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设置选址报告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本单位(本人)符合申办医疗机构设置的条件,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现已选好执业地址,选址情况报告如下:
拟设置医疗机构名称: ×××诊所 ; 拟设置医疗机构地址:××××路××号。 一、机构选址的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以及《金华市
医疗机构设置条件》的要求,符合金华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选址与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距离本地址500米内无国有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0米内无卫生院,100米内无社区卫生服务站。本诊所设置后可以作为公立
医疗机构的补充,为周边居民提供基本的内科诊疗服务。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相邻25米内无托幼儿机构、中心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符
合卫生要求
四、选址建筑面积和使用面积:
建筑面积75平方米,使用面积60平方米,可满足开展口腔诊疗
工作的需要。
报告单位(签章): 报告人:
报告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