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与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示范法院) 【审结日期】2012.07.12
【案件字号】(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1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峰叶振军叶兰 【审理法官】周峰叶振军叶兰 【文书类型】判决书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撤诉开庭审理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xxx与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6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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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许某。
委托代理人段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x。 法定代表人丁某。 委托代理人吴某。
上诉人xxx(以下简称xxx)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2)浦民一(民)初字第6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7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xxx之委托代理人段某、被上诉人xxx(以下简称xxx)之委托代理人吴某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xxx为xxx承包的工程进行幕墙安装施工。2003年12月25日,xxx出具“应付帐款对帐情况说明”,确认xxx欠xxx应付款255,996.50元(人民币,下同)。2009年6月,xxx曾就本案事实提起过诉讼,后经双方协商,xxx于2009年8月撤回了起诉。之后,因xxx就涉案工程款多次与xxx协商未果,故xxx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xxx支付安装人工费179,200元(即2003年结算单涉及的工程余款15万元、2003年结算单之外的维修费29,200元)及逾期利息。
另查,2007年3月8日,xxx、xxx签订《关于终止执行“花溪商业中心”工程幕墙合同的协议》,其中协议第六条确认,xxx欠xxx24,202.15元。
原审审理中,xxx虽不确认具体付款数额,但表示在结算单过后,xxx确实支付过10万元左右,还欠15万元多。xxx要求将“花溪商业中心”工程的xxx领料款123,089元、该工程终止协议确认的xxx欠款24,202.15元在本案中抵销,另要求xxx提交“天地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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