矿权填查明资源储量,对已设保留采矿权填占用资源储量;资源储量是指该采矿权占用的按照《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1999)》分类中333级别以上储量和资源量的总和;资源储量单位参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 号)中附录一《矿产名称、统计对象及资源储量单位》的要求;已设采矿权占用多种矿产并分别计算了资源储量的,以主要矿产、共生矿产、伴生矿产的顺序,分别填写各矿产的相关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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