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2019-05-17 15:46

大兴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为便于基层民警切实履行对中小学、幼儿园的安全管理职责,进一步监督、检查、指导我区中小学、幼儿园(含民办、自办中小学、幼儿园)健全内部治安保卫责任制度,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措施,切实提高校园安全防范能力和水平,保护在校在园师生人身安全,维护校园正常教学生活秩序,分局特制定《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规范》。 一、法律依据

(一)、《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二)、《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

(三)、《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四)、《北京市公共安全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 (五)、《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安全技术防范规范》 (六)、《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集中出入高峰时段安保勤务方案》

(七)、《北京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十项工作长效机制》

(八)、《北京市单位内部重点防范部位安全保卫规定》 (九)、《北京市公安局中小学及幼儿园内部安全检查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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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职责

(一)、中小学、幼儿园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应当与公安机关签订治安保卫责任书,确定法定代表人或主办者是本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总负责。

(二)、学校(园)应建立校(园)长总负责、主管领导和主责部门具体负责的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组织体系,有条件的学校须设立专门的治安保卫机构,尚不具备条件的应设立安保工作岗位,配备专职、兼职保卫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在主责公安机关备案。

(三)、正在从事办公、教育教学期间的校(园),其重点防范部位负责人是落实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负责落实办公、教育教学期间重点防范部位的安全防范措施。

(四)、在下班或放假期间,单位值班领导、保卫人员、巡逻职守人员是落实重点防范部位安全防范措施的主责人员。

三、工作标准 (一)安全保卫制度

1、门卫值班巡查制度。学校门卫应当有专职保安或其他能够切实履行职责的人员(兼职教师、职工等)担任。严格门卫职守,严把校外人员入校的登记或者验证关,禁止无关人员和无关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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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校园保安员在日常要加强对校园周界、出入口等重点部位以及学生宿舍楼区的巡逻巡查,并有巡逻检查记录。

2、进出接送制度。对需要接送的学生、儿童,学校、幼儿园须与家长认定接送人员;接送人员禁止进入校园;家长因特殊原因需要进校园的,须事先得到校园方许可,并由老师全程陪同进出校园;不得将学生、儿童交给非接送人员,不得将晚离校园学生儿童交其他人员代管,防止误接误送引发事端。

3、重点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对监控报警室、财务室、微机室、电教室、实验室等重点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管理措施。

4、宿舍安全管理制度。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管理人员24小时在岗在位,严格落实学生宿舍值班、会客、防火、防盗等安全制度措施,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

5、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严格中小学、幼儿园车辆驶入管理,学生儿童在校、在园期间,非特殊情况机动车禁止进入;经同意进入的车辆必须限速行驶,并在指定地点停放。

6、安全预案演练制度。有健全的安全工作预案,以自然灾害、暴力犯罪、重大伤亡、食物中毒、重大疫情等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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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条件,结合单位实际,认真制定预案,完善保障措施,并在公安、消防等部门指导下组织师生开展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完善预案。

7、校警会商制度。中小学、幼儿园和属地派出所落实“三级会商”机制,每周进行一次会商,通报相关涉及学校、幼儿园的刑事、治安案件和自然灾害事故,研究落实针对性安全防范措施。

8、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必须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和资料,包括消防组织机构、负责人、志愿消防组织;消防安全制度、方案、预案;消防宣传、教育、培训及演练的资料。

9、检查指导制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应定期对师生开展法制宣传、消防和安全教育,检查学校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协助指导学校组织师生开展多种形式的事故预防演练,使师生掌握避险、逃生、自救的方法。

10、人员排查制度。属地派出所要配合中小学、幼儿园做好校园教师、职工及安保人员审查工作,对其中患有严重精神疾病、有暴力违法犯罪前科等人员,及时调离校园工作岗位;定期对学校幼儿园内部不放心人员进行排查,列为管控对象,纳入管理系统,及时协调有关主管部门进入矛盾、危机和病情的化解和治疗程序,直到“无害化”为止。

11、情况报告制度。对校园内部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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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犯罪案件及不稳定因素、不安定事端,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属地公安机关报告。

12、其他安全保卫制度。 (二)人员防范措施

1、有一支专职保安队伍,原则上中小学、幼儿园保安员配备最低标准为“一校三保安”,聘请经公安机关许可的保安公司保安员,有条件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配备更多保安员。保安员担负校内巡逻、门卫和应急处突等安全保卫工作;不具备条件的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要有男性教师(职工)兼任保安人员,负责上课期间校园安全保卫工作。负责安保工作的保安员、教师、职工年龄不超过50岁。

2、校园保安员必须符合《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北京市校园保安勤务规范》规定的录用条件,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保安员证》、《校园保安员专项培训合格证》,上岗前通过公安机关组织的心理测试。

3、要有一支值周教师为主的治安巡防队伍,值周教师佩戴明显标志,在上下学高峰时段负责维护学生、幼儿进出校(园)门时的秩序。

4、有一名公安机关配备的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民办、自办学校、幼儿园有公安机关加派的安全联络员,协助、指导学校做好安全保卫工作和自防培训工作。

(三)物理防范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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